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四讲: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杨景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8:18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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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四讲
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



杨景宇

一、应对入世,必须深刻理解、全面把握WTO规则的本质特征

加入WTO,对于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是新的机遇,又是严峻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开拓进取,发展自己,首先要求我们研究、熟悉并学会运用WTO规则,从法律上制度上积极作好应对,因为WTO本身就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入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入世”。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这是有一定道理的。WTO协议确定的非歧视(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市场开放(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公平竞争(允许各成员将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适当手段,但不允许采取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成为货物贸易协议(GATT)、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指导原则。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依据这些原则,国绕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

二是,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三是,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机制)。因此,WTO被称之为带“牙齿”的国际组织,又被称之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看护者”。

对WTO规则,可以作出两点评价:

一是,WTO规则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规则主要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因此,明确作为规则并能为多数成员接受的“同”,大多是理论性、原则性的;“异”则更多的留在规则之外,即使写进条款,不少条款的表述也比较含糊或者附带一些规定、过渡安排、宽松条件。从内容看,WTO规则总结了世界多边贸易的经验教训,肯定了多边贸易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即所谓“国际惯例”,在不少问题上考虑了多数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WTO规则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由靠强权办事情转变为按规则办事情提供了可能,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经济强权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同时,又要看到,WTO规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戴蒙德教授所说: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从目前实际情况看,WTO规则的解释权、争端裁决权实际上都掌握在西方人之手。WTO规则作为强制性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对所有成员都是一视同仁的,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迫使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实力、手段都远不及发达国家,实际上这种强制性对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是现实的,对发达国家则往往要打折扣。因此,在WTO框架下完善开放、公平、统一的世界贸易规则,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与发达国家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因此,加入WTO以后,我们不仅要重视WTO规则的执行,更要重视、研究WTO规则的不断完善。

二是,WTO规则广泛介入各成员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其影响是全面、深刻、长远的。WTO既然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国际组织就意味着政府行为(无论是决策,还是决策的执行)要受WTO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WTO及其成员的严格监督。因此,要讲WTO规则对各成员的影响,首先并且最主要的就是对其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还要看到,WTO多边贸易体制不仅把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具体化,还把其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投资活动等广泛领域。WTO规则实际上把触角延伸到了传统上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甚至属于成员国内法调整范围的诸多领域。因此,加入WTO以后,我们在遵守WTO规则、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同时,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总而言之,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主要内容同我们所熟悉的东西有着很大差异。总体上看,我们至今对WTO规则的认识、理解、研究还是很不够的,知之不多,知之不深。我国加入WTO以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难度是很大的,必须认真应对。

二、应对入世,必须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们之所以以积极的态度争取加入WTO,根本原因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历史告诉我们,中国要发展、要进步、要富强,就必须对外开放,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和借鉴一切先进的东西。封闭就要落后,落后就要挨打。能否不断地了解世界,能否不断地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东西,能否不断地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是关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兴衰成败的大问题。加入WTO,有利于改善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我们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维护我国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我国平等地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经济贸易活动,促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更快地扩大出口;有利于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制度,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信心,更好地利用外资;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因此,加入WTO,总体上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我国改革开放总的方向是一致的。同时,又要看到,加入WTO也使我们面临严峻的考验,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经济运行规则和环境等都需要进行深刻的变革,某些行业和企业在一段时间里也会受到不小的冲击。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工作。

加入WTO,对我国的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社会生活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首先是对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我们比较熟悉、比较习惯的行政管理观念、体制、方式都需要进行深刻的变革。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更新观念,与时俱进,进一步改革开放,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深化改革、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在进行着相应的改革,并且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建立;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外贸、外汇和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改革政府机构,精简工作人员,行政效率得到提高。但是,实事求是地说,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也还存在着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这样那样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以加入WTO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加快步伐,加大力度,从外延上和内涵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据此,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应该力求做到:一不越位,决不要再把那些政府机关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不缺位,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三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基于这样的考虑,在今后的立法工作和执法活动中,需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已经证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高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又要看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就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在宏观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市场就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并且转变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为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宠观环境。即使那些需要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也要尊重客观规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在立法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行政权力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关系。按传统法学概念说,行政权力属于“公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私权”。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上,原则上讲,权利是本源,权力是由其派生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但是,政府机关一旦取得行政权力并对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种权力,它就居于“强者”地位。因此,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主要方面应该是对权力加以规范、制约、监督。也可以说,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确保一切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公权”不宜介入、干预“私权”的行使。当然,“私权”的行使也是有条件、有规范的。如果行使“私权”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权”就应该介入、干预,实施监督,予以处理。对政府机关来说,权力与责任应该统一;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权利与义务应该统一。在立法工作中,在赋予有关政府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在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规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三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关应当不断扩大并保障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我国又是社会主义国家。邓小平同志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为了实现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立法,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规范、行为准则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同增加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因此,在立法活动中,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要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发展的价值取向就应该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四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为了创造全国统一、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政府机关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是不可缺少的,其手段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即行政性审批属于事前监督的管理方式。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配置资源,设定行政许可、进行事前监督是必要的。但是,事前监督管理方式难免有一定的主观性,并且成本高、效益低,需要慎用。从行政管理的成本与效益看,一般来说,对那些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问题,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手段;而对其他一般性的问题,采取事后监督管理手段则更合理、更有效。因此,国务院近年来一直在抓紧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的思路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尽可能地减少政府机关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确定政府机关对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方式时,在明确管理标准、管理规则的前提下,要更重视发挥政府对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实现公共利益与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平衡。

邓小平同志说过,改革也是革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内容的一项政治体制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既然是革命,那就势必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特定人群的既得利益,难免会有阻力。为了排除阻力,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决不允许争权而不负责,更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谋利。

三、应对入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项工作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加入WTO,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完善制度。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我们不仅要保证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还要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增强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一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立、改、废工作。WTO协议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因此,我们就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内法,使其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部门已经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多次清理,制定了立、改、废工作计划,确定了完成这项工作的期限。根据清理的结果,涉及WTO规则或者我国入世承诺,在加入WTO前后需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共40件(法律10件、行政法规30件),现已完成34件(法律9件、行政法规25件),并且已经公布或者将要陆续公布。需要废止的行政法规12件已经宣布废止,需要停止执行的国务院文件36件近日也将公布。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部门规章有10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直在抓紧工作,现在也已大体完成,正在陆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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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认〔1989〕390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

各地商检局、各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充分发挥认可实验室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认可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附件1)。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便于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对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实验室及各地商检局认可的实验室的印章编号均实行统一分类编码,其编码方法按附件2所列,各地商检局对地方认可实验室发印章及编码情况要报国家商检局认证处备案。

  随文附发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名单(附件3),各实验室如对名称有异议者,务必在九月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认证处,否则将统一按此名称制作和发放印章。

  附件1.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

    2.商检实验室印章分类编码;

    3.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名单。(略)

附件1 

       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充分发挥认可实验室的作用,更好地为进出口贸易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二、国家商检局负责其认可的国家级进出口商检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负责其认可的商检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批准。

  三、只有经考核正式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认可资格的实验室才可使用有关印章及挂牌。

  四、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国家级商检实验室统一挂牌名称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产品名,例如金属材料)认可实验室”,印章中将上述局名简化为“国家商检局”,其他不变;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认可的地方商检实验室统一挂牌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产品名,例如金属材料)认可实验室”。印章中局名也按上述办法简化。各认可的商检实验室所检测产品的具体名称由实施认可的商检局根据考核及批准范围下文确定。

  五、商检认可实验室的印章用于对商检部门或其他经商检部门同意的业务行文,以及在商检委托或指定的检验结果单上使用。

  六、商检认可实验室的印章一般不得对国外使用。确需使用的,需经国家商检局同意。

  七、印章直径4.2厘米(式样如图一所示)。由国家商检局及有关地方商检局统一编号、制作及发放。

  八、挂牌统一为底600毫米,高450毫米的矩形铜牌(或镀铜牌),式样如图二所示,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联系制作(收取成本费)。

  九、执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安全性能型式试验的指定实验室统一名称为“国家进口××(产品名,例如:汽车)××(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例如:吉林)商检实验室”(适用于商检认可实验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例如:上海)商检局××(例如:电器)检测室”(适用于商检系统一级实验室)。不挂牌,印章统一由国家商检局授予,其印章使用范围同于上述第五、第六条。各实验室详细名称见国检监119891327号文。

  十、各地商检局对所辖地区的各商检认可实验室(包括国家级商检认可实验室)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督。如有违反使用规定者,由实施认可的商检局视情予以处理。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者,按《商检法》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十一、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名称和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不变,不挂牌。

附件2 

             商检实验室印章分类编码

学科分类           产品行业分类           分类编码

0声学     00综合    01噪声测量  02振动测量 0000

1生物学    10综合    11生物化学  12农产品

        13林产品   14畜产品   15水产品

        16土产品   17食品    18药品   1000

2化学     20综合    21矿产品   22无机化工

        23有机化工  24石油产品  25橡胶

        26塑料

                               2000

3电工学    30综合    31工业电器  32家用电器

        33电视电声  24通讯    35仪器仪表

        36电子产品  37计算机          3000

4电离辐射   40综合                   4000

5机械学    50综合    51黑色金属  52有色金属

        53建材    54通用机械  55动力

        56交通运输  57轻工    58纺织

6计量     60综合    61热     62力

        63长     64电磁    65无线电

        66标准物质  67光学    68化学   6000

7无损检测   70综合

                               7000

8光学     80综合    81光源    82照像机

        83光学仪器  84光纤通信  85感光材料

                               8000

9热力学    90综合

                               9000

            商检实验室印章分类编码说明

  一、商检实验室编码采用四位数制,左第一位从0--9为学科分类号,按国际实验室认证会议有关文件的统一编码划分成十大类;第二位从0--9为产品行业分类号,根据商检认可实验室的实际需要分为十小类;第三、四位从00--99为实验室序列号。

  二、根据商检实验室的特点,有些学科(如电离辐射、热力学)的实验室很少,因此第二位不再进行详细的产品行业分类,都归入综合类。

  三、跨产品行业分类、多功能的实验室或在产品行业分类中找不到适当位置的实验室均划入综合类。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体育总局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体育总局



近几年来,各地武术学校及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的发展十分迅速,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培养武术人才,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
所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有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场地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容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件;有的办学、办场所宗旨不端正,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有的疏于管理,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藏污纳垢、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
影响了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各地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齐抓共管。武术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武术理论教学、进行武术技能训练,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级学校。习武场所是指以培养群众武术爱好和武术技能为目的,进行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和武术理
论学习的武术馆、拳社和武术辅导站等。各级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必要的协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定期研究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各类武术学校
及习武场所的武术专业教育、文化知识学习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重要问题和需要几个部门协商解决的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以形成更加规范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予以
撤销。单位、个人开办习武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习武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安全隐患,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有权责
令其进行整顿,整改不力的予以停办。按照《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和《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0〕13号),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均不得开设保安培训专业和组织承办任何形式的保安培训班。
三、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要端正办学和办场所的宗旨,规范办学、办场所行为。武术学校须按国家对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规范校名,发放相应的毕业证书。各类习武场所可发放结业证书、培训证书。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核、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禁止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禁止在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内宣传封建迷信活动。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教学、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健全必要的师生、员工管理档案。对聘请的外地教师、教练和员工,应由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
住证;招收的外地学员,应由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招收的外籍学员,应由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严防因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存在
的治安隐患,引发治安灾害事故。要明确一名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并建立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类武术学校要开设必要的法制教育课程,要教政治、教品德、教法制,使其真正成为育人成才、习武健身的阵地。
四、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治安监督和指导。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申领暂住户口和申报暂住登记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内部治安
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派出所要把监督、指导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自身工作范围,作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同时要积极选派民警担任法制辅导员,配合各类武术学校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消
防、治安部门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严格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建筑防火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审核检查,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通知单位负责人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办,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现有的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整治。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本地区以各种名义开办的武术学校及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进行一次普遍调查,摸清底数,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河北、山东、安徽、河南、湖
北、湖南、福建等武术馆校比较集中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方案,开展集中重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和教育部门审批开办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对逾期未补办手续,非法开办的,
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取缔;对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场地存在各种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容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不具备办学、办场所条件的,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对以开办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
搞非法聚会和封建迷信活动,宣传伪科学,进行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团结,以及搞非法保安培训和利用虚假广告诈骗群众钱财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通过重点整治,扭转当前乱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局面,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行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和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联合工作组赴重点整治地区进行督促检查。请各地将调查情况及河北、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福建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

请将以上通知内容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