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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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不破,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按照《意见》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制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目前部分地区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如江苏、浙江等地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安徽、河南、广东等地根据老年离岗乡村医生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严格依法进行。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村医生聘用应当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三、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合理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统一思想,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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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骨质疏松是中老年人尤其是女性最常见的骨骼疾病,是导致骨折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骨质疏松对大众健康的影响日益严重。为普及骨质疏松预防知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降低骨质疏松危害,将正确的骨质疏松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给公众和媒体,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开展防治骨质疏松工作中参考。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



一、骨质疏松防治的11点提示

(一)骨质疏松症是可防可治的慢性病。

(二)人的各个年龄阶段都应当注重骨质疏松的预防,婴幼儿和年轻人的生活方式都与成年后骨质疏松的发生有密切联系。

(三)富含钙、低盐和适量蛋白质的均衡饮食对预防骨质疏松有益。

(四)无论男性或女性,吸烟都会增加骨折的风险。

(五)不过量饮酒。每日饮酒量应当控制在标准啤酒570ml、白酒60ml、葡萄酒240ml或开胃酒120ml之内。

(六)步行或跑步等能够起到提高骨强度的作用。

(七)平均每天至少20分钟日照。充足的光照会对维生素D的生成及钙质吸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八)负重运动可以让身体获得及保持最大的骨强度。

(九)预防跌倒。老年人90%以上的骨折由跌倒引起。

(十)高危人群应当尽早到正规医院进行骨质疏松检测,早诊断。

(十一)相对不治疗而言,骨质疏松症任何阶段开始治疗都不晚,但早诊断和早治疗会大大受益。



二、知识要点

(一)什么是骨质疏松症?

Ÿ 骨质疏松症是中老年人最常见的骨骼疾病。

Ÿ 骨质疏松症是一种全身性疾病,它的主要特征是骨矿物质含量低下、骨结构破坏、骨强度降低、易发生骨折。

Ÿ 疼痛、驼背、身高降低和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特征性表现。但有许多骨质疏松症患者在疾病早期常无明显的感觉。

Ÿ 骨质疏松性骨折是脆性骨折,通常在日常负重、活动、弯腰和跌倒后发生。

Ÿ 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直接后果,轻者影响机体功能,重则致残甚至致死。常见的骨折部位是腰背部、髋部和手臂。

(二)骨质疏松症的危害。

Ÿ 骨质疏松症是第四位常见的慢性疾病,也是中老年最常见的骨骼疾病。

Ÿ 骨质疏松症被称为沉默的杀手。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严重后果,常是部分骨质疏松症患者的首发症状和就诊原因。髋部骨折后第一年内由于各种并发症死亡率达到20-25%。存活者中50%以上会有不同程度的残疾。

Ÿ 一个骨质疏松性髋部骨折的患者每年的直接经济负担是32,776元人民币。中国每年骨质疏松性髋部骨折的直接经济负担是 1080亿元人民币。

(三)发生骨质疏松症的病因。

骨质疏松症受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影响。先天因素指种族、性别、年龄及家族史;后天因素包括药物、疾病、营养及生活方式等。年老、女性绝经、男性性功能减退都是导致骨质疏松症的原因。

(四)骨质疏松症的高危人群。

有以下因素者属于骨质疏松症的高危人群:老龄;女性绝经;母系家族史(尤其髋部骨折家族史);低体重;性激素低下;吸烟;过度饮酒或咖啡;体力活动少;饮食中钙和/或维生素D缺乏(光照少或摄入少);有影响骨代谢的疾病;应用影响骨代谢的药物。

(五)骨质疏松症的预防。

Ÿ 骨质疏松症可防可治。

Ÿ 人的各个年龄阶段都应当注重骨质疏松的预防,婴幼儿和年轻人的生活方式都与骨质疏松的发生有密切联系。

Ÿ 人体骨骼中的矿物含量在30多岁达到最高,医学上称之为峰值骨量。峰值骨量越高,就相当于人体中的“骨矿银行”储备越多,到老年发生骨质疏松症的时间越推迟,程度也越轻。

Ÿ 老年后积极改善饮食和生活方式,坚持钙和维生素D的补充可预防或减轻骨质疏松。

Ÿ 均衡饮食:增加饮食中钙及适量蛋白质的摄入,低盐饮食。钙质的摄入对于预防骨质疏松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嗜烟、酗酒、过量摄入咖啡因和高磷饮料会增加骨质疏松的发病危险。

Ÿ 适量运动:人体的骨组织是一种有生命的组织,人在运动中肌肉的活动会不停地刺激骨组织,使骨骼更强壮。运动还有助于增强机体的反应性,改善平衡功能,减少跌倒的风险。这样骨质疏松症就不容易发生。

Ÿ 增加日光照射:中国人饮食中所含维生素D非常有限,大量的维生素D3依赖皮肤接受阳光紫外线的照射后合成。经常接受阳光照射会对维生素D的生成及钙质吸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正常人平均每天至少20分钟日照。

提示:防晒霜、遮阳伞也会使女性骨质疏松几率加大。平时户外光照不足的情况下,出门又要涂上厚厚的防晒霜或者用遮阳伞,会影响体内维生素D的合成。


(六)早诊断、规范治疗,降低危害。

Ÿ 骨质疏松症任何阶段开始治疗都比不治疗好。及早得到正规检查,规范用药,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骨折发生风险,缓解骨痛等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Ÿ 骨质疏松的预防和治疗需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其防治策略包括基础措施和药物治疗两部分。

Ÿ 基础措施包括调整生活方式和骨健康基本补充剂。调整生活方式:富含钙、低盐和适量蛋白质的均衡饮食;注意适当户外运动;避免嗜烟、酗酒;慎用影响骨代谢的药物;采取防止跌倒的各种措施。骨健康基本补充剂包括钙剂和维生素D。

Ÿ 药物治疗包括抗骨吸收药物、促进骨形成药物以及一些多重机制的药物。必须在医师的指导下应用。

(七)骨质疏松症高危人群的自我检测。

提示:高危人群应当尽早到正规医院进行骨质疏松检测,做到早诊断、早预防、早治疗。


以下问题可以帮助进行骨质疏松症高危情况的自我检测,任何一项回答为“是”者,则为高危人群,应当到骨质疏松专科门诊就诊:

1.您是否曾经因为轻微的碰撞或者跌倒就会伤到自己的骨骼?

2.您连续3个月以上服用激素类药品吗?

3.您的身高是否比年轻时降低了三厘米?

4.您经常过度饮酒吗?(每天饮酒2次,或一周中只有1-2天不饮酒)

5.您每天吸烟超过20支吗?

6.您经常腹泻吗?(由于腹腔疾病或者肠炎而引起)

7.父母有没有轻微碰撞或跌倒就会发生髋部骨折的情况?

8.女士回答:您是否在45岁之前就绝经了?

9.您是否曾经有过连续12个月以上没有月经(除了怀孕期间)?

10.男士回答:您是否患有阳痿或者缺乏性欲这些症状?

提示:高龄、低体重女性尤其需要注意骨质疏松,医生常用“瘦小老太太”来形容这类高危人群。此外,缺乏运动、缺乏光照对年轻人来讲同样是骨质疏松的危险因素。


(八)骨质疏松症的误区。

1.喝骨头汤能防止骨质疏松。实验证明同样一碗牛奶中的钙含量,远远高于一碗骨头汤。对老人而言,骨头汤里溶解了大量骨内的脂肪,经常食用还可能引起其他健康问题。要注意饮食的多样化,少食油腻,坚持喝牛奶,不宜过多食入蛋白质和咖啡因。

2.治疗骨质疏松症等于补钙。简单来讲骨质疏松症是骨代谢的异常(人体内破骨细胞影响大于成骨细胞,以及骨吸收的速度超过骨形成速度)造成的。因此骨质疏松症的治疗不是单纯补钙,而是综合治疗,提高骨量、增强骨强度和预防骨折。患者应当到正规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3.骨质疏松症是老年人特有的现象,与年轻人无关。骨质疏松症并非是老年人的“专利”,如果年轻时期忽视运动,常常挑食或节食,饮食结构不均衡,导致饮食中钙的摄入少,体瘦,又不拒绝不良嗜好,这样达不到理想的骨骼峰值量和质量,就会使骨质疏松症有机会侵犯年轻人,尤其是年轻的女性。因此,骨质疏松症的预防要及早开始,使年轻时期获得理想的骨峰值。

4.老年人治疗骨质疏松症为时已晚。很多老年人认为骨质疏松症无法逆转,到老年期治疗已没有效果,为此放弃治疗,这是十分可惜的。从治疗的角度而言,治疗越早,效果越好。所以,老年人一旦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应当接受正规治疗,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5.靠自我感觉发现骨质疏松症。多数骨质疏松症病人在初期都不出现异常感觉或感觉不明显。发现骨质疏松症不能靠自我感觉,不要等到发觉自己腰背痛或骨折时再去诊治。高危人群无论有无症状,应当定期去具备双能X线吸收仪的医院进行骨密度检查,有助于了解您的骨密度变化。

6.骨质疏松症是小病,治疗无须小题大做。骨质疏松症平时不只是腰酸腿痛而已,一旦发生脆性骨折,尤其老年患者的髋部骨折,导致长期卧床,死亡率甚高。

7.骨质疏松症治疗自己吃药就可以了,无需看专科医生。对于已经确诊骨质疏松症的患者,应当及早到正规医院,接受专科医生的综合治疗。

8.骨质疏松容易发生骨折,宜静不宜动。保持正常的骨密度和骨强度需要不断地运动刺激,缺乏运动就会造成骨量丢失。体育锻炼对于防止骨质疏松具有积极作用。另外,如果不注意锻炼身体,出现骨质疏松,肌力也会减退,对骨骼的刺激进一步减少。这样,不仅会加快骨质疏松的发展,还会影响关节的灵活性,容易跌倒,造成骨折。

9.骨折手术后,骨骼就正常了。发生骨折,往往意味着骨质疏松症已经十分严重。骨折手术只是针对局部病变的治疗方式,而全身骨骼发生骨折的风险并未得到改变。因此,我们不但要积极治疗骨折,还需要客观评价自己的骨骼健康程度,以便及时诊断和治疗骨质疏松症,防止再次发生骨折。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0]2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港口岸线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应当将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 港口发展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积极鼓励不同形式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成立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负责港口岸线陆域控制、土地使用审批等工作,市水利部门依法负责港口岸线滩涂使用、防洪等审批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港口管理局编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根据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建设的需要。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规划规定建设港口、码头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同意后,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环保、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门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评价报告。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施工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制度。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安全开展监督工作。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港口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向市港口管理局备案。港口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应报经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和市港口管理局同意。当港口建设需要时,上述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自接到市港口管理局拆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视情对港口内的锚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五条 港口岸线资源应当按照符合《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马鞍山港口总体规划》要求,优先保障公用码头建设的需要,按照控制优化增量,清理整合存量,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

港口岸线资源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港口岸线包括规划中相应的港口用地。新开发的港区港口用地纵深应当符合港口规划的要求;已开发港区港口用地纵深不足的应逐步扩大、整合。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优先保障港口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利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当首先征得选址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同意后,再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拟选岸线位置、长度情况说明及相关地形图;

(三)拟建码头规模及功能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应及时提请管理委员会研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回复。认为选址不合适的,回复时应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二)提供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绘制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港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开发利用。超过2年未开发利用的,按规定无偿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第二十条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港口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临时使用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市港口管理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在获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后,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恢复岸线原貌。

在临时使用期限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临时使用人应当无条件拆除所建设施,退出所用岸线。

第二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含岸线临时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岸线使用用途、范围或者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市港口管理局认定为非法占用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政府(县区级)组织清理,对违法所建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须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向市港口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港口管理局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条件实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供有关港口统计的快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及时上报上述统计资料,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和代征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义务人应该及时足额缴纳。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公布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和健全责任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港口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预防以及港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并负责对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责令经营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重大隐患未排除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经营。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按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由海事部门及时通报市港口管理局。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预计到港、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由海事部门及时通报市港口管理局;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港内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口管理局申报,市港口管理局自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报告人,通报海事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港锚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在相应的锚地抛锚,不得超出范围抛锚。锚地范围及锚地管理办法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共同加强锚地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遇有阵风、海难、火灾、港域污染等紧急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助。从事港口业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救助工作,服从调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周春雨
市政府

副主任:
方晓利
市政府


孙 奇
市政府

成 员:
高晓平
市发展改革委


刘 荃
市经信委


方 文
市住建委


邵 许
市交通运输局


杨少虎
市环保局


刘继忠
市规划局


吴义发
市农委


吴昭旭
市水利局


燕维才
市旅游局


徐泽能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雷 宏
市港口管理局


江广水
市工商局


孙 烨
市国土资源局


沈基来
马鞍山海事处


谢儒华
市公安局


冯 昕
市海事局


操隆山
当涂县政府


郎 平
雨山区政府


王启荣
金家庄区政府


林荣志
芜湖航道管理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港口管理局,雷宏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