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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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管理,充分发挥名录库在政府统计调查和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基本单位的基础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基本单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名录库工作。

  第四条 全省建立统一规范的名录库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名录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共同做好名录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名录库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名录库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名录库工作正常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录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七条 全省进行统一规划,按照统一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平台,实行名录库资源共享。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名录库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名录库管理工作,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部门协管,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原则进行分工,各负其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规划、管理制度;

  (三)审核、整理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基本单位资料;

  (四)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

  (五)建立名录库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布和提供有关信息;

  (六)对部门名录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基本单位调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订本部门名录库管理制度;

  (三)按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提供本部门行政登记的基本单位资料;

  (四)加强部门名录库基础建设,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名录库管理人员,负责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名录库。


第三章 名录库资料来源与提供

  第十三条 名录库资料来源于普查、行政登记和基本单位调查。

  普查年份,名录库所需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普查资料中取得;非普查年份,名录库所需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取得。行政登记资料缺口部分,先由部门按统计标准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再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基本单位名录组织调查取得。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以下行政登记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登记资料;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供纳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统计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

  (三)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资料;

  (四)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资料;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资料;

  (六)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及其他行政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普查资料和基本单位调查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


第四章 名录库资料整理与更新

  第十六条 从普查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整理;从部门行政登记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由登记部门整理;从基本单位调查中取得的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整理。

  第十七条 整理后的基本单位资料,需要纳入统计调查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核定。有关部门负责企业入库申报的资格审查、资料审核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名录库的维护更新,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及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章 名录库使用与保密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进行统计调查和社会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名录库,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进行社会管理使用的基本单位资料,应当以统一的名录库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向部门反馈对应的名录库资料,供部门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录库综合资料,供社会公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对名录库资料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查询;需要对名录库资料进行再加工的,可以通过有偿方式委托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三条 部门不得将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反馈的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名录库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名录库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某个基本单位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对外提供名录库资料,或将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统计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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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1992]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我部建设[1992]528号文印发的《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中有关专项设计证书的规定,重新修订了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标准组织好建筑装饰设计单位的换发证工作。自本标准颁发之日起,建设部[90]建设字第610号文的附件《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的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或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筑功能及其环境的需要,为使建筑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筑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建筑装饰设计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室内、外各界面(顶面、墙面、柱面、地面等)和各界面上与建筑功能有关专业及其设备、设施装饰(不含一般粉刷)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外环境、绿化设计及经济概预算等。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资格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单位经注册登记并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五项工程等级为特、一级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质量优良。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建筑专业及室内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三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五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五项工程等级为特、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结构、采暖通风、电气、经济等配套专业至少各有一名工程师。

  3、单位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

  (二)乙级:

  1、单位经注册登记并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以上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质量良好。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二人,建筑专业及室内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三名具有高中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五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二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其它配套专业(至少三个)各有一名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装备。

  (三)丙级:

  1、单位独立承担过三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合格。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八人,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一名具有中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五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两项建筑工程等级为三级或以上建筑工程的技术骨干。其它配套专业(结构、经济)各有一名初级工程技术人员。

  3、有较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甲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任务,其承担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取得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和单位,可以承担乙级建筑设计单位任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设计任务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装饰工程(改扩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取得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本级别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

  (三)取得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丙级建筑设计单位任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单项装饰工程(改、扩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

  四、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格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设计主管部门审批。

  五、持有综合建筑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即可承担相应等级任务范围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不单独领取单项装饰设计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和工作衔接 
1  公司发行股票前接受辅导情况备案  辅导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登记。
                   辅导期自辅导机构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至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监管报告之日
                   结束。 
2  股票发行方式审批         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相关规则,允许
                   发行人在规定的发行方式中选择,作为发
                   行申请材料的文件之一报送中国证监会。
3  B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
                   定包括A股、B股在内的结算银行资格标
                   准。 
4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决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证券交易所接纳或开除会员备案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6  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 不再每设专用席位都要求证券交易所报
  批准               告,证券交易所新设专用席位类别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7  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 取消。 
  以外的其他席位数量批准
8  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任免备案    通过建立“人事信息系统”,要求证券交易
                   所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人员信息。 
9  证券交易所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任 通过建立“人事信息系统”,要求证券交易
  免批准              所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人员信息。 
  
10 证券交易所制定、修订须报批之外的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制度性文件备案
11 证券交易所更换交易、结算和通讯系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统的主要设备备案
12 证券交易所召开所外有关方面参加的 取消。 
  非例行重要会议备案
13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
  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核准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的存管
                   银行的义务与责任继续有效,证监会对存
                   管银行的监管和处罚的要求继续有效。
                   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条件的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应同时向中国
                   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向中国银监会
                   出具相关意见。 
14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帐户备案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在设立自营
                   帐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自营证券
                   帐户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 境内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 证券公司撤销其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机
  机构撤销审批           构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销证明
                   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 证券经营机构主承销业务资格核准  今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证券公司主承
                   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凡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
                   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的,
                   均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
                   办法》的要求申请开展主承销业务。 
17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撤销核准 外国证券类机构撤销驻华代表处后,应在
                   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18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   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备案工作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19 境外上市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境外上市公司完成购回股份后十五个工
  审批               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在作出董事任免决定的三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报送
                   任职、免职报告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
                   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任
                   职条件的,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
                   按照规定予以更换;对于免职程序不符
                   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21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任免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在作出基金经理任免决定
                   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中国证监会
                   依法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
                   定任职条件的,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
                   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对于免职程序
                   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22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分公司或变更分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司登记事项备案          关规定,在事后十五日内将相关事项具
                   体内容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分公司所在地
                   派出机构。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
                   增加上述报告事项的检查内容,或者根
                   据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23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在事后十五日内将相关事项具
                   体内容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办事处所在地
                   派出机构。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
                   增加上述报告事项的检查内容,或者根
                   据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24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境内办事处及变更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办事处重要事项备案        关规定,在事后十五日内将相关事项具
                   体内容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办事处所在地
                   派出机构。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
                   增加上述报告事项的检查内容,或者根
                   据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25 对基金管理人因开放式基金发生基金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三条的
  契约或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申 规定执行。 
  请暂停申购、赎回的审批
26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审批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在事后十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7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备案  通过建立“人事信息系统”,要求期货交
                   易所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人员信息。 
28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
  施细则备案            施细则的,在期货交易所理事会通过后
                   ,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29 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全部文件备案  期货交易所自会员大会结束后十日内
                   报告中国证监会。 
30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会 期货交易所自理事会会议结束后十日
  议文件备案            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31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   中国证监会不再批设期货经纪公司分
                   公司。 
32 期货经纪公司修改章程备案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33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持股比例在10%以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
  下(不含10%)且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期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货经纪公司股东备案
34 期货经纪公司广告宣传材料备案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35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 取消。 
  人员免试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审批
36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交 持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中国证监会
  易所、经纪机构核准        公示的境外期货交易所,选择公示的
                   交易所的清算会员或清算所的会员
                   作为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境外期
                   货交易,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7 境外期货业务套期保值品种、计划、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
  业务人员、代理合同及有关变更事宜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备案
3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核准 按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核准的有关规定办理。 
39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次数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
  、大纲、报考条件核准       定的,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国期货业
                   协会改正。 
40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取消。 
  许可证审批
41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
  所变更名称和合并、分立审批    事务所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后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后的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检查。 
4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金融类上市公司
  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的年报追踪其境外审计机构的执业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