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55:34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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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办[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我部制定了《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一、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宽70cm×高50cm×厚4cm。

  3.标牌材质:拉丝不锈钢(镜面边)。

  4.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5.字体字号:采用Photoshop制作,具体字体字号详见附图1。

  6.编号原则:水站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具体为:

  (1)编号前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六位)的前两位。如北京市为“11”,天津为“12”。

  (2)编号后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内已建成的水站编号。辖区内有多个水站的,先按照断面名称首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若首字字母相同,则按照断面名称第二个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以此类推。

  (3)新建水站编号在已建水站之后,编号参照上述原则。

  水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1。

  二、国家空气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标牌材质、标牌字体、对应字号均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3.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4.编号原则:

  (1)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点位代码(3位)。点位代码按照现有点位代码命名规则,001-050为城市对照点,051-699为城市监测点。现有点位代码不变,代码不足3位的,代码前加“0”补足3位。以后新建站点代码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依次向后编号。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8+(01-99)。

  (3)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7+(01-99)。

  (4)其他特殊功能站:行政区编码(6位)+9+(01-99)(凡不能编入以上三类站点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点,如特殊区域监测点,全部归入此类)。

  (5)上述(2)-(4)中,各行政区内每个类型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最后两位数,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从“01-99”开始向后编号。

  空气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2~附图4。

  三、环境监测车标识

  1.适用范围:环境监测业务用车,底色为白色。

  2.标识内容:“环境监测”四个字+“环保标志”图样(详见附图5)

  3.标识尺寸:附图5所示图样为标准尺寸,可根据车辆不同按比例缩放,保证与车身协调。

  4.标识字体:“环境监测”为方正综艺字体,环保标志里的“中国环境监测”为华文新魏字体,“ZHB”为Arial字体。

  5.标识颜色:详见附图5。

  6.标识材质:喷漆或贴膜(材料户外耐久性应在5年之上)。

  7.粘贴位置:标识粘贴在汽车的两侧中间位置,“环保标志”图样粘贴在前,“环境监测”四个字粘贴在后,要求位置协调美观。

  列举常见监测车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6~附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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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竞技体育学校管理规定

山东省烟台市体育局


烟台市竞技体育学校管理规定

(2003-03-11 烟台市体育局)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体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体委、教委发布的《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县级体校管理,凡属本市县级体校称××县(市、区)竞技体育学校,学校规格不低于县属中学(各县一中除外)。
第三条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坚持读训并重、文体齐进的佃学方针。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不断提高当地竞技体育水平和完成体育、教育两方面的任务。
第四条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由学校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文化教学、教师配备、培训晋级和教学设备的配置,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管理。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领导配备一正两副。校长和分管训练的副校长由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任命意见,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分管文化教学的副校长由体育行政部门征得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提出任命意见,上报组织、人事部门;中层干部由体育行政部门任命。
第五条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办学规模平均保持在150人以上,在校学生从小学四年级开班延伸至初中四年级(个别项目可视其特点和需要而适当降低或提高招生年级、年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应当严格进行体检,选材测验(骨龄检查、身体形态机能测评、身体素质和专项5技术测验等)、文化考核和思想品德审查及家访工作。
竞技体育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与中小学招生同步进行,也可以随时选调,对没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应当及时退回原输送学校。
第七条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的学生经系统培养教育后,可以输送到市级以上运动队、体育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省体委、教委设在本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重点学校和当地重点中学。初中毕业生可以优先报考市以上体育中等专业学校,优秀运动员升高中时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解决被高速或结束学业的学生去向。
第八条 学校的文化教学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小学文化教学的有关规定,按《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初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施教;学生每天学习文化时间不得少于六学时。学生因比赛、训练所缺课程应当及时给予补课辅导,保证学生文化学习成绩达到普通中、小学中等以上水平。学生毕业,升入普高、职高均要参加当地的毕业和升学考试。
第九条 学校的体育训练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体委颁发的各专项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学生的体育训练时间每天不少于二个半小时(包括早操)。严禁违背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规律进行超负荷训练。
第十条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的教学训练应当采用三集中(食宿、文化教学和训练)形式,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项目不同采取二集中形式。但必须具备五固定(即训练场地、训练时间、参训学生、教练人和文化学习五固定)。
县级竞技体育学校的在校学生,实行双学籍管理,按市体委、教委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管理制度。毕业时由县教委与体委联合核发义务教育证书。运动员参加比赛资格可以代表原输送学校。
第十一条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体育行政部门调配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并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证教学质量。教师应当按普通中、小学规定要求配备。
第十二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竞技体育学校选配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专项运动水平高并具有一定体育基础理论知识和训练实践经验的各项专职教练员,保证教学训练质量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需调入中小学体育教师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因不适应教练工作,但可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练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安排。
第十三条 教师和教练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教师、教练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伙食费、教练员补贴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文化教师加班补课,可以参照普通中、小学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费。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务、训练、科研、后勤和行政管理等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制定并实施对各类人员的考核制度和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思想品德、文化成绩,运动成绩及选票测验等有关方面的资料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办学所需经费应从当地财政拨款、体育产业收入、社会力量办学等方面解决。学校的办学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学校文化教学的有关经费渠道变。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逐步配备与办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和与所设置的体育项目相配套的训练场馆、设备、器材、科研仪器等及其它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申报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集体合同制度成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一种产生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集体协商即集体谈判的行为最早出现在十八世纪末。1791年美国的费城和纽约等城市的印刷业工人、制鞋业工人和木制业的工人都成立了行业组织,大家以这样的组织形式团结起来反抗雇主方面的剥削。据史料记载,最早的集体谈判是在1799年,美国费城的制鞋业工人为维护其合理的经济利益而与雇主就劳动标准问题进行过集体谈判,后来费城和纽约等城市的印刷业等行业的工人也开始了这种谈判,集体谈判若是不能达成协议就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罢工斗争以示对雇主方面的抗议和威胁。雇主也想尽办法对工人和工人组织进行指控,但是这样的指控往往既难以达到其残酷剥削的目的也难平息此起彼伏的罢工浪潮。在这种斗争与妥协中,开始出现通过更认真的集体谈判解决问题的方案。虽然当时谈判的内容还比较简单,但是,这种行为却开启了集体谈判的先河。
十九世纪初英国工会合法化,1850年英国的纺织业、矿山业、冶铁业的工会便代表劳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就有关劳动标准问题达成协议,到1870年,涉及工资等劳动标准的协议越来越多。1910年英国商务院第一次发表集体合同调查报告。在1696件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的集体合同就有563件,一般雇用条件的集体合同有1103件,其它的有30件。

集体合同法制化出现在十九世纪初。1904年新西兰颁布了最早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定了各种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07年奥地利和荷兰也相继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制度。1911年瑞士颁布的《债务法》也有两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这个时期的集体合同多被视为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但是这却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集体合同立法,开启了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斗争的成果之一,波澜壮阔的工人运动迫使雇主方面不得不正视工人作为一个最重要的社会力量的存在。为了避免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损失,雇主方面必须缓解劳资矛盾,这个缓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就是通过协商谈判的办法,一方面对劳工提出的要求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同时,通过这个协商谈判也对劳工的行为做出某种程度的约束。正是这种斗争与妥协带来的劳资关系的相对稳定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集体谈判进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与肯定,于是便产生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
随着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高涨,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德国在1918年底颁布了《集体合同、劳工及使用人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这个法律文件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后,1921年4月又颁布了《集体合同法》,把该法纳入了德国统一劳动法之中。1919年法国制定了集体合同特别法,也纳入了劳动法典当中。芬兰在1924年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法,瑞士在1928年也颁发了集体合同法。美国1935年颁发的《国家劳资关系法》中也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做了专门的规定。英国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产生比较早的国家,但是由英国的判例法的法律体系本质所决定,其集体合同立法相对滞后于其它国家,甚至滞后于其殖民地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世界人民尤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对战争和社会的动荡深恶痛绝,缓和劳资矛盾众望所向。欧美国家开始积极干预劳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集体合同这种调整劳资关系的有效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发展。二战后各国都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许多国家都对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认可。1946年到1950年的四年间,法国就颁布了多项涉及集体合同的法律。集体合同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发达的国家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也有一些发展。1958年非洲的加纳也制定了国家《劳资关系法》,1967年卢旺达制定了《劳工法》,1971年赞比亚制定了《劳资关系法》;阿拉伯世界国家如伊拉克在1970年制定了《共和国劳工法》,同年利比亚也制定了《利比亚劳工法》,同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也制定了自己的《劳工法》等等,所有这些国家的劳工法或劳资关系法,其中都有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门性规定。苏俄十月革命以后,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的经验,实行了按产业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做法,逐步在企业内部也开始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东欧国家照搬苏联的经验建国后也开始在企业内部实行集体合同制定,用集体合同制定来调整劳动关系。
集体谈判产生于十八世纪末,集体合同制度形成于十九世纪初中叶,现代意义的集体合同制度实际上是完善于二十世纪中叶,业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被各国普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