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26:10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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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多层低密度住宅、农村自建房。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小区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电设施通道、位置布局与建设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并应就相关涉电项目邀请供电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第五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组织验收,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第六条 开发单位应负责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对于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监察。

第八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支付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第九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高于《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其建设和维护费用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支情况向“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市价格、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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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7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解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总局编写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印发宣传。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

  
  一、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让大量中小企业进入一般纳税人队伍,在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同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四是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现行政策散落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而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二、认定办法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一是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
  二是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
  三是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是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
  五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管理效率。
  三、认定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一方面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条例修订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另一方面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二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认定办法简化了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三是简化、完善了申请认定的程序。按现行政策,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核批准等程序,对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认定办法简化了约谈程序,同时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既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又利于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核工作。
  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项事项的办理时间。如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将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维护纳税人权益。
  五是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纳税人权力。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