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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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单位:国务院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甘肃省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

谨以此规划

  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罹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抗灾救灾中自强不息的灾区各族干部群众,英勇无畏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各方救援人员致以崇高敬意
  向社会各界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诚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重建意义和条件
    第三节 规划范围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 重建布局
    第一节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第二节 重建分区
    第三节 重建方式
    第四节 土地利用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第一节 公共服务
    第二节 基础设施
  第六章 灾害防治
    第一节 综合治理
    第二节 监测预警
  第七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八章 产业重建和扶贫开发
    第一节 农牧业
    第二节 旅游业
    第三节 特色加工业
    第四节 市场服务体系
    第五节 扶贫开发
  第九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三节 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结 语

前  言

  2010年8月8日凌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救援人员不畏艰险、万众一心、科学应对,最大程度解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全面开展卫生防疫,迅速抢修受损基础设施,排除堰塞体险情,疏通白龙江河道,确保了灾区人心安定、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取得了抢险救援阶段的重大胜利。
  当前,舟曲抗灾救灾工作进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支持、合力推进,立足舟曲灾区实际,借鉴汶川、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切实做到灾后恢复重建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为科学、依法、统筹,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在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建筑物受损鉴定及城乡布局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评估、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舟曲县地处甘肃南部,位于白龙江上游,全县国土面积3010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210个行政村,总人口14.3万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8820元和2241元。根据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报告,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主要涉及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主要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受灾面积约2.4平方公里,受灾人口26470人。人员伤亡惨重,截至2010年10月11日,遇难1501人,失踪264人。受泥石流冲击的区域被夷为平地,城乡居民住房大量损毁,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陷于瘫痪,白龙江河道严重堵塞,堰塞湖致使大片城区长时间被水淹,造成严重损失。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山洪泥石流灾害。

专栏1 灾害范围

灾害等级
范   围
面  积
(平方公里)

极重区域
城关镇的三眼村、月圆村、南街村、瓦厂村、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和北街村大部、东街村大部、北关村部分、罗家峪村部分地区 1.2

严重区域
城关镇的西关村、西街村大部,江盘乡的南桥村、河南村部分地区等 0.2

一般区域
城关镇的锁儿头村、真牙头村、沙川村等村的部分地区 1.0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8f901_small.jpg
灾区主要特点:
  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构造属秦岭造山带西段,地势险峻,河谷深切,山体主要为变质岩,风化破碎严重,结构极不稳定,大量松散物质沉积于沟床。
  生态环境脆弱。森林砍伐殆尽,新营造的生态林尚未形成规模,植被稀薄。降雨主要集中在夏季,并多为暴雨。水土流失严重。
  多重灾害叠加。舟曲县是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之一,此次又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震、山洪、泥石流、堰塞湖等多种灾害复合叠加,损失严重。
  发展空间狭小。地处白龙江漫滩、泥石流冲积扇和地质断层地带,可利用土地资源稀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发展空间极其有限。
  地理位置偏僻。远离中心城市,交通不便,对外交通主要依靠省道313线,技术等级低、路况差,受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保通难度大。
  经济基础薄弱。舟曲县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居甘肃末位,2009年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1.4%和43.5%,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
  少数民族聚居。舟曲县位于甘肃、四川交界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藏族人口占34%,民族文化底蕴深厚,具有民族团结和文化交流传统。
  施工组织困难。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缺乏,主要建筑材料需从外地调运,施工作业面狭窄,大规模施工组织协调难度大。

第二节 重建意义和条件

  舟曲地处长江上游重要的水土保持和生态屏障区,是甘南藏区通往四川、陕西的重要通道,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做好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关系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灾区各级政府有效组织领导,灾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社会各界积极支援,加上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为恢复重建提供根本保障。汶川、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将为恢复重建提供有益借鉴。

第三节 规划范围

  根据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报告,并考虑恢复重建的实际,以县城规划区为规划重点,规划范围包括灾害影响区域(包括灾害极重区域、严重区域和一般区域)和就近安置及转移安置区域的各项恢复建设内容,以及周边重点自然灾害隐患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支持、合力推进,以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为核心,着力抓好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着力抓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灾害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切实做到灾后恢复重建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积极援助,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周密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把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摆在突出和优先位置,抓紧做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供水供电、交通运输、防洪工程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尊重自然,科学布局。把科学选址作为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城乡布局、土地利用、人口分布、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城镇人口规模,合理避让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合理确定重建目标和建设时序,明确阶段性建设任务,居民住房重建要优先保障最紧迫、最基本需要,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重建要在恢复和完善功能的同时,为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安全第一,保护生态。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灾害防范和避让要求,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经得起历史检验。充分考虑灾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系统重要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好恢复重建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统筹协调,强化保障。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加强与白龙江流域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衔接,加强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衔接。充分发挥灾区广大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统筹国家支持和社会支援,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运输保障和施工保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节 重建目标

  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乡居民住房维修加固任务。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各项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居住安全。全面完成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影响居民安全的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预警预报体系,使灾区群众住上安全、适用、省地、节俭的放心房。
  设施完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市场服务体系功能得到全面恢复,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生活提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得到较大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显著加强,就业渠道不断拓宽,扶贫开发取得突破,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生态改善。植被覆盖率逐年提高,环境质量有效改善,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迈上新台阶。
  社会和谐。弘扬伟大的抗灾救灾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共建和谐美好新家园,形成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重建布局

第一节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资源环境条件。舟曲县城规划区面积2.4平方公里,总人口4.67万人,综合考虑安全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泥石流通道及地震活动断层等因素,可利用面积约1.8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1.23平方公里)。城关镇、江盘乡可用耕地432公顷。白龙江穿城而过,水资源丰沛,但地域分布不均,调蓄能力低。工业企业少,主要环境污染物为生活污水。
  人口容量。县城目前人口超载严重,为转移部分人口新辟峰迭新区。峰迭新区距县城13公里,面积为1.5平方公里,其中可利用面积1.2平方公里。按人均建设用地80平方米计算,县城和峰迭新区人口容量为3.8万人,尚有0.8万人需转移安置。

第二节 重建分区

  按照科学规划、就近安置、适当转移、局部避让、积极设防的原则,并结合白龙江流域综合治理,将规划范围划分为原地重建区、就近新建区、转移安置区、综合治理区,合理确定各区域的功能定位。
  原地重建区。主要包括县城规划区内适宜恢复重建的区域。加强灾害综合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其中城区以行政、商贸、居住等功能为主,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人口规模。规划人口2.3万人。
  就近新建区。主要是峰迭新区。吸纳安置灾害影响区域部分人口,承接县城部分功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洪水和地质灾害,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该区域以公共服务和居住等功能为主。规划人口1.5万人。
  转移安置区。在兰州市秦王川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于舟曲部分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与当地统一进行规划。重点建设寄宿制高中,将舟曲县高中教育调整至秦王川,同时建设部分转移安置居民住房及配套设施。转移安置人口0.8万人,其中高中学生及教师约3500人,受灾群众1150户、约4500人。
  综合治理区。主要包括灾害影响区域内需要避让的区域、县城及峰迭新区周边需要重点进行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区域。加强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实施避让搬迁,避让区与居民点之间设置安全缓冲带,有效减少地质灾害风险,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形成重要的生态功能区。

专栏2 重建分区

区域类型
所在地
可利用面积
(平方公里)
规划人口
(万人)

原地重建区
城关镇、江盘乡 1.8
2.3

就近新建区
峰迭乡 1.2
1.5

转移安置区
兰州市秦王川 1.0
0.8

综合治理区
城关镇、江盘乡、峰迭乡 灾害隐患治理点及生态修复区域


第三节 重建方式

  统一规划设计。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相对集中、适当分散的原则,统筹城镇和农村、县城和就近新建区、转移安置区和兰州市秦王川的规划设计,形成安全、协调、集约的空间格局。
  整合利用资源。优化调整城镇功能,相对集中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基层社会管理设施,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
  统建分建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主要由政府统一进行规划、统一组织建设。有能力、有意愿自建住房的农村居民,可采用统规分建方式进行住房重建,政府加强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四节 土地利用

  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300公顷(包括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建设用地100公顷),同时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用地,安排临时用地36.5公顷。
  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安排恢复重建项目,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草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整治。做好灾毁耕地、林地、城乡建设用地、河道堤防用地的整理。对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过程中过渡性安置用地、施工临时用地尽可能整理复垦。与河道疏浚清障相结合,做好峰迭新区建设用地平整处理。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城镇居民住房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组织好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根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对能够维修加固、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尽快进行维修加固。抓紧开展泥石流冲毁、水淹严重受损住房和避让搬迁居民住房建设,做好县城道路改造等市政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和住房建设。根据规划布局和群众意愿,统筹县城、峰迭新区和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的城镇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可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住房问题。对自愿到其他县市落户的群众,对其购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对新建的居民小区,要相应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住房建设要推广应用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

专栏3 城镇居民住房

建设类型
新  建
维修加固(户数)

户数
面积(平方米)

恢复重建
2665
213200
1221

避让搬迁
41
3280
-

合  计
2706
216480
1221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科学选址,确保安全。有条件的地方相对集中建设,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对宅基地、承包地灭失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可与城镇居民住房统筹规划建设。做好避让搬迁区和重建中征地拆迁的农村居民安置和住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根据当地实际,提供多样化、有民族特色的住房设计式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专栏4 农村居民住房
建设类型 新  建 维修加固(户数)
户 数 面积(平方米)
恢复重建 1435 114800 654
避让搬迁 388 31040 -
合  计 1823 145840 654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第一节 公共服务

  教育。根据人口布局变动情况,合理调整教育资源布局,恢复重建初中、小学、幼儿园和电大工作站。在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建设舟曲高中寄宿制学校。
  医疗卫生。恢复重建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及计划生育服务设施。补充配置因灾受损的医疗卫生设备,充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才队伍。
  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恢复重建受损的公共文化广场、群众健身设施及村文化室。修复受损文物,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恢复重建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站、有线电视网络、监测台站及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就业和社会福利。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服务能力,整合建设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恢复重建受损的县综合社会福利院、烈士陵园等。
  社会管理。恢复重建受损的行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及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建设,同级同类机构的用房和设施尽可能整合资源,集中建设,共建共享,厉行节约。
  人文关怀。实施心理康复工程,依托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心理康复中心,组织专业心理咨询人员,采取积极心理干预措施,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关爱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关心残缺家庭重建工作。加大对严重受灾家庭的扶持力度。建设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纪念遗址。

专栏5 公共服务

  教育 恢复重建城关镇第一小学、第二小学、县幼儿园、电大工作站,峰迭新区配套建设小学、幼儿园,建设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舟曲高中寄宿制学校。
  医疗卫生 恢复重建县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盘乡卫生院,恢复重建受损村卫生室7个。在峰迭新区建设配套的医疗卫生设施。
  计划生育 恢复重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城关镇、江盘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12个。
  文化体育 恢复重建县文化广场1处,恢复重建全民健身路径等群众健身设施;抢救维修不可移动文物8处。
  广播影视 恢复重建县广播电视中心1个,城区有线电视网络、无线广播网络、地面数字电视系统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就业和社会福利 整合建设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维修加固受损的县综合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烈士陵园等社会救助和福利设施。
  社会管理 恢复重建受损的行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及17个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含白龙江林管局舟曲林业局)。
  纪念设施 建设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纪念遗址。

第二节 基础设施

  水利。加强白龙江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恢复重建县城段左岸的堤防和护岸以及右岸防洪堤局部损毁段,进一步清除淤积物,疏通河道,基本恢复河道原行洪断面,提高县城段防洪标准。建设峰迭新区防洪工程。恢复重建乡村供水工程和农田灌溉设施。恢复重建损毁水文站,加强水文监测能力建设。

专栏6 水利

  防洪工程 建设白龙江县城段、峰迭至虎家崖段村镇防洪工程。建设乡村防洪堤60公里。继续实施白龙江河道清淤及整治、护滩工程。
  农村饮水工程 恢复重建城关镇、江盘乡受损农村供水设施,解决0.6万人饮用水安全问题。
  农田水利 恢复重建农田灌溉设施15处,解决267公顷农田灌溉问题。
  水文设施 恢复重建县水文站,完善受损水文监测设施。

  交通。恢复重建省道313线和受损农村公路,以及受损的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和养护管理设施。加强国道212线、省道210线保通工作,确保进入灾区的通道安全畅通,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临洮至武都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并规划建设舟曲县城连接线。结合恢复重建建设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场,提高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快速机动能力。

专栏7 交通

  干线公路 恢复重建受损的省道313线15公里;做好国道212线及省道210、313线580公里的保通工作。加快临洮至武都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并规划建设舟曲县城连接线。
  农村公路 恢复重建受损的农村公路484公里。
  道路客运站场设施 统筹建设县汽车客运站、货运站。
  公路养管设施 恢复重建交通行政、路政管理和养护业务用房及养管设施。
  应急救援 新建救援直升机停机坪1个,配套通信、导航等设备。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9ec03_small.jpg
能源。恢复重建损毁的输变电及配套设施,结合新区建设,适当增加变电站布点,完善配电网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结合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和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修复、完善农村电网。恢复重建受损加油站,新建城区天然气供气站及入户管线工程。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积极推广户用沼气、太阳灶、太阳房、太阳能热水器、省柴节煤炉灶炕,继续实施以电代薪工程。

专栏8 能源

  电力 恢复重建受损的中低压配电网和生产调度、营业网点、乡村供电所等配套基础设施;新建110千伏县城变电站及配套工程;改造农村地区低压线路;新建峰迭新区、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配电网工程。 
  油气 恢复重建受损加油站2座,新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2座、县城压缩天然气子站及配套城市管网。
  农村能源 恢复重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池760户、太阳灶1345台;新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150户,配置太阳灶1155台、太阳能热水器500台、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2500台,更新改造省柴节煤炉灶炕750户。完善乡、村农村能源服务网点。

  通信和邮政。恢复重建基础传输网和固定通信、移动通信、数据通信设施,推进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三网融合,提高通信服务水平和安全可靠性。建设应急固定通信站点,配备应急通信装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邮政业务用房及邮政服务网点。

专栏9 通信邮政

  公众通信网 新建固定电话交换机8000线、移动通信基站148个、光缆611公里、电缆70公里、管道20公里;购置通信设备446套;重建通信业务用房。
  应急通信 新建VSAT固定通信站点2套,配备应急通信车1台。
  邮政 重建县邮政局业务用房,恢复邮政服务网点3处。

  市政设施。加快新水源、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完善供排水系统,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恢复建设县城道路、桥梁,增加城区主通道,调整优化路网结构。建设峰迭新区与县城之间的连接道路及公共交通站点,提高交通系统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堰塞体清淤废渣、建筑废弃物,做好峰迭新区场地回填。按照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套建设峰迭新区、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

专栏10 市政设施

  供排水 新建水源地、配水厂及供水管网45公里,供水能力达到1.12万吨/日。建设排水管网31公里。
  垃圾处理 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1处及配套设施。
  污水处理 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日处理污水7000吨。
  道路桥梁 恢复和建设县城市政道路61公里,建设新区道路40公里(含峰迭新区至县城连接线13公里);恢复重建县城跨江桥梁2座,维修加固1座。

第六章 灾害防治

第一节 综合治理

  隐患排查。加强县城及周边居民点和农村居民点的地质灾害排查、勘查,采用多手段、多方法,查明地质结构及灾害类型、分布范围。进行原地重建区、峰迭新区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划定危险区域,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综合整治。坚持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山洪、泥石流、滑坡和不稳定斜坡体等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进行综合治理,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有效消除灾害威胁。统筹建设三眼峪、罗家峪等沟道山洪与泥石流防治工程,提高山洪、泥石流通道疏排能力,严禁各类建筑物挤占侵占山洪、泥石流通道。加强对南山、锁儿头、龙江新村等滑坡体的监测和治理。实施峰迭新区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护工程。抓紧编制白龙江流域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并尽快启动实施。
  避让搬迁。对县城及周边处于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严重危险区和地震活动断层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居民,要坚决避让搬迁。灾后重建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地震和各种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开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现有的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向灾区倾斜。

专栏11 灾害综合治理

  地质勘查 开展地质灾害遥感调查、工程地质勘查、地震活动断层探查。
  综合整治 县城及周边、峰迭等新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26处。建设三眼峪沟、罗家峪等6条沟道排洪通道。
  避让搬迁 对三眼峪沟泥石流、罗家峪沟泥石流、南山滑坡东侧不稳定斜坡体、龙江新村不稳定斜坡体等区域的居民实施避让搬迁。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99602_small.jpg
第二节 监测预警

  预测预警。加强地质、地震、气象、洪涝灾害等专业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健全基层监测机构和队伍,科学设置暴雨、地质灾害监测站(点),扩大监测覆盖面,加强预测预警装备配备,提高预测预警和临近预报水平。建立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强化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基础测绘,建立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库,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基础测绘资料。建设雨量站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预警平台。
  群测群防。完善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充分发挥乡村群测群防监测员、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的作用,鼓励动员乡村干部群众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巡查、观测,及时报告灾害征兆,形成专群结合的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防体系。
  教育宣传。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防灾知识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多种形式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社会公众对防灾减灾的参与程度,增强全民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专栏12 监测预警

  预测预警 建设灾害预警系统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雨量站、自动气象站、县级综合预警平台,健全县乡村预警体系。
  现代测绘基准建设 在县城周边建设6个测绘基准点。
  基础测绘及数据库建设 完成县城及周边、就近新建区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 新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建设白龙江流域暴雨灾害监测网及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业务平台。
  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建设必要的监测设施,建设减灾教育基地,培训群防人员。
  应急能力建设 建设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七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植被恢复。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加大县城及周边荒山造林种草力度,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加快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程建设,增强林草地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作用。在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中,对舟曲灾区给予重点支持。恢复建设林木良种基地和苗圃。恢复提高森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能力。
  水土保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结合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治理,实施坡改梯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配套建设小型水利工程,采取生物措施,降低土壤侵蚀强度,增强缓滞洪能力。

专栏13 生态修复

  林木恢复 对25度以上的4800公顷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实施荒山造林3006公顷,封山育林13527公顷。
  种苗基地 建设林木种苗基地20公顷。
  森林防火设施 建设防火道路,配置相应设备。
  森林监测设施 建设森林有害生物测报中心、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及监测站点。
  草原修复 草原围栏33333公顷,重度草原退化补播改良14667公顷,人工饲草料基地3333公顷。
  水土保持 治理三眼峪、罗家峪、庙儿沟、磨沟、南峪沟、瓜咱沟、寨子沟、硝水沟、老鸦沟9条小流域。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0.58平方公里。
  
第二节 环境整治

  水源地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止有害物质排入,消除病原微生物危害,保障饮用水安全。
  废弃物处置。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优先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环境敏感区域的废物。对拆除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农村环境治理。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对生活垃圾、污水和人畜粪便进行综合整治,确保灾区农村环境安全。
  环境监管。恢复重建环境监测设施,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专栏14 环境整治

  水源地保护 实施水源地区划保护工程,修建拦渣坝、挡土墙。
  环境综合整治 开展受灾村和安置点的水源地、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实施南峪沟矿山环境整治。
  环境监管 建设环境监测点4个。

第八章 产业重建和扶贫开发

第一节 农牧业

  生产设施。恢复重建日光温室、养殖圈舍等农牧业生产设施,积极发展设施农业,提高良种繁育、畜种改良、动物防疫等技术服务水平,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
  种植养殖。积极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结构,大力发展蔬菜、油料、中藏药材等特色种植业,花椒、核桃、柿子等特色林果业,生猪、牛、羊等特色畜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专栏15 农牧业

  生产设施 恢复重建日光温室100座,塑料大棚61公顷;肉羊养殖基地1个,生猪养殖基地2个、良种蛋鸡养殖基地4个;建设蔬菜育苗中心1个。重建牲畜养殖暖棚及圈舍600处,动物防疫设施3处,畜禽良种繁育场3个,畜禽改良站点19个。
  种植养殖 恢复重建特色蔬菜种植面积200公顷、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公顷,推广优良品种油菜种植面积1333公顷。建设优质林果基地333公顷,林下资源开发基地2402公顷,林下养殖667公顷,科技推广示范园33公顷。
  生产服务设施 恢复重建县乡农技推广站、水保站、林管站等生产服务设施。

第二节 旅游业

  旅游基础设施。恢复建设拉尕山、民俗风情园等景区道路,修复完善景区内游步道、停车场,改造给排水、供电、环保、卫生、通信、安全防护等设施,提高景区接待和应急救援能力。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建设民族特色鲜明的民俗风情街区,促进生态旅游和民俗文化风情旅游发展。
  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舟曲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和旅游信息网络系统,维修改造旅游饭店,完善景区停车场、道路标识标牌,建设景区旅游公共卫生设施,提高旅游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专栏16 旅游业

  旅游基础设施 恢复重建拉尕山、民俗风情园等旅游景区道路70公里、游步道42公里、停车场2处,完善旅游景区给排水、供电、环保、卫生、通讯等基础设施。
  旅游服务体系 建设游客综合服务中心1处、景区游客中心2处。新建旅游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中心、旅游信息网络系统各1个。改造维修旅游饭店11家。改造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节 特色加工业

  特色产品加工。利用当地特色农产品资源,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相结合的方式,恢复重建和发展经济林果、中藏药材、山野菜等特色产品加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灾区重建和发展需要,适当建设节能保温砌块等新型建材生产企业。严把生态环境保护关,严禁建设能耗高和污染严重的加工项目。
  民族用品。积极发展民族特色手工业,鼓励民族服饰、藏毯、藏香等传统民族用品和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生产加工,努力增加群众收入。

专栏17 特色加工业

  特色产品加工 恢复重建中药材加工、山野菜加工企业,建设经济林果、中藏药材等特色产品加工项目。
  民族用品 新建民族服饰、藏毯、藏香等传统民族用品生产加工项目。
  建材生产 建设节能保温砌块加工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

第四节 市场服务体系

  商贸流通设施。加强现代物流配送设施和流通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商贸、物流服务水平。完善应对突发灾害的市场应急保障体系。
  商贸服务网点。恢复重建受损的农贸市场、百货商场、配送中心、粮油肉菜储备库和屠宰加工厂等,优化商业零售、餐饮服务、粮油供应(含军粮)、农资经营网点布局,适当增加商贸服务网点数量。支持民族贸易网点建设。
  金融服务。恢复重建金融机构营业用房、金库和网络信息系统等设施。合理布局基层金融服务网点,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专栏18 市场服务体系

  专业市场 恢复重建蔬菜、肉类、粮油交易、百货服装批发、综合农贸、农资、建筑材料、废旧物资回收市场。
  物流配送中心 恢复重建“万村千乡工程”配送中心、农资配送中心、粮油配送中心,新建1个“万村千乡工程”配送中心。
  粮食流通设施 恢复重建粮食流通储备库、军粮供应设施、粮油加工厂。
  生产生活储备设施 恢复重建肉类、农资、蔬菜储藏库。
  零售业 恢复重建百货商场、综合超市、粮油经营网点和其他商业零售网点。
  牲畜屠宰场 恢复重建屠宰场。
  餐饮住宿服务 恢复重建餐饮服务网点。
  金融机构 恢复重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信用联社及农信社网点、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保险机构。

第五节 扶贫开发

  贫困村产业扶持。扶持受灾贫困户发展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设立贫困村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在综合性农贸市场为贫困户经营提供优惠,同时加大以工代赈力度,拓宽受灾贫困群众增收渠道。
  易地扶贫搬迁。结合退耕还林和生态移民,对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缺乏发展条件地区的贫困群众有计划地实施易地搬迁。通过推进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增加就业岗位和居民收入来源,解决灾区群众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
  劳动力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贫困群众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专栏19 扶贫开发

  贫困村产业开发 新建受灾贫困户畜牧养殖圈舍1500处。
  易地扶贫搬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600户。

第九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恢复重建目标和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为50亿元,所需资金安排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的安排使用。
  税费政策。减轻灾区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和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和基础设施等的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收。实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继续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的各类汶川地震恢复重建贷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实施住房重建优惠贷款服务政策。
  土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受灾居民新建安置住房,以及行政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重建,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援助政策。开展教育特别资助,对生源地为舟曲县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恢复重建期内迁出舟曲县就读的普通高中灾区学生,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学习和生活补助。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扶贫政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贫困农村和农村贫困家庭予以倾斜支持。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对遭受汶川特大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双重灾害的贫困户,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建材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做好恢复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制定建材保障工作方案。根据恢复重建任务合理确定建材需求,统筹组织省内建材生产企业保质、保量、稳价供应。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重建建材安全、合格。
  运输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科学统筹组织物资运输。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重要运输通道通行安全。加强道路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实行物资运输监督管理,开辟绿色运输通道,统筹组织调度各方面运输力量支援灾后恢复重建物资运输。
  施工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制定施工保障方案,加强施工现场指挥调度,统筹安排,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有序、高效。加强安全质量保障,建立完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省内对口援建措施,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价格监管。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密切监测灾区市场商品价格,切实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和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对恢复重建所需主要建材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第三节 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和协助甘肃省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甘肃省人民政府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要建立灾后恢复重建省级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统筹和制订恢复重建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甘肃省各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在恢复重建实施中都要自觉遵守并执行本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甘肃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恢复重建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衔接,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监督检查。监察部将对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甘肃省要定期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社会捐款和援建物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审计署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结  语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使命光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灾区各级政府的有效组织,灾区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能够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新舟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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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温政令〔2010〕第122 号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温州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经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温州市知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

  发改、经贸、科技、检验检疫、质监、外贸、财政、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有人名称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等政策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者淘汰的产品;

  (六)商标所有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八)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创牌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建立商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商标管理人员;

  (九)商标所有人有注重广告宣传的投入和效果,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第六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报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会评审认定;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发改、经贸、科技、检验检疫、质监、外贸、财政、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组成。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1人,按单数确定。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知名商标认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工商局。

  温州市知名商标评审的具体程序,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知名商标最终采用表决方式。

  表决有效条件为:

  (一)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参加表决;

  (二)最终获得认定的知名商标必须是到会参加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赞成票。

  第十二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认定的知名商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查的;

  (三)违反评审认定程序的。

  第十三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的3个月内,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温州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的知名商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温州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温州市知名商标公告前,他人已经以温州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温州市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市工商局决定。

  第十六条 他人以温州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他人以温州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同时可以使用“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温州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温州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并报国家商标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温州市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温州市知名商标资格,收回证书及奖牌,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温州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条件的;

  (四)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温州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产品质量问题之法律研究
————附赠商品质量问题

内容摘要: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充斥着道德、伦理与利益的冲突,利益驱使着一切不良动机。本文的主旨在于通过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研究批评社会上“唯利益伦”的不良风气,希望人们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切勿越过法律之雷池,而应从人的良性出发,使得社会市场经济能够得到良性运转,给全社会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利益”。本文是以小见大,希望能给陷入“利益”的人们敲响警钟。
关键词:赠送 赠与 搭售 隐蔽瑕疵

一、问题的引出
引一案例权做本文之序:某生意人李先生到某一大型商场购买手机,在商场里,其看到商家正在对一新款手机做促销活动,促销牌上明确写着:凡购买本款手机者均赠送手机电池一块,数量有限,赠完为止。李先生随即购买了此款手机,并获得了赠送的手机电池一块。商家签发了收款单据并开示了产品质量保证单,保质期为半年,但商家并未对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作出任何说明。
之后,李先生在洽谈某项业务中,由于手机出现故障,其未能及时得到通知,致使其损失两万余元。事后,李先生查明手机出现故障的原因在于其使用了商家赠送的那快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在充电后使用了不到半个小时就没电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问题。产品出现问题的时间距李先生购买手机的时间仅为15天,李先生随即找到出售该手机的商家,要求其更换该赠送的手机电池并且赔偿其两万余元的损失。而商家以赠送的商品不予保证质量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李先生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随与该商场对簿公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损失。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讯技术发展非常之快,通讯设施花样繁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跟随科技的发展脚步,制假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社会,消费者纵有“火眼金睛”也难以辨别其真伪。人们在利用先进通讯设备从事某种社会事务时,就有可能因使用了伪劣的通讯设备而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因“豆腐渣产品”而致人损害的例子很多,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也特别的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转。消费者对销售者所谓的“买一赠一”活动应该擦亮眼睛,抵制诱惑,因为销售者赠送的商品大多带有隐蔽瑕疵。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存在于标的物内部的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商品品质缺陷。①
上述案例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赠送、赠与和搭售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商家对赠送的商品是否负有保证质量的责任?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样的权利?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

二、弄清赠送、赠与和搭售之间的关系
赠送、赠与和搭售三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否属于等同关系,或者存在属种关系,也即包含关系。下面我们来研究一下三者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
1.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赠送。赠送一般是指赠送人将某项财产或权利有偿或者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送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赠送有这几个特征:(1)赠送是为转移财产或权利。赠送的标的就是财产或权利利益,或者统称为应然良性利益。(2)赠送人对赠送的财产或权利不一定享有所有权或是处分权。也就是说此种赠送行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3)由此形成的赠送合同为单务的(双务的)、有偿的(无偿的)合同。(4)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只有赠送人的赠送行为而没有受赠人的接受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赠送。
在现实生活中,赠送行为经常发生,由此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也比较的复杂。在法律事务中,因赠送行为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大致都是因为赠送而侵权或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有的甚至触犯刑法而受到刑法的处罚。纵观而言,因赠送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居多,这就涉及到民法之调整问题,显示出了民法作为私法的特性。
2.其二赠与。依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赠与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行为构不成赠与,赠与不同于遗赠、捐赠,遗赠、捐赠只要有遗赠人、捐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赠与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其实质就在于转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赠与的特征:(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2)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性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实际上关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如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认为是实践合同。②但是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我们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注意:赠与的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或权利赠送他人,否则,其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产生侵权纠纷或由此而形成债务纠纷。赠与标的物不外乎是财产或权利。
3.我们再来看一下搭售行为。搭售是指经营者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其他商品或增加某项服务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行为在国外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其出发点就在于维护交易双方自愿交易,使经营者公平、合法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搭售行为的行为特征:(1)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2)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3)搭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赠品是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其具有一定的附属性。但现在有的厂家推出“买一送一”,名曰“赠送”,这种赠品在某种情形下具有搭售的嫌疑,因为有的消费者购买具有搭售商品的目的不在于搭售的诱惑性,而是其确实需要此种商品,但是这种捆绑式的销售行为在无形中增加了单一商品的价值,“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就是说商家附赠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了其欲出售的商品之中了,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鉴于销售者的行业优势,消费者有时别无选择,只能购买此家商品。况且这种行为相对于其他经营者来说,可能就是不正当竞争了,通过这种赠送活动扩大了自己的销售而限制了其他经营者,有违商业道德。搭售行为存有一定的诱惑性,消费者可能会基于这种“便宜”而去购买。但是搭售的商品不排除存有质量问题,甚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伤害到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益。消费者应擦亮眼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通过对赠送、赠与和搭售的比较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赠送和赠与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共同点很多,但并等同;而搭售基本上是一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当然,如果交易双方本着公平、诚实、自愿的目的达成共识去交易,那这种行为就不能算是不合理了,也谈不上违法。

三、附赠商品的质量问题
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
赠品之中不必然没有假冒伪劣品,而相反,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很多商品生产商利用这个时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并把这些商品抛向社会,经营者以种种销售形式把这些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些商品存在侵害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隐患,可以说像“蠹虫”一样,随时都会给消费者造成危险和伤害。
经营者在销售中往往对主要商品承诺实行保修、保换、保退,但对赠品的质量却没有任何保证措施。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如果对消费者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有的消费者往往会以为是赠品而忽视,而经营者则更会以“附赠品”为借口开脱责任。参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22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由此可见,只要是商品,并且在社会上流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得对其生产和出售的商品质量担保负责,而不能以种种借口搪塞、逃避责任。
参看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此是不适用的。因为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本质上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除外)。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时,一定要把赠送、赠与和搭售行为区别开来,不可等同视之。

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当今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或财产权利进入到流通领域,其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换,因所有权的交换行为而可能产生侵权,从而可能形成因侵权之债权。法律意义上的债不同与一般社会生活中“欠债换钱”中的债,民法上债之关系的范围更远广。参看魏振瀛教授编著的《民法》一书债权编中关于债的概念,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①德国民法第24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依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台湾学者黄立认为:债之关系中的请求权,债法上称为债权。②由此可见,债即为一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给付的权利,当然相对于债务人来说就是在受请求时应为一定给付,正好是债权或请求权的反面。
产品质量存有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财产(包括产品本身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产品经营者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索赔。而对于产品的销售者来说,他可能不知道其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但是销售者不能以“不知道”或以“主观善意”为由而拒绝受害人的索赔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一方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过错的一方追偿。由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而产生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产生侵权之债,三者之间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我们需注意的是,当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时,消费者或是受害人应该尽善意所有的义务去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而不能放之任之。消费者在明知其所购买的产品存在损失时,应该立即找销售者或者直接找产品的生产者,要求其给予更换,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以以产品存有缺陷或侵害公民自由权为由状告产品的经营者。《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实际上是说,质量纠纷的权利人能通过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消费者不能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之时而怠于管理,如果因此而给其造成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话,我个人认为,消费者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有侵权就可能产生债,而债的良好履行需要担保做保证。债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中,是以商品的特定产品的质量作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的。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的销售者,都要对其商品的质量负责。产品所有权的转移都要遵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是法律硬性规定,既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也不能规避。
我国法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问题做了硬性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我国法律还应该对消费者加以责任限制,而不能一味地去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对待其购买的产品应该尽善意所有人的义务,而不能在明知产品存有缺陷时疏忽、懈怠管理,更不能采用传统的“以恶治恶”的方式来达到补偿其购买的产品缺陷问题以及因此所引发的一系列责任问题。正确的方式应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而又合法的去解决问题,自力救济手段行不通时可以寻求社会救济手段的帮助,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解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某种合同的发生,三者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应该怎样合理地去对待它,切勿放任矛盾、激化矛盾。

结束语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有经济的腾飞就有利益的崇拜,进而导致唯利益者的产生。唯利益者经常寄生在经济漏洞之中,利用其某方面的行业优势,用花样繁多的手段汲取利益。为了追逐最大的利益,他们往往置伦理、道德于不顾,越法律之雷池。相对于唯利益者而言,消费者往往成为社会中的“弱者”,他们迫切需要一屡光明去看透经济中无尽的黑暗。法律为天下公平、正义之利器,不断完善的法律可以弥补经济的漏洞,并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竖立诚实信用之屏障,谁违背诚实信用,谁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良性的利益可以增加社会的财富,为人们谋福利,而恶性利益只会中饱私囊,损人利己,最终仍会伤及自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当以商品本身的价值和质量作为购买的标准,不应把赠品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否则可能会遭受比赠品更大的损失。诚然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赠品的管理,发现借赠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及时制止,但是法律的不完善也给唯利益者带来可乘之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赠品与搭售的界定、赠品的价值、赠品的质量保障等进行规范,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也应持法律之剑,同商品假冒伪劣者做不屈不挠地斗争。唯有如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才能形成真正的公平,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得到良好的维持,市场经济之轮才能顺利运转。
本问的一个题点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在规定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责任之时,也应该对消费者的责任加以规定,不能有所偏颇,以维持法律只公正。

参考资料:
[1]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 于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 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 史尚宽著:《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