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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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86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改善和加强企业中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中党的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围绕生产经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开展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即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保证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第四条 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党委
第五条 企业党委根据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按期改选。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委应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党性强,作风正派,熟悉生产经营,年富力强的党员组成。党委书记应当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富有改革精神,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团结同志。
第七条 企业的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厂长。小型企业可以分设,也可以兼任。企业党委设置精干的工作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党委的主要任务: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二、搞好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三、支持厂长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五、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群众工作。
第九条 企业党委应当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对企业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对厂长提出的副厂长和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内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健康的政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党委会决议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搞好党委领导班子的建设,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一、坚持改革,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如何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敢讲真话,坚持原则,多做实事,讲求工作实效;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公私分明,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车间的党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党委的决议和厂部的指令,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本车间的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负责人密切配合,加强团结,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科室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企业党委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党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违反党纪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十五条 保证和监督是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党委应当以积极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党委对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应当积极支持,保证实现。对厂长的决策,党委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二、企业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三、企业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四、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企业和厂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一、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四、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五、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干部。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党组织应当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教育党员发扬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情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坚持党员条件,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活动外,每半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党员大会,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党风。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应当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选拔能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同志做纪律检查工作。对违纪的党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紧密结合经济工作进行,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广大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理想、纪律、民主、法制和工人阶级革命传统的教育,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和创造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坚持疏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意做好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当以表扬为主,鼓励先进,帮助后进,方法应当生动活泼,寓教育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党委应当注意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发挥政工干部的作用;应当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政工干部和行政干部在待遇等问题上应当一视同仁。

第六章 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党员职工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党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的工作和作风。
第二十八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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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各国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不论是国际的还是国内的,都主要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但知识产权国际诉讼存在许多问题,所以,人们开始避开诉讼,在争端解决机制上另辟蹊径。本文主要介绍几种可适用于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纠纷 ADR 非诉讼解决机制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国际贸易中的交易对象与知识产权有着越来越广泛的联系,在许多跨国界交易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主要的客体。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和依存加深,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急剧增加。在实践中,一方面,这种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取证困难等特点,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审理时日拖延;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当事人缺乏经验,或盲目介入无效、撤销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院和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难度。面对新型化的纠纷类型、日益膨胀的纠纷数量,司法资源捉襟见肘。旷日持久、耗资巨大的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诉讼双方都极为不利,因此,运用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自然而然地被提上了议事议程。

  一、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概述

  一般来说,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或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发源于美国,是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或诉讼外争端解决方式的统称。ADR作为替代诉讼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法,已成为现代法律发展中的一大趋势。 如前所述,ADR主要包括仲裁、调解、小型审判、早期审理评议、仲裁/调解、简易陪审团审判、租借法官等方式。

  与早起的ADR相比,当代ADR在运作层面上已经出现某些“程式化”特征,如ADR机构的出现、ADR规则的制定等。ADR是一个包含除了诉讼之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程序群,它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外延,只要符合“解决纠纷”和“替代诉讼”两个要素的方式,都可以被认为属于ADR行列。所以,在研究和运用ADR时,准确把握自身的特点一集正确处理好ADR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二、知识产权领域适用ADR的可行性与优势

  随着人类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司法管辖权渐渐将其一部分势力范围让位于包括仲裁在内的诸多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知识产权领域亦是如此。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和权利行使方式,其基本功能是多层次的:首先,诉讼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诉讼通过适用法律,具有确认、实现或发展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正常运转,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功能;最后,诉讼最深刻的功能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在上述各层次的目标中,其价值排序也是渐进的,即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价值最小;适用法律、确认、实现或发展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正常运转次之;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这一价值目标为最高。当这三者发生冲突时,位于序列前位的功能必须让位于后者,这也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个体利益必须让位给社会利益。诉讼的这种价值取向为ADR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社会正义和个体正义固有的冲突一直存在,司法程序的目的不仅包括解决当事方之间的纠纷,更深层次的目的在于通过解决当事方之间的纠纷,矫正被扭曲的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规则。所以一旦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不得随意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更无权对法律的适用作出让步或更改。相对于整个社会正义的实现来说,商事领域的个体更注重的是自身利益是否真正得到维护。在这一属于私法管辖下的领域,“正义”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而“利益”则十分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说,利益的真正维护正是正义的体现。ADR与诉讼相比,它的整个过程覆盖了实质性的纠纷产生以前的各种预防、缓和、安抚机制。这是一种专注于纠纷的实质解决的机制。 在商事领域,包括知识产权纠纷领域,实质解决比法律上的形式解决更加符合主体的诉求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另外,在过分的迟延和高昂的费用已经成为诉讼的痼疾、法院已经无法从容应对日常纠纷解决的情况下,单一的诉讼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多元化解决争端的需求,诉讼必须找到有效的辅助机制。当法院主动分割出一部分解决纠纷、化解冲突的功能时,多种多样替代诉讼的争端解决方式大量涌现出来,极大地扩充了社会争端解决的渠道。在ADR与诉讼的配合和衔接中,法语的功能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纠纷解决更多地向规则的发现和确认、利益的平衡乃至决策方向转化;而一部分纠纷解决的功能将转由ADR来承担,法院则由此承担其对ADR进行协调和监督的职能。

  最后,随着各国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放宽,ADR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在传统的商事领域中选择ADR的当事方越来越多,而且ADR的触角已经深入到了原本转为诉讼保留的某些商事领域。传统的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范围扩大,可仲裁性问题已经渐渐与公共政策概念相脱离,证券交易等金融争议、反托拉斯、知识产权等本属于传统的不可仲裁事项已经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正在向可仲裁的方向演进。

  三、ADR的主要方式

  (一)知识产权仲裁

  在ADR争议解决方法中,仲裁这一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传统争议解决方法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仲裁”一词是指“争议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议事项做出决定”。从法律角度讲,仲裁是各国普遍接受的用以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订立协议,愿意将其纠纷递交给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纠纷进行裁决,并愿意受该裁决约束。

  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及其与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早期各国法律不支持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知识产权纠纷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然而,晚近以来,各国对商事仲裁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在相当大程度上放松了对仲裁的司法限制。仲裁被认为是一种能够公平解决争议的机制,一个能向参与国际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的平台,其水平即使不高于也至少等同于国家法院所提供的保护。

  如今,知识产权可仲裁性问题已经得到了世界范围内广大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成立更是彰显了世界各国在此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以有效的书面形式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实体为中心的服务对象,不考虑该自然人、法人和实体的国籍、居住地等身份问题。从成立至今,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致力于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解决知识产权及相关争议。

  我国《仲裁法》未否认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该法第2条规定了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列举了不能仲裁的事项,包括:(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在我国都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调解

  调解是指第三方应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尽量协调双方的分歧,而不是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法。ADR中有很大一部分方式是调解性质的,被称为准调解方式,包括契约指定的调解、小型审理、早期审理评议等。

  调解作为ADR的一个部分,除了灵活、快捷、保密、经济、可控制等所有ADR共有的优势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优势。

  调解员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人为纠纷双方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中立的、无利害冲突的,并且能够灵活控制进程的协商坏境。调解具有相当灵活的程序,调解员可以依协商情况随时开始、暂停和终结调解程序,这有利于争端方在僵持之时适时缓解局面,为进一步提出建设性、妥协性的意见提供一个情感上缓和的空间,并可以在调解程序走入僵局时及时结束,节省争端双方的时间,为下一步的争端解决提供便利。

  调解与诉讼相容,有诉讼作为其司法保障。与仲裁不同,调解员的决定并没有当然的约束力,如果各方达不成一致,仍然可以将纠纷提交司法程序。由于有司法程序作为其后盾,调解免去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避免当事人在个别问题上纠缠不清,可以更快地促进调解程序的进程。

  (三)其他ADR

  1、小型审判

  小型审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判,而是调解的衍生物。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企业间的专利、许可证、商标、商业外观和版权纠纷。首先,当事人设定程序进行时间为6个星期。程序分两步:第一步“发现程序”,进行有关证据文件的交换;第二步是最后两天的“信息交流会”,参加程序的人员包括争议双方有决定权的高级行政主管人员,以及由他们共同选择的中立者。信息交流会上,双方的律师应各自向自己客户的主管人员陈述对争议的看法、主张,所依据的有关侵权案件的判例以及这些判例可能被赋予的法律效力。管理者权衡各方面的情况后决定谈判与否,并达成妥协。当双方暂时不能达成一致,则由中立者对案件进行评估,以评估意见为基础,各方主管可再次协商以达成妥协。

  2、早期审议评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贯彻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长政发〔2006〕33号),促进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从事以提供合法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就业方式的城镇就业人员。
  二、缴费基数与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业主按其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
  个人账户基金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
  三、参保登记申报与缴费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到营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申报;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申报。登记申报后持《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已参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到原参保的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异动手续,由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时要认真核实身份;各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业人员不得冒用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保,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养老保险费以任何形式支付给个人或凭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凭据作费用报销而进入税前列支。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歇业、停业期间无能力缴费,须暂停缴费的,凭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有关证明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停保手续。重新开业、就业的,应在开业、就业的次月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转向企、事业单位从业的,本人持身份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异动和养老保险费续缴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跨本市统筹地区在本省境内就业的,应当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在省外就业的应当转移个人账户关系,同时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四)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享受条件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即在原国有、集体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长沙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补助金,一次性支付。
  六、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督促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各级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督促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