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52:35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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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国家版权局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格尺度,结合目前中国电影版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意见,就电影作品在大众传媒领域内的使用,制定本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鉴于电影作品的可看性、受众面以及成本差异较大,为尽量准确计算使用费,以国内票房和影片成本的高低为标准将影片分为六类(其中国内票房所占比重为65%,影片成本所占比重为35%。设定N =国内票房×65%+影片成本×35%):

  第一类,N≥2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二类,1亿元人民币≤N<2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三类,5000万元人民币≤N<1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四类,1000万元人民币≤N<5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五类,N<1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六类,未进院线上映的影片。

  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电影作品包括:所有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的影片。其中,美术片长度超过110分钟的,按110%计算,长度等于、少于85分钟的,按85%计算;科教片、(新闻)纪录片大于、等于或少于60分钟的,分别以100%、90%及80%计算。   

  一、网络

  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提供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影片类别的不同,其使用费分别按以下两类办法结算:

  (一)第一、二、三、四类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按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计算,但是使用者应在取得使用许可时支付基本使用费:

  第一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下限为10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12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二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8-10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10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三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6-8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8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四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4-6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6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基本使用费的,超过基本使用费之后的每一次点击,按20%-25%追加支付;

  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基本使用费的,则不再追加支付,但基本使用费不减。

  (二)一次性结算

  第五、第六类影片实行打包收费办法结算,根据打包数量以及影片种类、长度,距首映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计算,确定为2000-40000元/部年。   

  二、网吧

  网吧使用电影作品一般是通过服务器下载建立数据库提供的。网吧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或区别于互联网的局域网内使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每天的使用费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

  三、视频点播(VOD)

  由VOD运营商向用户(包括宾馆饭店)提供电影作品,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局域网信息网络传播权。

  使用第一、二、三、四类影片在按点击次数收费时,应先缴纳基本使用费,再结算使用费:

  (一)每年每部影片的基本使用费:由VOD运营商确定的该部影片每次点击的单价×33.3%×终端用户数×10%

  (二)年度使用费的计算方式是按VOD运营商确定的每次点击该影片的单价×30%×年点击次数,即为每部影片每年的使用费。

  基本使用费必须预付,次年结算。年度使用费少于基本使用费的,基本使用费不退;多于基本使用费的则须补足。

  使用第五、六类影片或第一、二、三、四类影片点播下线后纳入打包收费的,每部影片的使用费根据用户数量、距首映时间的长短及影片本身的可看性确定为5000-50000元/年。   

  四、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目前一般都是通过各自公司或中介公司提供并建立的数据库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其使用费标准如下:

  (一)飞机和火车:

  在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10000架次(列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的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2.5-5万元;

  第二类影片,1.8-2.5万元;

  第三类影片,1.6-1.8万元;

  第四类影片,1.4-1.6万元;

  第五、六类影片2500-14000元。

  覆盖范围在10000架次(列次)/年以下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二)轮船:

  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5000航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10000-11000元;

  第二类影片,9000-10000元;

  第三类影片,8000-9000元;

  第四类影片,7000-8000元;

  其余影片因类别和长度不同,800-6000元。

  覆盖范围少于5000航次/年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三)长途汽车:

  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500元。   

  五、非营利性局域网

  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局域网播映电影,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每500户终端为一个计算单位,每个计算单位每年每部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为100元。一年内使用满50部影片的按九折计算,一年内使用满100部的按八折计算。   

  六、音像制品出租

  经营影片音像制品出租业务,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每年每个出租点统收电影作品出租权使用费200元。   

  七、其他

  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领域通过剪辑、汇编电影作品传播的,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汇编权。使用电影作品的汇编权必须事先(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汇编后的作品应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其使用费可根据选用量的多少等因素另行商定。   

  本使用费收取标准为基准价。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浮动,但浮动幅度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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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扣压贷物、冻结银行帐户、限价销售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理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1991年10月22日

福建沙溪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沙溪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由福建省交通厅、电力局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沙溪口水电站船闸(以下简称沙溪口船闸)的运行、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沙溪口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排筏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办〔1997〕函28号精神,结合沙溪口船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沙溪口船闸的通航管理区域是指:船闸本体,上、下游码头、引航道,以及上、下游船舶排筏停泊区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沙溪口水电站的船闸调度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航能力,为过闸船舶及下行排筏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航条件。
第四条 沙溪口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通航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是沙溪口水电站船闸的管理部门。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受省电力工业局委托,对沙溪口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和养护,并成立福建沙溪口船闸运行管理处(以下简称船闸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沙溪口船闸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2、负责沙溪口船闸各项业务管理和保养维修工作。
3、负责船舶、排筏过闸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负责编制沙溪口船闸年度运行计划每年初报省电力局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审批,同时抄送省交通厅监督、检查。
5、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运行技术工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6、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7、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养护管理,确保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航标达到国家五级航道标准。
8、负责按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厅是沙溪口船闸水运行业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行政和港航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门在沙溪口水电厂设置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办理过闸船舶、排筏的签证,检查、监督船舶、排筏的航行、停泊
和作业安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第七条 福建省林业厅委托有关林业单位负责上、下游竹木作业区管理,并组织竹木排筏的组排和进出闸推带工作。

第三章 船闸运用
第八条 沙溪口船闸通航时间为0800时至1800时,船舶、排筏每满一闸过一次,每日上下行最少过一个闸次。
第九条 船舶过闸一般按到港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航道航标工程船、港监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优先安排过闸。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事先向船闸管理部门和港监部门提出申请单独安排过闸。
第十条 沙溪口水电站坝址上、下游均设有船舶、排筏停泊码头,供港监艇、工作艇停靠和过闸前的船舶、排筏到港登记、等候编组(队)时停靠,其他排筏、船舶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停靠。上、下游引航道内的导航墩仅限于已编好队、接到调度通知、准备过闸的船舶临时停靠。
第十一条 沙溪口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其尺寸为87m×9.2m×1.3m(即长×宽×吃水深)。
过闸排型根据航道条件和编排能力决定,当动力拖轮与木排一起过闸时,最大排型为100m×10.5m×1.0m;当木排单独过闸时其最大过闸排型为120m×10.5m×1.0m。
试运行期可根据闽江现有的通航船型、排型进行分类编组(队),做到充分利用闸室有效停泊面积,合理调配运行。
第十二条 沙溪口船闸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为黄零88米,最低通航水位为84.50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72.6米,最低通航水位为63.30米。船舶、排筏实际吃水线以上建筑、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5.5米。
第十三条 下游最大通航流量为每秒8710立方米(在试运行期间进一步核定),下游船、排最小通航流量为每秒265立方米。在正常来水情况下,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应保证下泄流量不低于每秒265立方米,使船闸下游航道保持不低于63.3米(黄零)的最低通航水位。
第十四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沙溪口船闸暂停通航,船闸处要及时向港监部门报告:
1、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船闸运用条件的;
2、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3、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
4、船闸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危及通航安全的;
5、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坝上黄零88米,坝下黄零72.6米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6、特大暴雨。
第十五条 在防洪期间,船闸的运行管理要服从省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过闸程序
第十六条 上、下游来往的船舶须先向船闸处值班调度人员发出靠泊信号,经准许后在指定的停泊区泊位停靠,不得自行混合停泊。上游下来的排筏只允许停泊在上游左边库岸的竹、木停泊区进行编组和作业。
第十七条 过闸的船舶停靠就位后(排筏编组后),应持船舶、船员(包括排工)证书及有关证件到交通港监部门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过闸签证,然后到船闸处值班调度点办理过闸登记手续,等候排队过闸。
第十八条 船舶、排筏编组(队)结束后,要听从调度人员的指挥,接到指令后,按序慢速驶向引航道;待中控室发出进闸信号(绿灯)后按序进闸,严禁抢挡追越和齐头并进;在闸室内要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停靠,并及时系好缆绳,严禁抢泊位停靠;待中控室发出通航信号后,方可解
缆出闸。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出闸后,不得堵塞闸口和引航道,禁止在引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当枢纽下泄流量超过二年一遇,即流量8710立方米/s(在试运行期间进一步核定)时,通航管理区域的坝址上游禁止船舶航行,停泊在停泊区内的船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检查系缆,船中必须有人值守,确保大坝安全;下游停泊区禁止停靠任何船舶。
当枢纽下泄流量超过二十年一遇,即流量15900立方米/s时,上游停泊区禁止停泊一切船舶。
当船舶在泄洪期过闸时,通航管理区域的坝址上游的船舶必须注意安全,严禁驶入泄洪主洪区。泄洪期原则上不允许木排过闸。
第二十一条 凡过闸的船舶、排筏都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检查。船舶、排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入船闸:
1、船舶无证和不适航的;
2、未按规定配备持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3、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4、船舶严重漏水的;
5、超载、超宽(货物伸出舷外不得超过1.0米)、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制标准的;
6、排筏不符合拖带(顶推)安全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排筏过闸时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先出闸后进闸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行驶,过闸过程中船员、排工要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
2、进入闸室后,严禁在甲板或排筏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3、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4、不准在闸室内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准在闸墙爬梯上系缆和闸室内抛锚;
5、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6、携带危险品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停泊区位置停靠。
7、过闸排筏上的排工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三条 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严禁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沙溪口船闸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交通港监机构与船闸处。
第二十五条 船闸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所需物资。对船闸所有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助航及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对关系枢纽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船闸处要设置明显标志和装置。
第二十六条 船舶、排筏在船闸通航管理区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尽快报告交通港监部门。

第六章 船闸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七条 船闸建筑物及其设备要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航管处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在保养维修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船闸进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指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系统、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为期一天。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为期3天。
定期保养时间应通知沙溪口船闸港监机构,并由港监机构通知所有船舶、排筏单位和船民。
第二十九条 船闸应定期进行大修、岁修,迅速进行抢修。
大修:是指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周期为三年,大修停航期不超过2个月。
岁修:是指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
抢修: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而进行的应急修理,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处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三十条 船闸的大修、岁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同一航道上相邻的船闸应尽可能在同一时间安排大修和岁修。船闸处要提前一个月向福建省交通厅和省电力局申报船闸进行大修或岁修临时停航的报告,经省电力局审核并商省交通厅批准(两家有不同意见的,
由省经贸委协调)后,由港监部门发布航行通行。因其他原因修理或事故停航的,应及时报交通港监部门,经核准后,由港监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船闸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2、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
3、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船闸停止通航的,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应对航运单位和船民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船闸运行及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闸通航管理区域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独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交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船闸年度运行计划由省经贸委负责通知有关地(市)、县交通部门进行航运调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试通航之日起执行,试通航以后有关问题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
第三十八条 鉴于沙溪口船闸是目前福建省内第二座投入运行的船闸,有不少技术参数有待现场进一步测定和实际运行中验证,故暂定沙溪口船闸试通航期为一年。在试通航期间,装载鲜活、易腐及危险品的船舶、客船和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船舶暂不过闸。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