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31:34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7月2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即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日





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绵阳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对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加快经济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贡献突出的;

(二)对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对本市推进对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

(四)对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商务局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

第六条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学(2001)8号



2001年研究生的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硕士生进行复试,凡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符合要求,初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准予复试。
1.报考哲学、理学、工学(不含第7条中的16个一级学科)、医学(不含中医学〔1005〕)门类各专业及体育学〔0403〕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同)的总分不低于31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2.报考经济学、管理学(不含MBA联考〔120280〕)、文学(不含艺术学〔0504〕)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
3.报考法学(不含法律硕士联考〔030180〕)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8分。
4.报考教育学(不含体育学〔0403〕)、历史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1分。
5.报考农学门类各专业及中医学〔1005〕、艺术学〔0504〕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
6.报考军事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1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7.报考工学门类的电子科学与技术〔0809〕、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4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0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报考工学门类中冶金工程〔0806〕、土木工程〔0814〕、水利工程〔0815〕、测绘科学与技术〔0816〕、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矿业工程〔0819〕、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兵器科学与技术〔0826〕、核科学与技术〔0827〕、农业工程〔0828〕、林业工程〔0829〕12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8.应试统考数字一的各学科专业(不含第7条中的16个一级学科)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1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9.报考地处四川、陕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的所有考生,以及目前在上述省(区、市)工作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考生,相对第1至第5条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总分各降低5分,单科不变。除四川、陕西、重庆3省市外,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的,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可再低5分。
报考地处上述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军事学各学科专业及应试统考数学一各学科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0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
10.报考地处上述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的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不低于29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二)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1.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2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65分。
报考重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北大学等9所学校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5分;报考兰州大学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0分。
2.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
报考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报考云南大学、兰州大学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线下生的复试
为解决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成绩相对名列前茅的部分优秀考生的复试问题,招生单位可允许这部分考生参加复试,但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复试统考线下生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二、执行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办法
(一)关于调剂录取
1.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考生的报考材料不转寄到其他招生单位。
2.相近专业可调剂录取,但考生必须符合拟调剂录取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且两门业务课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应试统考数学科目的种类可由高向低调剂)。个别学科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需报所在省(区、市)招办审批。
3.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上线生也不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录取人数由各校在本单位招生总规模内自行确定。
4.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pge.edu.cn)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办法见附件二。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统考线下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数的3%。通过调剂录取,若按此比例录取统考线下生后仍达不到本单位国家计划招生数的单位,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适当录取一些统考线下生,但录取总数不高于国家计划数。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区、市)所有招收硕士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硕士生招生规模3%的,省级招办须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审批。
2.录取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分别不超过5名。
3.录取单考生的人数不超过国家下达给本校的单考生限额。
4.往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入学的占招生学校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计划或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招生单位,不超规模录取),于5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
(四)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少量符合今年录取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确因招生专业培养要求的需要,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到相关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实践锻炼1至2年后再入学。这部分学生不占今年的招生计划,但名单须经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后在招生学校所在省(区、市)招办备案。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检查
5月底,我部将召开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会议主要内容是采用计算机检查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着重检查各省(区、市)和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规定的情况。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博士生录取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4号)有关规定进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5月30日前报我部审批。
各招生单位须在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本年度的招生规模。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连同数据库文件应于7月15日前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单位应将录取结果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0日前寄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的录取质量。
附件:
1.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
2.生源余缺信息查询与上载系统使用说明(略)

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 可授学位的种类
教育学:040302 运动人体科学 可授教育学、理学、医学学位
理 学:0712 科学技术史 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工 学:0801 力学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101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080102 固体力学
080103 流体力学
080104 工程力学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901 物理电子学
080902 电路与系统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809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001 环境科学
083002 环境工程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201 食品科学
083202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083203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083204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医 学:1001 基础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101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100102 免疫学
100103 病源生物学
100104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100105 法医学
100106 放射医学
100107 航空、航天与航海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401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100402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100403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100404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
100405 卫生病毒学

100406 军事预防医学
1007 药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701 药物化学
100702 药剂学
100703 生药学
100704 药物分析学
1007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100706 药理学
管理学: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4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可授管理学、医学学位
120403 教育经济与管理 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2001年4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审计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审计厅 二○○○年八月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1999〕第1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并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隐匿谎报,并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审计机关通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业务报告等资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自治区审计厅领导和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对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审计署制定下达的工作计划,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实施。
对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先由有关地、市审计机关提出计划,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审计厅,然后由自治区审计厅确定并下达全区年度计划,有关地、市审计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的管辖,与审计管辖相同;如需超越管辖的,必须取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委托或授权。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时,对其执业质量有疑议需要进入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下同)查实的,对有审计管辖权的委托单位,可安排对其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对没有审计管辖权的委托单位,可向有审计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对其进行审
计或者开展审计调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以外的委托单位,可以向其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委托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社会审计组织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报告有不实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向审计机关报告,并由审计法制机构或者审计机关领导安排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没有监督检查管辖权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上一年度审计项目的完成情况;主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二)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组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名单;
(四)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检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检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检查组组长复核后,交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和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向委托单位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由委托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名、盖章。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或受调查的委托单位应当在接到检查组的证明材料之日起5日内全部
签证并退还检查组。
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相关、充分、合法,能够证明所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有关的事项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根据检查计划方案和检查情况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项目名称及检查时间;
(三)检查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检查组组长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事项。
第十四条 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后,应当在取得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退还的签证材料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
(三)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检查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意见。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接到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和检查报告送交检查组;逾期未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 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出具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应当依法
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审计业务质量较高的,在同一地区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审计组织行业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审计档案、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交出或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取证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其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其中一方对社会审计组织检查的结论如果能够满足另外一方的检查要求,则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将下列监督检查的材料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一)检查报告;
(二)检查意见书;
(三)向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提出的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
(四)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结果。
(五)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审计组织行业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的档案,以备查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
审检通*〔****〕*号
-------------------------
***关于检查******的通知
_____:
根据******(事实依据),决定派出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自*年*月*日起,对你所******(检查范围、内容),进行检查。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________
检查组成员:________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 **
抄送:******

附件2.检查报告格式:

关于******的检查报告
_____:
根据审检通*〔****〕*号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我们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进行了检查。现报告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附件3.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
审检建*〔****〕*号
-------------------------
***关于******的处理
处罚建议
_____:
***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根据******的规定,建议你部(厅、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将结果函告***
附:证明材料**页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 **
抄送:******

附件4.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
审检移*〔****〕*号
-------------------------
***关于******的
移送处理函
_____:
***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根据******第*条的规定,移送你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
附:证明材料**页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 **
抄送:******



20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