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发展某项事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即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下列收费行为比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 凭借行政职能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代办费、集资、捐赠等;
(二) 凭借行政职能举办要求单位或公民必须参加的培训班、会议的收费;
(三) 行政事业单位因管理工作需要,要求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的收费;
(四) 行政事业单位向其管理对象发放文件、资料、电子出版物等的收费。
第五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银行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物价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公务活动,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费,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转移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收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所筹集的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部门使用的原则加强管理。
第八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金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须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前,必须持批准文件,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无收费许可证不得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凡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权的部门和单位,其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收费职能的人员,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凭收费员证亮证执收。
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收费,必须在市物价部门统一制发的缴费登记簿上如实签署登记。各单位向收费机关缴费时应当携带缴费登记簿,由执收人员签署登记;凭缴费通知书缴费时由缴费单位依据缴费通知书及有关凭证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对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集中收费制度。凡有条件实行集中征收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收费机构集中收取。收费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集中收费派出机构。
集中收费的具体项目,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已公布的集中收费项目,原收费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收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集中收费管理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各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集中收费制度。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完成收费,不得越权批准减缴、缓缴、免缴。
缴费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按时缴纳应缴的收费、基金。
第十五条 征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收费单位确属征收需要或需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的,可核拨手续费。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其业务和征缴情况核定,但一般不得超过征缴资金总额的3%。
第十六条 对应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实行总、分帐户管理。财政部门设立收费管理总帐户,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通过该帐户分别解缴国库或预算外专户。各收费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收费管理分帐户,分帐户只能存不能支,所收款项通过分帐户在
3日内及时、足额解缴财政总帐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依据财政部门通知,从单位收费分帐户中直接扣缴财政总帐户。
第十七条 对国家已明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收入按现行的预算管理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基金的使用,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各项基金收支在预算上列收列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暂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按分类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项有专门用途的收费和基金,支出专款专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批准投资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部门或单位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一般性收费和基金,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使用由单位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单位开展业务需要,审核汇总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核拨经费。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服务性收费,由单位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划》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收费、基金经批准可使用的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其中,按规定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用于购买专控商品,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等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验。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 超越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不按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
(二) 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
(三) 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票据;
(四) 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
(五) 收费不按规定上交财政或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
(六) 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
(七) 将应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转作自有资金、设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八)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用于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用于计划外投资、投票、房地产、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
(九)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监督,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和稽查队伍,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
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中央、省驻青单位在我市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当向市财政、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基[2000]27号
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卫生厅,《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
现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认真组织相关民族医药卷的编纂工作,保证《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按时、保质出版发行。
附件: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3、《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4、《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5、《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6、《中华本草》蒙药卷编纂备忘录;
7、《中华本草》傣药卷编纂备忘录;
8、《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署名格式;
9、《中华本草》总审组人员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附件1: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
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为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如期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于2000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华本草》
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李振吉副局长到会并讲话,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有关领导,《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的有关领导和专家计20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中华本草》编委会介绍了《中华本草》前30卷的编纂过程、总体框架、编纂意义以及出版后产生的影响,对前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情况和对民族药卷总审情况作了小结;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卷编撰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讨论并通过了下一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
李振吉副局长说:《中华本草》4个民族药卷编委会为完成这项工作做了很大努力,克服了许多困难,参与人员为挖掘民族医药精华,呕心沥血,使前一阶段的《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在基础工作薄弱、工作量较大、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能取得现在的成绩;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在经费、物质和人员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保证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的进行;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中华本草》总编审单位和《中华本草》办公室继续一如既往,象对待《中华本草》前30卷本那样严格总审的敬业精神给予肯定。他强调,《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工作十分重要,是一项浩瀚的工程,对民族医药的抢救整理是历史赋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使命,因此一定要编纂好《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当谈到经费问题和今后工作时他说:希望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拨一点,地方政府再支持一点,使用时再节约一点,来共同解决经费问题。总之要坚定信心,按照分工和要求保证质量,加快进度;请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继续给予支持,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尽快出版发行。
与会代表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的审修意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包括总审组与专卷编委会的职责与分工、下一阶段交稿计划);
3、《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分别与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就工作职责与分工、交稿时间等方面形成了备忘录,三方在备忘录上签了字;
4、《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署名格式;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上海科技出版社就四个民族药卷的“图书出版合同”(草案);
6、《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总审组人员组成名单。
附件2: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2000年1月19日)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经过各专卷编委会认真撰写、反复审修,稿件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为了使民族药专卷的体例与前30卷本的体例基本保持一致,保证稿件的质量,现根据稿件中存在的问题,参照1998年12月编发的“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文件要求,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提出审修意见如下。
一、总体方面:
1、严格按照《中华本草》总的体例和细则及 “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等文件开展审稿工作,以确保稿件质量。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框架结构为:前言、凡例、目录、概论(×药发展简史、×药基础理论)、药物(按矿物药、植物药、动物药、其他药排列,每类下按正名的首字笔画排列,从矿物药到其他药按顺序写出序号)、附编[1.×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本项目可缺),2.中文名称索引,3.拉丁学名索引,4.民族文药名索引,5.本书参考书目]
3、各卷(册)的字数控制在100万字以内,各项目安排平均字数大致为:品种(不含图)、药材(不用图)各500字,化学300字,药理400字,临床部分不受字数限制。因此各项目内容必须精炼。
4、认真核对原始文献,保证引用资料的准确性,特别是临
床、考证部分大多是民族医药内容,总审时很多问题难以发现或只能提出疑问,故在保证初稿质量的前提下,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时对总审组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复审。
5、前后项目必须协调一致,即各项目的内容均要围绕着品种及药物部位来写,不可张冠李戴或药用部位混淆不清。同一品种不同药用部位能分条的最好分条目来写。
6、条目后的参考文献格式按统一规定书写,参照文件“《中华本草》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
7、本书参考书目按照出版年代先后排列,每种书写出作者名、书名、出版地点、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代等内容。
二、项目方面(以下大部分与原“审修意见”相同,其中序号前有●记号的为此次补充和强调的内容)
●1.正名项
⑴该项目出汉名、汉语拼音,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出处及民族文药名。
●⑵书写格式根据现在稿件中多数民族药专卷的处理方法,统一规定汉名在前,民族名在后。汉名无需加出处,如无汉名可缺。具体写法为:
汉名 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字(出处)
汉语拼音 民族文字
例: 黑种草子 斯亚旦《西尔赫·艾叶卡农》
Heizhongcaozi ××××(民族文药名)
2.异名项
该项只出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不出汉名和民族文药名,异名后要加书名或地名出处。异名的排列顺序是:出书名的异名排在前面,出地名的异名排在后面;出书名的异名又要根据书的出版先后顺序排列。具体写法为:
[异名] ×××《书名》,×××、×××《书名》,×××(地名),×××(地名)。
例:①[异名] 休尼孜《西尔赫·艾叶卡农》,×××(和田),×××(喀什)。
②[异名] 参玛《兰琉璃(四部医典解说)》,米旺洛娃、六门其兔《晶珠本草》。
3.释名项
该项如资料可靠,对名称的解释比较合理的可以写释史,如解释不清,又无实质性的内容,则该项目可以缺。
4.品种考证项
(1)该项目主要是考证古代医药书籍中的药物品种,现代药物书中的内容则无必要考证,属于现代才用的药物,该项目可以缺。
●⑵引文不可重复,如引二本以上书的内容差不多,只须引用出书年代早的一种。
●⑶由于总审组缺少民族药专著,因此作者撰稿和专卷编委会复修时对引文要认真复核。
5.来源项
●药物品种的来源要求考订正确,并突出主要品种。
6.原植物项
⑴该项中动、植物的拉丁名、矿物英文名必须书写正确,定名人如用缩写,需加缩写点“.”。
⑵原植物名要和来源中的植物名称一致,而不可用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
●⑶对本民族的特产药物分布情况要写得详细一点,特别是本民族地区分布最好要写到县一级。国外分布因字数限制可以从略。
●⑷植物形态描写术语要规范,花、果期不完整的要补齐,具体描写主要参考《中国植物志》和一些地方植物志等书。
●⑸常用药物一定要有附图,且附图要符合制版要求,并注明图的来源。
⑹来源项所列品种均需有形态描述,第一个品种形态描述须详细,第二或第二个以后的品种与第一品种形态相同的部分可以从略,仅写出其特征即可。
7.栽培要点项
本民族特产的药物品种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写栽培要点,非本民族特产药物,而属于引种栽培的也要写,从外地购进的药材则不写栽培要点。
8.采收加工项
该项目不可缺,如属本民族的特产药必须写得详细一点,并写出采收加工的特色。
9.药材与产销项
根据民族药专卷的多数意见,四个民族药专卷中该项目均不设,有关药材的产销情况可在原植物项分布地区中体现。
10.药材鉴别项
●该项目主要写有关药材的性状、显微等方面的鉴别,具体内容要按专业要求加以描述,文字要精炼。所述药材应与原植物项中的品种一致,药用部位应与来源项一致,多品种描述顺序应与原植物的品种顺序一致。
11.化学成分项
⑴该项目主要写与来源项的药用部位一致的化学成分,如果药用部位是根,则只写根的化学成分,其它部位包括花、全草等的化学成分则不收。
●⑵每个化学成分的中文名后要写出英文名称与之对应,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要小写。
●⑶化学成分的中文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中华本草》30卷本予以统一和规范。
⑷化学成分后要写出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写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12.药理项
⑴写出该药的主要药理作用即可,每一种药理作用的描述要有概括性,不必像《中华本草》30卷本一样详细。每个药理作用要写出小标题。
⑵药理中提到的化学成分,化学成分项目中必须有,且名称也要与它一致。
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列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⑷有的稿件收集的新资料较少,审稿时应予适当补充。
13.炮制项
该项目要结合本民族的加工方法的特色写。
14.药性项
项目名称不能仅写成[性],应为[药性]。
15.功能与主治项
●⑴功能与主治的主文必须按主次顺序来写,并且二者必须对应,即写了功能必须有相应的主治。
●⑵引文前后的次序要按照著作的成书年代先后排列,同一出处的引文无需加序号,如不连贯的引文分别用引号“”“”标示。两本书以上引文大部分重复的,必须将出书年代晚的引文删去。
⑶药性、功能与主治项目中的引用书的书名要用全名,书名的音译汉字要统一。
●16.用法用量项
⑴本项目内容必须全面,内服的要有剂量和具体制法,如水煎、研末或入丸、散等。外用的剂量如无具体用量的可以写成“适量”,但要有具体用法,如:捣敷、研末撒等。
⑵本项目不收引文。
17.附方项
●⑴一般来说,附方的先后要按照功能和主治的主次顺序排列。
●⑵附方所治病证必须在功能与主治项中反映出来,如没有,则须补充功能与主治项的内容。
●⑶附方药物过多,本种药物又非其中的主药,则应册除该附方,但对于名方或附方少的条目则可以保留。
●⑷出自近代著作附方中的药物剂量一律改用公制。
⑸附方的出处不能缺少。
●⑹附方中出现的本品的异名如异名项未收,必须补充在前面的异名项中。
18.制剂项:
该项收载的必须是本民族的制剂,若制剂的内容实际上是附方的内容,可以移到附方中去,如无制剂,则该项目可缺。
19.现代临床研究项
该项目主要收集近20年来的临床报道,陈旧的报道一般不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角注,条目后列出参考文献。
附注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框架结构:
前言
凡例
目录
概论
一、×药发展简史
二、×药基础理论
药物
矿物药
植物药
动物药
其他药
附编
一、×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 (本项目可缺)
二、中文名称索引
三、拉丁学名索引
四、民族文药名索引
五、本书参考书目
附注2:交稿要求:
稿件须按出版社要求,做到“齐、清、定”,交打印稿,5号宋体字,打在A4复印纸上。
附件3: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一、总审组和各民族药专卷编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总审组:
1、协助《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体例、质量方面的审修把关,提出意见。
3、会同上海科技出版社对复修定稿后的稿件进行检查复核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
4、负责组织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图稿的绘制工作。
(二)民族药卷编委会
1、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
2、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的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
3、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
4、提供 《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完成工作时间
1、各民族药卷交初稿时间:
藏药:2000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参考书目、署名等。
傣药:2000年5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等。
蒙药:2000年5月底前陆续交齐药物稿件,7月底前交前言、凡例、概论、署名、目录、参考书目等。
维药: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署名、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等。
2、总审组完成总审时间
藏药:2000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傣药:2000年7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蒙药:2000年11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维药:2001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3、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及交办公室时间
藏药:2000年9月底前。
傣药:2000年12月底前。
蒙药:2001年6月底前。
维药:2001年10月底前。
4、总审组抽查复核时间
在收到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一个月内完成。
附件 4:
《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3月底前交署名稿和本书参考书目。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0年9月30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0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藏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
附件 5:
《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条目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1年10月31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1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维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