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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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党办[2011]3号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

  2011年,部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部署,以学习宣传贯彻“十二五”规划、纪念建党90周年和向党的十八大献礼等为契机,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大力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直属机关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完成部中心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一)认真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与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两会”及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我部承担“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对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抓好建筑节能减排等重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增强信心。

  (二)动员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作贡献。围绕完成我部承担的“十二五”规划相关任务,努力找准党建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创新发展理念,明确发展思路,把握发展规律,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推动“十二五”良好开局中建功立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部网站、部管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学习“十二五”、落实“十二五”,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改善民生贡献智慧和力量的氛围。

  (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五中全会的讲话精神,扎实做好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工作。深入开展群众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完善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定期研究分析制度,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做好党外代表人物和归侨、侨眷的联系、慰问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经常性“送温暖”活动和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共同做好谋发展、促和谐、保稳定工作。

  二、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四)继续深化理论武装工作。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继续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理论素养。深入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创新理论学习教育方式方法,把解决共性问题与解决个性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在解疑释惑、学懂悟透、真信真用上下功夫。

  (五)持续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部党组《实施意见》,以及全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丰富内容、创新方法,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和领导干部述学、评学、督学制度,使学习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坚持务虚与务实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研究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重大现实问题相结合,总结推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带学促学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互动式、体验式学习,结合实际开展学习竞赛、成果展示等活动。把提高机关干部写作能力作为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专题辅导、学习交流、荐书荐文等活动。

  (六)继续抓好大规模培训党员干部工作。认真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以及中央国家机关《2009—2013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大幅度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任务。充分发挥直属机关党校作用,继续办好处级干部培训班,扎实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七)明确任务,增强实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先争优,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先争优,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先争优,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创先争优,提高党员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素质和能力,增强组织生机活力。继续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需长远解决的整改措施的落实,切实兑现整改承诺。

  (八)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结合上、下半年开展的领导点评工作,认真总结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继续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对先进典型进行集中宣传,进一步营造比学习、比工作、比奉献和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按照要求做好评议、活动成果展示等工作。

  (九)加强领导,齐争共创。落实领导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继续把领导干部贯彻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在活动中的态度、表现、取得的成效情况等,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指导,采取召开座谈会、经常性督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活动均衡深入开展。深化党群共建,继续组织开展适合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创建活动,进一步形成以党组织创先进带动单位创先进,党员争优秀带动身边群众争优秀的齐争共创良好局面。

  四、扎实推进抓基层打基础工作

  (十)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统筹抓好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部管社团党组织建设,努力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方法,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十一)努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党内选举、党内民主决策、党内民主监督、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落实直属机关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工作。

  (十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以及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员等不同党员群体教育、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十三)抓好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举办直属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班,不断增强党务干部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保稳定的意识和能力。关心党务干部成长,努力为党务干部创造学习考察、挂职锻炼等条件。积极推进党务干部与其他干部岗位交流,调动党务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十四)进一步加强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继续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和“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坚持把作风建设作为党性分析,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头改进文风会风,带头厉行节约,积极推动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党建工作调研,围绕“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为‘十二五’发展提供动力与保证”开展调研,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五)扎实搞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六)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继续学习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的落实。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质询等制度。认真落实部党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措施有效落实。

  (十七)加大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规范从政从业行为。继续抓好以制度建设和科技手段为重点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人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内控制度和自律机制不断完善。扎实做好“廉洁建会”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巩固扩大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成果,适时展开督促检查,召开专题研讨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六、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全面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完成部中心工作、职能转变、廉洁从政等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和谐机关、和谐单位建设。继续巩固创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成果,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创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期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司局、文明处室和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精神文明建设。

  七、认真组织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

  (十九)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及工委有关要求,研究制订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实施方案。重点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丰功伟绩,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宣传各个时期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作出的突出贡献。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党史系列主题教育和“我读红色经典”等活动,开展纪念征文、知识竞赛、群众歌咏、主题党日、主题实践、走访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等活动,加深党员干部对党的历史、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激发爱党爱国热情。

  (二十)认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七一”前后,组织开展直属机关“两优一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在此基础上,做好向工委推荐中央国家机关“两优一先”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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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4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解决保证食盐加碘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问题,所以对碘盐市场中的无照经营、牟取暴利、投机倒把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对这类行为的监督处罚未作具体规定。依照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对碘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在碘盐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与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促进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的构成因素为: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9、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

  10、法定税费。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按约定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约定)收费标准的15%-30%,具体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汽车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市规定的范围内核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第十八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电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办公所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

  住宅区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大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供暖期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关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装修单位(或装修人)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其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或收费场所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经营性设施收益、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每个独立的物业区域单独建帐核算,按合同约定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行为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等级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无电梯 0.20-0.30 0.35-0.45 0.50-0.60 0.70-0.80 0.90-1.00
有电梯 0.30-0.50 0.60-0.80 0.90-1.10 1.20-1.50 1.60-2.00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月

露天
车位 室内车库业
主共用车位 室内车库业
主专用车位 临时停车车位 备注
汽车 80-150 150-300 50-80 5元/次 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摩托车 助力车(电动自行车)
自行车 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
8-12 15-20 3-5


注:机械式立体车库不超过400元/辆.月(业主专用车位不超过130元/辆.月)


南京市物业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

装修管理服务费 (含装修垃圾清运费) 3.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