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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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

农办机【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确保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我部对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水稻栽植机械化水平、玉米机收水平和完成深松整地面积、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培训新购机农民等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提出了2011年各省区市农机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详见附表),现予下达。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目标任务纳入2011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量化、细化、具体化,明确进度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个部门和单位分工落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形成推进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落实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农机农艺结合,促进技术创新推广;积极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精心组织农机化生产;强化公共服务,加强农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整合系统各方资源,为完成各项农机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三、加强督查,提高工作落实实效。进一步树立抓落实的理念、加大抓落实的劲头、改进抓落实的作风,实行目标任务绩效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进展动态,强化过程管理,努力提高工作绩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各地要在年底前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完成情况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我部将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附件:2011年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2011年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表

省 份耕种收综 水稻栽植 玉米机 完成深松 新增保护 培训新购
合机械化 机械化水 收水平 整地面积 性耕作实 机农民
水平提高 平提高百 提高百 (万亩) 施面积 (万人)
百分点数 分点数 分点数 (万亩)
全 国 2 3 5 14830 1500 100
北京市 2 8 10 5 0.5
天津市 2 4.2 7 40 10 0.4
河北省 2 6.4 6.5 1000 98 7
山西省 3 5 500 135 3.5
内蒙古 2 5.3 5 1800 100 3.5
自治区
辽宁省 2 8.4 7 600 155 3
吉林省 4 10 7 1700 75 4
黑龙江省 1 3.2 8 5000 370 4
上海市 0.5 6.2 0 0.5
江苏省 1.5 6 5 50 6 4
浙江省 1 3.5 0 2
安徽省 1.5 5.3 6.5 500 7 5
福建省 3 2.6 0 0.5
江西省 4 4.6 3 5
山东省 2.5 8 4.5 1000 243 8
河南省 1.8 5.3 7.5 800 80 6
湖北省 1.5 4.9 2 3 5
湖南省 1.5 1.6 0.5 1 5
广东省 2.5 3.5 20 0 1
广西壮
族自治区 3 4.2 500 0 1.5
海南省 2.5 1 10 0 1
重庆市 4 3.9 0 2
四川省 3 3.4 6 5
贵州省 2 2.4 1 5
云南省 4 0.3 40 0 3
西藏自治区 1 0 -
陕西省 2 5.5 6 300 70 3
甘肃省 2 3.3 400 40 4
青海省 1.5 10 10 2
宁夏回族
自治区 4 4.2 5 50 10 1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1.5 5 5 400 30 3
大连市 2 2 0.2
宁波市 2 10 0.2
青岛市 2 0 0.2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 100 9 0.5
黑龙江
农垦总局 0.5 21 0.5
备 注
备注:辽宁省、浙江省、山东省、黑龙江省的水稻栽植、玉米机收、深松整地目标任务中
分别包括大连、宁波、青岛、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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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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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海洋与水产厅更名为海洋与渔业局。
海洋与渔业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洋与渔业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
  2、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有关项目论证、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辅助性、技术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
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订本省海洋资源、渔业资
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
海洋产业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
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监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
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核准海洋、海岸带的涉海工程项目。
  (三)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协助省
有关部门拟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
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
的海洋自然资源。
  (四)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
洋与渔业权益;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海洋
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指导渔业电信和渔船管理工作。
  (五)组织深海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的
改善、渔业产业化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指导渔港、
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六)研究拟订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
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工作,实施“科教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组织
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洋与渔业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秘书、督办、档案、信访、保密工
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新闻宣传、接待事宜;研
究拟订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指导海洋与
渔业执法监督检查,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局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管理局管各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系统的产
业信息,研究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海洋与渔业经济中、
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和水产行业的工作。
  (三)资源环境管理处
  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
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并组织实施,组织选划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监测
监视、灾害预报预警,主管渔业资源增殖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科技外事外经处
  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措施,组织协调有关科研项目的遴选和实施
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开展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办理审批水产种苗
引进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承办有关涉外事务。
  (五)海域管理处
  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洋开发的综合管理和
协调,组织监视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
管道的铺设,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工作。
  (六)渔业处(挂远洋捕捞处牌子)
  管理海洋与淡水养殖、捕捞渔业工作,负责发布渔场渔汛信息和渔具渔法的
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海洋捕捞和淡水渔业的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和伏季休渔
制度,提出海洋捕捞和淡水渔业的产业政策建议、技术进步措施并组织实施,负
责监督实施渔业捕捞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
作。
  (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系
统内的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全省渔(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工作,
负责本系统省级社团的资格审查。
  (八)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一)海监渔政检查总队(正处级)
  统一领导全省海监渔政执法检查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负责海洋监察和
渔政监督管理。
  (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正处级)
  统一领导全省渔船渔港监督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负责渔船渔港监督管
理。

  五、人员编制

  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
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海监渔政检查总
队事业编制27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事
业编制2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的关系
  入海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利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
资源部门管理。主要江河入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与建
设,由水利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
府确定。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
部门管理。海河分界线向河一侧由水利部门管理,向海一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
理。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围垦后
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
堤安全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涉及港口规划建设及航道运输的,应事
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二)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关系
  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海洋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省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国家分工的其他海洋和渔业水域的环
境保护工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8〕2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八年五月十九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引进更多的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的项目,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引荐人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项目、资金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包括引荐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


二、引进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 .项目投资者为我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2 .项目总投资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


3 .项目为我市鼓励类项目。


4 .投产后的项目增加投资部分不作为引荐人奖励的依据。


三、项目引荐人的认定


1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在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的,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报各区招商局(办)审核,经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签字盖章后向市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市招商办予以认定。


2 .引荐人引进的与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市财政的企业合作的项目,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报市相关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向市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市招商办予以认定。


四、奖励的申报


1 .为及时准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引荐人待项目开工建设后, 15 日内到市招商办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 报市招商办。


2 .年终引荐人到市招商办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与外来企业的合同、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均为复印件)等材料,由各区政府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盖章后一并报市招商办。


3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 1 人或以组织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 1 名人员或以团体的 1 名负责人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奖励的认定


年终由市招商办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投入资金进行考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奖励基数。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须在市外投资者总投资的 30 %以上。当年投资达不到 30 %的,转为下年度奖励。


六、奖励标准


1 .商会、协会等组织引进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 3‰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2 .社会人员引荐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 2‰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3 .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 1‰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4 .对引进的特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时实行一事一议。


七、奖金的兑付


1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在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的,根据体制,奖金分别由市财政承担 40% 、区财政承担 60% 。区财政承担的奖金部分,上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2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市财政的,奖金由市财政承担。


3 .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由市财政局在核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八、引荐人引进到浚县、淇县的项目,由县政府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