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油茶苗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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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油茶苗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油茶苗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油茶苗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油茶苗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确保油茶优良无性系苗木质量,打造宜春市油茶产业品牌,推动我市油茶产业高产、优质、高效发展,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实行油茶苗木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市油茶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局审核,市林业局批准发放。没有取得油茶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油茶苗木生产、经营。
第二条 油茶苗木生产、经营,由市林业局统一归档建卡,并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苗木档案应载明育苗单位、苗圃地点、面积、穗条来源及其凭证、嫁接数量、质量、预计苗木出圃数量等。
第三条 在苗木生产过程中,市、县两级林业局必须定时派出相关业务人员跟踪检查质量,并对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特别是嫁接成活率,每年从10月份开始在苗圃设立告示牌,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对检查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嫁接成活率达不到95%的,该苗圃所有苗木以劣质苗论处。
第四条 嫁接苗出圃验收标准:两年生一级苗:苗高30cm以上,地径0.4cm以上;两年生二级苗:苗高25cm以上,地径0.3cm以上。苗木出圃时,嫁接苗合格比例必须达到95%以上,苗木健康无病虫害。实生苗一律不准出圃。
第五条 油茶苗木出圃时,由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苗木质量验收,并发给油茶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方可出圃、销售、运输。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开具“两证一签”。
第六条 对无证从事油茶苗木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生产、经营假劣油茶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宜春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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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十二五”绿色建筑产业科技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十二五”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十二五”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绿色建筑已成为我国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的重大课题,也是加强民生科技的重要任务。为全面推进我国绿色建筑科技与产业又快又好发展,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特编制本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我国目前建筑活动造成的污染约占全部污染的三分之一,建筑垃圾每年高达数亿吨;每天生成的生活污水达580万m3。我国建筑能耗占全社会终端能耗的比率已从1978年的10%增长到当前的27.5%,若综合建材生产和建造过程,建筑业相关能耗比例超过40%。建筑运营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能源和资源消耗,发展绿色建筑,倡导节能减排,降低建筑能耗与温室气体排放,对我国实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40~45%的目标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发展绿色建筑是改善民生的重大需求
我国城镇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建筑活动造成的噪声、灰尘、光污染,以及室内环境污染等直接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同时,我国居民过于强调个性化装修,由此产生的二次污染和资源浪费十分严重。此外,城镇集中居住区生活垃圾处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安全保障、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城市交通等突出问题日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民生发展的重要任务。
(三)绿色建筑是转变我国城镇发展模式的战略选择
我国城镇化率已超过51%,既有建筑总面积逾440亿m2,每年新增建筑面积20亿m2,约占全世界新建建筑面积总量的一半。随着城镇的大规模建设,建筑产业高消耗、高投入、低收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建筑用水约占可饮用水资源的80%,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水泥消耗量约占全球消耗量的40%,成品钢材消耗量占全球消耗量的20%以上,建筑废弃物占社会垃圾总量的45%。发展绿色建筑,是推进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转变我国城镇发展模式的战略选择。
(四)发展绿色建筑是传统产业实现跨越发展的引擎
建筑业是一个传统产业。我国是建筑大国,然而建筑、建材与住宅产业总体规模虽大,但生产方式粗放、生产效率低下、建筑用材消耗过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低、技术和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突出。发展绿色建筑,系统推进建筑全寿命期各个环节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绿色化,推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应用,对于提升我国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带动一批相关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原则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
“十二五”期间,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作为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优先主题和发展重点,面向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和民生需求,围绕转变建筑产业发展方式,解决行业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支撑绿色建筑持续发展的技术体系研究,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情的成套绿色建筑技术体系和评价体系,通过构建示范平台、培养创新团队、培育绿色建筑及配套新兴产业的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主创新,加强技术集成与示范的原则;
2.坚持建筑全寿命期性能最优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
4.坚持标准规范引领,市场化导向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建设,显著提升我国绿色建筑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提升绿色建筑规划设计能力、技术整装能力、工程实施能力、运营管理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变建筑业发展方式。
1.突破一批绿色建筑关键技术。针对不同建筑类型和资源条件,突破建筑节能、绿色建材、建筑环境、绿色性能改造、绿色施工、关键部品与设备开发等技术,形成围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造、运营、改造等阶段,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适用技术。
2.建立较完备的绿色建筑评价技术和标准体系。研发标准化的绿色建筑评估技术,形成涵盖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3.研发一批绿色建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新型施工装备。研发新型建材和废弃物再生建材,开发绿色建筑关键设备产品,完成传统施工技术的绿色化改造。
4.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建设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覆盖不同气候区、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带动绿色建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5.组建多层级的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平台。形成相对固定、多层级的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心、绿色建筑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培养一批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人才队伍。
三、重点任务
将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体系、绿色建筑产业推进技术体系、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和综合评价服务技术体系建设作为绿色建筑科技发展的三个技术支撑重点,积极推进相关技术的研发、标准规范的编制修订与工程应用示范。
(一)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面向我国绿色建筑发展需求,整合绿色建筑领域科研力量,建立产学研协调机制,加强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和多专业集成两个维度的重点关键技术研发,通过自主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适宜技术体系,力争在绿色建筑核心技术和产品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1.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技术研究
(1)研究我国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技术、设计标准规范。
(2)研究能源与资源优化配置及节约利用的绿色建筑设计技术,包括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土地节约利用、水资源及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绿色交通与建筑室外环境优化配置技术等。
(3)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模拟技术及软件研发。研究建立区域及建筑群能源资源消耗、物理与生态环境的预测和诊断技术;研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和建筑信息模型的综合规划技术和绿色建筑集成设计方法。
2.绿色建筑节能整装配套技术研究
(1)绿色建筑能效提升关键技术研究。重点包括建筑群集中冷热源综合优化配置、能源梯级利用及余热回收、绿色建筑设备系统优化与能效提升、建筑供热与空调系统节能及计量等技术研究与设备开发。
(2)绿色建筑节能新技术与产品研发。研发适用于绿色建筑的绿色建材、空调与采暖系统、照明装置、节能电梯及生活热水制备技术和产品。
(3)不同气候区绿色建筑节能适宜技术集成与示范。研究适合当地气候和经济条件的建筑围护结构、可再生能源耦合系统的集成技术; 研究不同气候区村镇绿色建筑节能成套技术;开展不同气候区绿色建筑节能集成技术的应用示范。
3.绿色建筑室内外环境健康保障技术
(1)研究绿色建筑社区环境综合控制与改善技术。开展绿色建筑社区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及标准研究,建筑室外环境维护与改善技术研究,包括社区绿化、水系养护、水循环利用与节水、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等。
(2)绿色建筑室内环境质量健康保障关键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建筑室内环境评价与监控技术,室内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影响评价技术,集中通风空调系统对室内空气质量监控技术等。
(3)建筑室内复合污染防控技术及产品研发。重点研究建筑室内化学污染物检测、监控技术与产品,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及施工控制技术。开发建筑室内防止复合污染的材料和产品,研发相应的污染暴露模拟及预测仿真软件,研究净化系统优化设计和产品工程化应用技术。
4.村镇绿色建筑适宜技术研究与示范
(1)村镇绿色建筑本地资源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研究利用草、沙、秸秆、污泥、石材、木材等本地资源的村镇房屋设计、建造成套技术,研发相关建材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进行技术集成示范。
(2)村镇绿色建筑被动式节能设计技术与应用。研究不同地区村镇建筑太阳能利用、自然通风、植物绿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被动式节能设计技术,传统民居节能技艺继承和改良技术。
(3)村镇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研究适宜偏远村镇经济实用的太阳能、低品位能和生物质能高效利用技术。
(二)绿色建筑产业化推进技术研究与示范
针对我国绿色建筑关联产业之间技术和产品接口配套性差,各类建材与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建造工业化程度低,关键技术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不足,部分核心设备与产品对外依存度高的突出问题,以节约、降耗、增效为重点,研究建筑全寿命期内建筑设计、绿色施工、运营管理等产业链条相互衔接的协同技术,新型建筑材料部品化、标准化的生产技术及标准,提升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1.绿色建造与施工关键技术研发
(1)绿色建造规范和标准体系研究。研究制定绿色建造与施工技术规范,研究预制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及建造技术标准,研究建筑拆除绿色施工技术规范及标准。
(2)绿色建造新型预制装配集成技术研究。研究预制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研发预制构件工厂化制作技术与设备,研究装配式构件连接、防水及保温隔热技术,形成预制装配式建筑的建造集成技术体系。
(3)绿色建造与施工技术研究。重点研究适用于不同结构特点和保温要求的围护结构施工技术,研究建筑围护结构模板与保温板一体化、现浇混凝土夹芯板施工及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绿色建造工程仿真技术、设计与施工信息协同利用技术。
(4)绿色建造环境保障技术研究与示范。研究绿色建造过程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研究建造现场废弃物减量化及再生利用技术,研究工程降水与地下水环境保护技术,开发满足绿色施工要求的低排放和低噪声施工装备和机具,开展绿色建造与绿色施工技术工程示范。
2.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技术研究
(1)既有建筑群绿色化改造规划与设计技术。重点研究我国不同地域、不同气候区和不同类型建筑群绿色化改造集成设计技术,研究建筑群区域环境改善设计技术,研究施工现场减轻、降低扬尘、噪声、污水、建筑垃圾等技术,研究建筑群中不同类型建筑的资源配置与运营管理技术,研究建筑群综合性能诊断与检测评定技术,建立绿色化改造项目性能与效益的综合评价模型。
(2)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集成技术。研究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结构加固和修缮适宜技术,研究室内外环境改善和综合节能技术,研究既有工业建筑使用功能转变与绿色化改造技术,研究中心城区既有建筑地下空间开发技术和设计方法。
(3)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施工协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建立建筑性能改造绿色施工评价指标体系,开发绿色化改造专用设备和施工安全保护设备,研究改造免拆除等维修新技术,开展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技术集成应用工程示范。
3.绿色建筑材料成套应用技术研究
(1)适用于绿色建筑的节能防火高耐久性功能建材产品研发。重点开发集防火、保温、降噪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建筑墙体和屋面系统等绿色建材。研究提升绿色建筑环境质量的功能材料,高性能快速修复材料,开发具备抗菌、防污、自洁净等特殊功能的建材产品,研究绿色建材的标准、评价、认证体系和检测技术及仪器。
(2)建筑材料模块化技术。研究建筑装修、装饰材料模块化选取与搭配技术,研究新型建筑材料的模块化制备与应用技术,研究新型建筑材料部品化、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制定建筑材料模块化技术标准。
(3)利用废弃物制造建材产品成套技术研究与装备开发。研究利用建筑垃圾、污泥等城市废弃物规模化制造新型建材成套技术,研究利用电厂脱硫石膏、粉煤灰、冶金尾矿等工业废弃物规模化制造新型建材成套技术,开发相应的生产装备。
(三)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和综合评价服务体系研究
目前,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建筑类型新技术发展的要求,绿色建筑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尚不完善,面向行业领域的科技服务能力薄弱,急需建立成套的绿色建筑技术经济等综合评价标准规范体系。“十二五”期间,要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技术与标准研究、开发基础数据库、建设绿色建筑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平台,促进绿色建筑综合评价与技术服务向专业化、科学化转变,加速绿色建筑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1.绿色建筑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发
研究开发绿色建筑用材、部品、设备的技术、经济、环境评价方法与数据库,建立涵盖不同地域、多种类型绿色建筑全寿命期能源、资源消耗与碳排放强度数据库,研究建立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绿色建筑工程信息数据库。
2.绿色建筑评价技术与标准研究
建立更具扩展性的评价标准框架体系,研究编制针对不同建筑类型、可扩展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现对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评价和指导。研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不同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材料、部品、设备标准,研究新建建筑集成技术综合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不同类型既有建筑绿色性能综合评价方法,研究绿色建筑后评估技术与指标体系。
3.绿色建筑技术信息服务系统研究
研究绿色建筑运营能耗、资源消耗监测的信息化系统,开发建材与成套装备技术物联网信息平台,开发绿色建筑工程装备运行与安全监管信息化技术平台,研究绿色建筑运营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建立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咨询、评估与展示服务平台和成果推广应用服务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建设和领导协调
建立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参与的绿色建筑科技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建立绿色建筑科技专项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管理办公室;加强专家支持系统建设,组建由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参与的绿色建筑专家顾问委员会,为规划的实施、计划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作用,营造推动绿色建筑科技发展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二)加强绿色建筑科技支撑条件平台建设
积极创建绿色建筑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培养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绿色建筑科技团队;推动国家绿色建筑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工程化成果转移和推广应用,成为带动行业和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国家级技术平台和工程化技术转移中心;加强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科研力量的协同,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入;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成果和产品应用示范。
(三)建立绿色建筑科技推进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影响和带动一批相关产业发展,提升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技术支持能力;从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推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提升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面向应用领域的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为中小建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意识和能力
在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绿色建筑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倡导节约和绿色消费理念。依托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立绿色建筑科技示范基地,开展绿色建筑消费理念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宣传和强化建筑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其依靠科技开展绿色建造、使用绿色建材、进行绿色施工、营造绿色环境。
(五)加强绿色建筑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拓展绿色建筑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渠道,探讨建立双边或多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国际科技联盟组织机构与合作机制,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绿色建筑的成功经验,整合资源,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结合国情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升我国绿色建筑科技水平和能力。
(六)建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的长效机制
加大国家财政对绿色建筑科技的投入力度,研究推动绿色建筑科技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优先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加速推进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认定和推广工作,加强刚性约束和监督管理;建立国家各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协调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将发展绿色建筑列入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条例,保障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08]61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枣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区(市)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待条件具备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医疗机构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城镇中小学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低保人员参保,做好医疗救助;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参保。
  公安、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扩面工作机制和奖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90元,其中财政补助50元、个人缴纳40元;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财政补助80元、个人缴纳1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30元,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纳140元;其中老年居民财政补助155元、个人缴纳75元;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财政补助215元,个人缴纳15元。
  在省级财政补助后,市级财政对区(市)级补助采取分类补助办法。市级财政对滕州市、枣庄高新区给予20%补助,对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给予30%补助,对薛城区、市中区给予50%补助。
  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用于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赞助。单位用于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和赞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入托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二)未入学入托儿童、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的,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代收代缴。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0月10日至12月20日为缴费期,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应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登记参保,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申报缴费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对符合参保条件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以后参保或续保时须补缴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或中断缴费期间拖欠的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参保和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挂钩机制。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2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10%;对中断缴费后又续保的参保人员,重新计算每满2年增加1%的报销比例。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成年居民3万元,未成年居民5万元。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设置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60%、55%、50%的比例报销,直至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的起付标准为300元,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比例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内未发生住院或门诊慢性病费用的,当年在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最高支付30元。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最高支付600元。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因患急、危病症经门诊治疗后住院的,住院前3天内门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医疗费用按住院的规定支付。急、危病人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但须在3天内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急、危病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需转院到本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转院。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的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按本办法三级医院就医费用支付标准执行。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致伤害的;
  (二)自杀自残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  
  (四)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五)在国外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第十九条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用于解决参保居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救助基金可与商业保险合作。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和年检制度,做好医疗服务监督和管理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适当增加符合妇女儿童医疗诊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要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管理方式,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工作,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规范行业标准,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市、区(市)财政预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基金预决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二)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的;
  (三)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基本医疗管理服务的;
  (四)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或享受政府补助的;
  (五)截留、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不认真确认参保人员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
  (二)违反因病施治原则或有关规定,出现滥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行为的;
  (三)将自费项目及自费部分转嫁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转嫁个人负担的;
  (四) 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五) 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待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