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4:06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合一”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是指依托本市电子政务网,对原有行政执法数据库、网上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整合、改造、提升,实现行政服务、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检查、非许可审批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市市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建立网络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负责网络平台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第五条 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服务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做好网络平台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进入网络平台运行,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网络平台运行的事项,需由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采用自建系统的行政机关,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自建系统必须按照统一要求进行改造,实现与网络平台及时交换数据。
  使用上级业务操作系统的行政机关,应提出书面报告向市政府备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向网络平台提供数据。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依法梳理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程序,优化、固化办理流程和期限,确定岗位、明确职责,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
  在行使行政权力的相关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应及时指定其他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信息,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工作,提高操作技能,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依托网络平台督促各行政机关加强窗口建设,提高事项办理的集中度,加强窗口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法制监督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将经过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网络平台行政执法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行政权力发生变化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启动动态调整程序,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改、废止或者有关行政职权调整的情况,对行政执法依据或者有关行政职权进行相应调整,并在15日内通过网络平台申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行政机关的申报进行审核,在15日内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决定。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凡在网络平台上运行的行政权力,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及实施情况等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网络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发现行政执法可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解释,相关行政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认为行政执法可能存在过错的,应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发出整改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应在限期内整改。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应及时通报市监察局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行政监察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察。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行政监察主要包括预警纠错、实时监控、督察督办、投诉处理、统计分析、绩效考评、视频监控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应当明确网上行政监察工作的岗位、人员、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实施长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在实施网上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预警、督办、整改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应建立投诉举报网上受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局在实施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权力行使合法性问题的,应及时征求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局在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作出处理;涉及行政执法过错的,应依照《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平台软件、硬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五条 进入网络平台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电子政务网管理的各项制度。
  自建系统由相关行政机关自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需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流程、职责和各岗位的责任人等信息时,应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后,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自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应确保所有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安全可靠,定期存储、备份相关数据。在线系统中应保留三年以上的运行数据,存储、备份系统中应当永久保留数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网络平台运行、管理、维护、维修、线路租金、人员培训等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单位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刑法及以往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也有人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现行刑法没有对单位自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立法的疏漏。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对职务犯罪单位自首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职务犯罪作出的,但其精神可以为认定所有单位犯罪自首时适用,因此主张单位犯罪中,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主体。

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一是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由于犯罪单位本身无法自动投案,因此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托人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此外,如果犯罪单位就是否自首尚未来得及形成一致意见,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在接受有关机关的调查、询问,或者因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犯罪的事实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以及参与单位犯罪自然人自首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对于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对于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的,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以及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自首以及个人自首。此时单位自首的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呢?笔者认为,根据《意见》精神,单位自首的,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只要如实供述参与的全部罪行,即认可其自首的效力及于全体个人,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也应认为自首的效力及于全体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员,但是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除外。(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决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只能认定该自然人成立自首,不成立单位自首。

第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或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代表单位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单位的罪行以后,为个人免受惩罚而逃避裁判。此时,是否影响单位自首成立呢?如果更换后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员,不承认前者交代的罪行,并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国家审判,又当如何?笔者认为,前一种情况应当承认单位犯罪自首成立,因为通过该直接责任人员的投案行为,已经对司法机关查处该单位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即使该投案的成员逃跑,也不影响对单位自首的认定。对于第二种情况,继任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单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员,由于其不了解案情所以不存在承认与否的可能,如果继任后为了掩盖单位所犯的罪行而销毁证据的,则另当处理。

第四,在单位犯罪过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发生了变更,且变更之前的违法行为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变更之后的违法行为也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前后相加就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此时,如何处理自首问题?笔者认为,参照共同犯罪自首以及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规则,如果单位的现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前任主管人员共同犯罪的,则成立单位自首。对于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前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照前述精神,只要积极承认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就认为是自首,即单位自首的效力及于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个人。如果仅供述自己的行为,不供述其知晓的前任主管责任人员犯罪行为的,则应认定为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

第五,在单罚制的单位犯罪中,是否也需要认定单位自首?笔者认为,刑法对于单罚制的单位犯罪,虽然只处罚自然人,但仍然不同于自然人犯罪,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并以单位名义实施,其主观恶性较自然人犯罪相对减弱,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单位犯罪责任人的处罚比自然人犯罪要轻。并且,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看,对于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在主动投案条件等方面的把握上较一般自然人自首也更为宽松。因此,承认单罚制下的单位自首,既有利于保障单位犯罪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对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成员来说,也更加具有从宽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摩托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摩托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2〕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带动企业生产的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自200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自实施以来,摩托车下乡政策效果显著,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便农惠农效果明显。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规定,2013年1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将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1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全国统一如期结束。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到摩托车下乡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将于2013年3月1日零时关闭。请根据摩托车下乡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车辆的补贴资金(以产品销售发票为准),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关闭后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要认真填写《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按此表分县填报),并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四、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车辆的登记、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2012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xls



附件:
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填表单位:________省(市)财政厅(局) 单位:辆,元
清算类型 总计
按13%比例 补贴数量
销售额
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应负担补贴金额
650元定额补贴 补贴数量
销售额
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应负担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总计: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备注:1、本表所有数据均以关闭后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已兑付数
据为准。
2、“5·12汶川地震”重灾县按本表分县填写,附在总表后面一并上报。
3、本表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