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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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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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琼府办〔2005〕7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 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

(二)高中阶段在我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

(三)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四)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其第二款规定、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规定颁布之日前已在我省的人员,现已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到2006年或者2007年高考报名时,已在我省高中阶段修满最后两个学年的,可以在我省报考;未修满最后两个学年的或者未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可以在我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专科(高职)院校。

第五条 人事部门、驻琼部队和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材料负责,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户籍管理,打击买卖户籍的违法行为。对伪造或涂改户籍、学历、学籍档案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学生应当取消报考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育、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对翼城县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请示薛凤娥、杨桂英命案问题和赵兰英军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翼城县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请示薛凤娥、杨桂英命案问题和赵兰英军婚问题的批复

1950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前据呈送1949年11月份司法工作报告,业经详予查阅,兹就其中提出之三案,说明本院意见如下:
一、薛凤娥赤体投井毙命案
刑事命案最经重视勘查,不仅要注意于尸体全身的内外检验,还要注意到犯所及尸身周围现场的一切事物情况,加以精细的勘验、查讯和记录。对于有关材料亦要加以扣押保全,以为侦查犯罪事实及发现犯人之用。如在初行勘查时不予注意,事后再度复查即困难重重,难于求得真相。据称薛凤娥的尸体系1949年11月15日天色已明时从180多尺的深井中捞起。在未捞起尸身前先由董之兰于井口发现两只鞋,经聂长庚认明是聂仁龙的,就应该注意向董之兰查问其看见的两只鞋在井口地上是怎样的情况;如两鞋是否平整地并列着,抑不规则地抛散开了;是正面的鞋口向上抑反面的鞋底向上;鞋头是否正对着井口,抑相反或侧面的方向两鞋不一致;距离井口多少远;都与死者是否自己投井抑被动投入有重大关系。又井深180多尺,最下节有4尺,周围用砖砌成,砖角甚多,虽均叙明;但在地面上有无井栏,其周径及高度若干,井底是否平整,井水深浅如何,井的位置与死者卧室方向和距离如何,亦都可作为有关系之材料予以调查。还有死者在未入井前是与其夫同室同铺,其夫穿衣起床,因不见自己的鞋子才另穿了两双棉鞋,其床前是否尚有死者本人自穿的鞋子,聂仁龙时找不见自己的鞋,为何不就穿死者的鞋而另穿两只棉鞋?这也可从有关人证方面试行查询,或且对于发现真实上能有一些帮助。
关于三次检验尸体在伤疤上的怀疑,已由本院把来件全文发交检验员,经过他们研究后,已据检验员傅长林提出书面意见,兹将原文检发参考。不过这种意见也只是根据学理上的探讨,对于薛凤娥身死的真实原因还应就一切具体情况调查。案关人命,枉纵自均非所宜。
二、杨桂英迫死其翁史正庆案
史正庆的死亡如已验明,并经认定确属自缢毙命,别无他故,则杨桂英对于死者身前虽嫌无状,但于死者之自缢是否即应负担刑事责任,尽有研讨余地。如认为不能全免刑责,而有确如来文所述之执行困难的情形,亦可酌为缓刑之宣告。
三、军属赵兰英坚求离婚案
赵兰英之夫郝春久自1945年参军以后,曾于1946年回家一次,1948年(即来文所称之去年)6月又从河南有回信到家,本于这种情况按照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虽迳徇赵兰英之请求判准与郝春久离婚。
现赵兰英竟因未达离婚目的而在你县逗留不去,无赖要挟,除仍宜教育说服外,应在设法帮助她查明郝春久最后回信到家时有未写明他所属部队番号,进而转向组织方面详查郝春久的行踪,把赵兰英坚求离婚和无赖的情况对郝说明,请求其所属首长代为说服,如得其同意的回复,亦可判离。倘因查不出番号,无从进行,而赵兰英又始终不肯离县,宜在斟酌当地情况,商请妇联方面协助说服,或代为设法安插于教养生产的机关,使其参加生产劳动,以逐渐改变其情绪。

附:检验员意见书 (1950年1月7日)
查无论何种钝器致伤,则有其一定之伤型。若伤之部位不平正时,即能改变其定型,一如其部位之模样,至其颜色亦分伤之轻重大小,未可以器械定论。如在水中伤者,血液易被洗去,毫无凝血。若伤后入水者则反是。今查检验薛凤娥尸体情况,谓其脑后有两个血窟窿,右边是长圆的“较大”,左边是园的“较小”,是其伤之部位平正,并未具有器械之定型。又谓“右边伤口发红发白”,显有在水中致伤易被洗去之模样。“左边伤口发青”或者因伤口小、出血少、血液有渗入近傍组织之倾向,但亦未可谓为非在水中致伤者。惟查头部肌肉较薄,如无血肿情形,只不过二、三分;所谓“直深四分斜有二寸余深”,“深一寸九分”之语,不知是何量法?如果所量深度不差,则恐是头骨损松已探入脑腔中矣。因头骨厚,亦不过一、二分,若骨松,应查其松骨形状是否与伤口一致,如非一致,乃因暴力过强,震撼头骨碎裂所致,则与跌伤相近。如为火柱致伤,其骨孔应与伤口一致。而火柱致骨,未必即深透入骨。次谓“右肩膀跌落,右臁肋骨折,右膝弯有红伤,是骨折顶破皮的样子”,意很明显;然未说明在皮肉上有无血阴,若无血阴,则与从高坠落之尸体在外部属无明显损伤,内部则可生大骨折之义相同。总起来说,其伤除脑后左边之伤以外,皆在右方一面,与从高而下跌伤只在一边亦属吻合。至于从高投下,头部首当其冲,与躯体之左右情势不同,故未必即生一处伤痕。况查薛凤娥所投之井有18丈之深,必是高原,井水是否较浅,井底有无其他物体存在,均有查勘之必要。从其右手泥土较多上看,亦可推想水或不深,是否,尚待实际调查。至谓“妇女平常不愿赤身露体”乃属常情,因其虽然睡歇,即未可定。原在产后身体尚未恢复正常,若神经受有重大刺激,禁心不住,一时气愤难伸,不及穿衣或则有之。如果被伤,应在卧位(因其已然脱衣睡歇)其屋内床褥间必有血迹,伤之深度似不应向于下方,应向于其他各方。若谓于威胁时所伤,或不止脑后左边一伤而已,且在死后遗弃尸体井中又未能生有若大面积之大骨折也。
以上系根据书面与学理上出具意见,藉供参考。至于真实情况,尚请从事实调查。
检验员 傅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