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1:03:28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是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福建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支持福建省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改革发展大局、加强两岸经贸合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加快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以下简称“海西”)工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闽台加强产业交流与合作
  (一)支持福建省在海峡两岸产业合作方面先行先试。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工作基础,努力构筑两岸产业合作的前沿平台和紧密区域,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支持台商在闽投资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并采用先进技术的电子信息、船舶、机械、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项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建立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争取闽台在产业合作、投资贸易、市场对接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鼓励海西引进台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积极推动闽台产业对接。密切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支持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在福建举办两岸产业研讨、展览、对接等大型经贸活动,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鼓励建立与台湾产业配套以及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部件、原辅材料中心,支持设立“闽台信息产业合作交流促进中心”,建设以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区域为主的闽台产业对接集中区。会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台办在福建联合主办“海峡论坛”及相关活动。积极推进两岸信息产业等领域技术标准对接与合作。加快推进两岸直达通信光缆建设,积极研究和推动台资企业在厦门等地先行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等相关工作。
  (三)加快福建省台商投资区建设。支持以现有台商投资区和各类产业基地建设为依托,积极承接台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转移;支持在福建建立具有特色的台商产业专区,在福建沿海建设海峡两岸信息产业等合作试验区;支持福州、海沧、集美、杏林四个台商投资区改造提升,支持在泉州等地设立台商投资区;支持台商引进关键的零部件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
  二、支持海西先进制造业发展
  (四)做强电子信息产业。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福州软件园、厦门软件园、海峡西岸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支持建设海西国家级电子废弃物综合加工利用示范基地、海峡西岸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示范基地。支持福建省重点发展消费电子、软件和集成电路、平板显示、LED、新型电子元器件、移动通信终端等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
  (五)发展壮大装备工业。做强做大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船舶、环保设备等优势装备产业,加快发展全自主智能机器手、农业机械、光伏制造设备、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装备产业,培育发展具有福建特色的纺织服装、日用陶瓷、包装、建材、塑料、食品加工等产业装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福建沿海港口作为大型装备制造业项目布局的备选基地,引导大型石化、冶金等大型成套装备企业在福建沿海布局,支持汽车、船舶等企业与台湾等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联合重组,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
  (六)优化提升原材料工业。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发展临港工业,加快湄洲湾、漳州古雷等石化基地建设,支持建设湄洲湾闽台石化合作专区;结合淘汰落后、联合重组,研究制定福建钢铁行业结构调整的方案;支持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快建设一批高精铝板带、稀土深加工、玻璃深加工、石材深加工和高档建筑卫生陶瓷配套等项目,推动资源型产业向精深加工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重组整合,提升重点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产业技术装备水平,支持行业装备向自动化、信息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七)改造升级消费品工业。支持对纺织服装、食品、日用陶瓷、鞋业、塑料、电池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实施技术改造,发展传统产业技术支撑等服务体系,提高产品加工深度和附加值,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沿海部分产业向龙岩、三明、南平等山区转移;支持特色工艺品产业发展,加大传统工艺技术保护和创新力度;支持盐业体制改革,理顺产销关系,推动盐场改制重组;支持中药材生产和重大新药研制及产业化工作,加强对医药用品和器械应急储备的指导和支持。
  (八)促进军工及配套产业发展。支持福建军工发展,支持和指导雷达、导航仪器、舰载装备、光学仪器、通讯器材和关节轴承等产品和企业的发展,支持为国防服务的工程机械、发电设备、特种车辆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推动重大军民两用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支持福建民爆行业雷管生产线安全和扩能改造。
  (九)推动自主创新,培育新兴支柱产业。指导和支持福建省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能力建设以及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提升海西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外资、台资企业在福建设立研发中心。瞄准国际前沿,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抢占科技和产业制高点,培育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新能源、新材料、精密仪器、生物医药及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支持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在福州举办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并作为主办单位之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用深度结合。支持部属院校、科研机构与福建企业对接,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实验室、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在福建开展TD产学研联合攻关。
  (十)促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发展。加强对福建省工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政策指导,强化工业及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支持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实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支持福建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在冶金、化工、建材、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推广应用,鼓励闽台就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进行交流与合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加大对福建省重大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十一)加快“两化”融合。着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和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加强企业信息化标准建设。支持福建省纺织服装行业率先开展“两化”融合试点。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信息服务业,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在福建省的试点和示范。支持福建开展通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试点推广工作,支持福建推广电子签名和证书应用,加快推进福建移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宽带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完善通信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大力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升海峡西岸互联网接入能力,共同加大对党政专用通信、应急通信的投入力度,增强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加快福建省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同推进福建省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电话工程、农村宽带建设工程、移动通信“三网惠三农”工程、农业和农村信息技术推广工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试点进程,开展“信息下乡”活动,建设全国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示范基地。支持福建省扩展和完善TD产业链,加快TD无线城市建设,推广TD行业应用。
  (十三)加强无线电管理。加快实施《海峡西岸区域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继续加大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海峡西岸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支持福建省无线电行业协会在我部指导下与台湾无线电行业协会开展沟通协调,探索建立闽台无线电频率协调机制,有效解决海峡两岸无线电信号相互干扰问题。
  四、支持海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发展
  (十四)推动海西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支持福建省以各类专业园区、产业基地为载体,龙头骨干企业为基础,创新发展环境,完善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形成晋江及莆田制鞋、泉州服装纺织、德化陶瓷、福州显示、厦门光电、闽西北林产加工、厦门及龙岩工程机械、福安电机、南安石材等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在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建立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集群示范等方面,优先安排海西产业集群项目。支持福建省创建国家重点产业发展基地。
  (十五)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税收优惠、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核心服务机构,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为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在海西投资兴业,鼓励两岸中小企业合资、合作和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加强对海西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支持
  (十六)加强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强对福建省海峡西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力度。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中,充分考虑福建省尤其是海西地区优势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指导福建省编制特色工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七)支持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福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支持开展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福建建立工业、通信业应急体系的指导,支持建立两岸应急工作交流平台。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加强福建通信业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战备应急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信息动员保障等工作,积极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福建省应急通信设备和队伍建设,落实各项网络信息安全责任,满足福建省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网络信息安全需求。
  (十八)加大中央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比照中西部地区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投资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福建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装备制造、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电子信息、新兴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核准、资金扶持以及其他专项计划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引导、支持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汽车、船舶、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企业联合重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5〕41号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发布《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2.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加强 核承压设备 监督 管理 通知

  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HAF 601)自1992年3月发布以来,一直有效指导着我国民用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对执行HAF601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直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件。对已持有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5年内未进行过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换证时按重新取证办理。

  二、申请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机或模拟件,按核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试制活动。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其结果和过程控制情况,确定申请单位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的能力。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将对其试制过程进行检查。

  三、持证单位应认真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持证单位法人代表变动时,应在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由新法人代表签署的政策声明。持证单位对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中的其他变动,应报国家核安全局重新审查。

  四、国家核安全局发现持证单位的生产场所、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等不能维持申请时水平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情节不严重的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严重或责令改正但不满足要求的,暂停该单位的资格许可证。被暂停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通过整改并经国家核安全局检查合格后,可恢复资格许可证;一年内不能恢复的,资格许可证自动撤销。

  (三)情节严重或在短期内无法恢复的,撤销该单位资格许可证。

  五、对核安全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设备鉴定”的核承压设备,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该核承压设备的“设备鉴定”。“设备鉴定”应由持有该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单位主持。主持单位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有效实施核承压设备质量保证大纲,对其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持证单位在开始核承压设备活动前,应在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所有要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结合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质保项目分大纲,报营运单位批准后,作为《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实施。

  七、国家核安全局对持证单位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发现持证单位不能证明其活动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或不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可责令其停止相关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对相关物项进行封存处理。

  八、为保证核承压设备活动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满足经审评认可的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中有关承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一)在核承压设备活动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报国家核安全局。

  (二)分别批准各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持证单位编制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确保其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得到有效实施。

  (三)加强对持证单位设备鉴定的管理。

  (四)根据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重要性、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技术成熟性和难度以及管理复杂程度等方面,对持证单位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工作进行分级管理。

  (五)在各核承压设备活动开始前,分别制定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工作计划;在实施期间,对这些工作计划的修改应履行本单位规定的审批手续。

  (六)对不能证明其活动质量受控的核承压设备不得验收。

  附件二:

  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管,提高持证单位的质量意识,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一、 持证单位年度报告

  从国家核安全局发放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之日起,持证单位每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应在第13个月内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证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各项能力的维持,相关人员的变动和培训情况;

  (二)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监查情况和管理部门的审查总结;

  (三)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保证计划执行情况;

  (四)核承压设备活动的不符合项清单;

  (五)营运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进行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六)国家核安全局监督检查提出的核安全要求及重大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持证单位重大变动报告

   持证单位应在发生以下情况后十五天内,将变化情况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一)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内容改变;

  (二) 许可证申请文件承诺的生产场所、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和状况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

  (三) 涉及许可证条件的改变。

  三、 核承压设备活动准备情况报告

  (一)持证单位应在核承压设备活动开始前三个月提交核承压设备活动准备情况报告。

  1.设计准备情况报告的内容:

  (1)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及程序清单;

  (2)设计内容和进度计划;

  (3)设计遵循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4)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2.制造/安装准备情况报告的内容:

  (1)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及程序清单;

  (2)制造设备所在的系统;

  (3)制造/安装内容、开始时间和进度计划;

  (4)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5)外协项目清单。

  (二)持证单位应在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前一个月,提交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质量计划。

  四、 核承压设备活动重要情况通报

  在核承压设备活动期间,持证单位应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通报以下重要情况:

   (一)提前10天通报国家核安全局设立的核承压设备活动控制点的执行日期;通报后日期又发生变更的,至少提前3天通报。

   (二)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提前7天通报。

   (三)对于核安全重大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天内通报。

   (四)对于营运单位发出导致停工的指令,在3天内通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8〕1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定》(益发〔2008〕7号)精神,实现我市生猪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大通湖区管委会。
二、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府重视程度、产业扶持力度、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与产业化经营、疫病防控水平、源头监管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等7个考核项目,其中包含23个考核指标。
三、市生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市生猪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
四、市生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排名,对综合考核得分前三名给予表彰。

附件: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项

分值
考核情况
考核评分

一、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30
1、生猪年出栏量与能繁母猪存栏量。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相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0



2、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少一个场扣2分,扣完为止。
7



3、生猪产业基地建设。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少一个基地扣2分,扣完为止。
6



4、完善生猪“原种场-原种扩繁场-种猪生产场-人工授精站”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少一个场或站扣2分,扣完为止。
7



二、政府重视程度
10
1、成立生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未成立此组织机构不得分。
3



2、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未制定不得分,制定但未纳入扣2分。
4



3、相关政府部门协作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
未制定方案和措施扣2分,部门间无分工协作扣2分。
3



三、产业扶持力度
10
1、按照益发[2008]7号文件,按比例提留建立县级生猪产业发展基金,统筹用于生猪疫病防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科技推广应用等。
未成立基金不计分,已建未达到比例扣3分,基金没有合理使用扣1分。
6



2、落实税费优惠。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饲料生产、流通服务的行业,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发现一例违反国家对生猪相关产业的税费政策扣1分,扣完为止。
2



3、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养殖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发现一例违反国家对生猪相关产业的用地用电政策扣1分,扣完为止。
2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项

分值
考核情况
考核评分

四、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
10
引进一个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猪场或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或饲料兽药生产企业。
招商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得满分,1000万元以下按比例计分。
5



按照国家生猪产业扶持政策实施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主要包括: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调出大县奖励、生猪标准化规模场改扩建项目、养殖小区改扩建项目、生猪良种补贴、原种猪扩繁场改扩建项目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一例违规操作扣2分,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每个扣3分,扣完为止。
5



五、服务体系建设与产业化经营
10
1、延伸生猪产业链:生猪屠宰、食品加工、饲料生产、兽药生产(市级龙头企业以上)。
建成一个以上完整产业链得满分,缺少一个环节扣1分。
5



2、抓好以生猪为主的畜牧科技创新与推广。
全年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少于一个扣1分,印发相关技术资料少于1000份扣1分,组织养殖户培训少于5次扣1分。
3



3、成立养猪协会、合作社,正式办理相关手续,挂牌并制定协会制度,履行协会职责。
年新增2个以上计满分,少1个扣1分。
2



六、疫病防控水平
20
1、加强免疫,确保猪瘟、口蹄疫和蓝耳病的强制免疫率达到100%。
有一项免疫密度未达到100%扣3分。
6



2、建立健全疫情测报体系和疫病可追溯体系。
县、乡(镇)、村三级动物防控机制健全、全年未发生重大疫情得满分,了现一次重大动物疫病扣2分。
6



3、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防疫物资储备。
有专兼职的应急队伍得1分,有充足的防疫物资储备得1分,建立了重大动物疫病储备金得1分。
3



4、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基层队伍建设占2分,解决乡、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占2分,对基层队伍的业务培训占1分。
5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项

分值
考核情况
考核评分

七、源头监管及产品质量安全
10
1、建立健全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成立了检验检测机构得2分,配置了必要的仪器设备得1分。
3



2、严格饲料、兽药市场准入,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全年联合执法抽查不少于5次,每少1次扣0.5分。
2



3、加强年出栏猪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猪场的档案管理,包括生产记录、防疫记录、饲料、兽药使用记录等。
全部建立健全计满分,抽查发现一个场未建立扣1分。
3



4、生猪屠宰加工企业、重点生猪交易场所和边境检查站,要配套建立检验检测室。
实地抽查,发现一例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2



加分项目
 
超额完成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包括种猪场)建设,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
超额完成一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建设加1分;新增一个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生猪屠宰、深加工、饲料、兽药)分别加2分,1分,1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合 计
100
23个考核子项
 
100







说明:1、考核情况一栏注明打分理由。

2、各子项分别按评分标准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
3、如加分后超过100分,则按满分100分计考核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