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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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13号



《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台风、洪涝灾害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市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的灭火救援。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条件较好的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一级普通消防站以上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报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竞赛、培训和考核,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招聘、解聘,并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的任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征求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意见后决定,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必须经过省公安消防机构培训,专职消防队员必须经过本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会议、执勤、防火巡查、检查评比、奖惩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队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要根据市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进一步熟悉辖区内水源、道路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市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参加市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消防队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向本辖区单位职工、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辖区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大队。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的原则,迅速出动,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并向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报告,协助公安消防大队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市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辆(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弹性工作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相当职称聘用人员的平均水平,有条件的镇(街、园区)专职消防队员可以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为本辖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员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休假制度,每年应当安排二十天的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力,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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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国性社会团体及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
地方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基金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二、关于预算收入科目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类“企业所得税”下增设0487款“其他企业所得税”科目,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以本科目就地办理缴库。
三、关于缴库手续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手续,由各级税务机关比照内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手续办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9年7月28日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监察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监察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进一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纳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范围和内容

执法监察的范围: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各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尚未建立制度的地方,要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于6月底以前建立;已建立制度的地方,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和严格的监察管理措施。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执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集体决策等制度的情况。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执行不力的,要督促其全面执行。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的问题。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照规定进行纠正。

4.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陪标、串标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上述问题应得到处理,构成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搞权钱交易或由于行政干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自查整改和重点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穿插进行,力求取得实效。

1.动员部署。4月上旬,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召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好此项工作。

2.自查整改。5月至8月,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对本地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调查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重点检查。9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得低于50%,可采取市与市之间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各省(区、市)的执法监察工作情况于11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四、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掌握情况,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组织、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3.严格掌握政策,恰当处理各类问题。在工作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情况,严格把握政策,恰当处理好各类问题。凡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对那些政策界限不清,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由省以上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相应解决办法。

4.注意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积极探索执法监察的新方法,对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交流,推动面上工作的深入开展。

 

监察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