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6:35:10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9 ] 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

收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同时,将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联合征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项收费由财政牵头,抽调财政、规划、建设、人防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收费办公室”实行联合征收。

第三条 实行先费后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需到联合收费办公室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经联合收费办公室审核签章,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的征收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需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征收机关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民用建筑项目和居民住宅楼项目,按规定同步修建人防工程,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的,经人防部门审核批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同步修建人防工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修建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周价房〔2006〕94号文件执行。

(二)经人防部门审核批准修建人防工程的,按应当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等额缴纳人防工程建设保证金,待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本息。

(三)凡未经人防部门审核批准的城市民用建筑,必须跟踪落实人防政策、法规,补办人防手续。否则,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手续。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减免原则和依据:

1、需减免的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一律实行先征后退。

2、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其政策规定执行。

3、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规划、人防、建设部门审核,送财政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前款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财政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通知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的金额退还缴费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取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汇缴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人防易地建设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由执收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监察、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按规定征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或不经办理三项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2]1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



为做好我市省九届劳动模范的推选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科研、文化、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公安政法、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各行业评选推荐模范单位(集体)和模范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模范单位(集体)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经济效益突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全力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依靠科技进步在产品结构调整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依靠科技提高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变村镇面貌中做出显著成绩;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
(二)劳动模范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投身黑河经济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做出突出贡献;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科学文化和市场经济知识,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想解放,勇于创新,爱岗敬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能动性,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邪教活动和腐败现象,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了显著成绩。
(三)模范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模范集体指班组、工段、车间、站队、科室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党、政正副职领导和工会主席。农业部分模范单位指省市县农口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模范集体指乡(镇)各站所,乡及乡以下企业和村民委员会。模范个人指农民、牧民、渔民和从事农业、地方林业、农机、水产、供销、气象、土地、乡企工作的职工。
三、评选重点和比例
(一)评选的重点是在那些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职工、农民、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省模范单位(集体)、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市模范单位(集体)、劳动模范(市级)中产生。对未获得市级劳模称号的,但符合评选条件的也应评选推荐。过去曾获得过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可以参加评选。省特等劳动模范在2002年省第九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推荐人选中产生,往届省级劳模(一线职工)符合省特模条件也可推荐。
(三)评选比例。一线职工(指工作在一线的工人、车间(班组)技术人员、教师、文艺工作者、售货员、服务员、民警、医务人员、机关办事人员及科研单位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人员等)比例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0%。特等劳模的推荐,必须是一线职工。
(四)名额分配
省分配给我市模范单位的指标为5个(职工部分2个,农业部分3个)。先进集体7个(职工部分3个,农业部分4个)。劳动模范34个(职工部分19个,其中一线职工17个,企事业负责人2个;农业部分15个)。特模2个(职工部分1个,农业部分1个)。
四、评选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评选推荐的模范单位(集体)和个人,须经职工大会(代表)讨论同意,并在党政工联席会议上讨论表决通过。
(二)属农村的,须经村民大会(代表)讨论同意,经村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签署明确意见和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
(三)市直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评选工作,经市直各系统局党委(党组)讨论同意后,报市筹委会办公室。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讨论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在基层单位评选推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要进行实地考核,认真核实事迹。在县(市)区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讨论审查后,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县(市)区为单位上报市筹委会办公室。
(五)所有评选侯选单位和个人由市评选推进领导小组统一报省筹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的原则,以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比例和有关要求,严把政治关、事迹关、否决条件关,切实把业绩突出、贡献显著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市级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凡推荐的模范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征求当地纪检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凡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均不得参加评选。
(五)凡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违法违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均不得参加评选。
(六)凡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履行评选程序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
(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于2002年4月1日前,将推荐报告一式3份、佐证材料原件一式3份及事迹材料按要求上报。各县(市)区要确定1名重点宣传人物,并上报一式50份(2000字左右)宣传材料。有关填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市筹委会办公室负责说明,办公室地址设在黑河市总工会经济部。联系电话:8223223。

附件:1、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农业部分办法;
   2、省九届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3、市直省九届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4、省第九届劳动模范黑河市农业部分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1:

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
第九届劳动模范农业部分办法


根据全省第九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评选推荐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实际,现制定此推荐办法。
一、评选范围
1997年至2001年期间,在“二次创业,富民强市”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我市农业部分的表彰名额为模范单位3个、模范集体4个、劳动模范15名、特等劳动模范1名。
省农业模范单位是指省地市县农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省农业模范集体是指乡(镇)各站所、乡及乡以下企业和村民委员会。省农业特等劳动模范和农业劳动模范是指农民、牧民、渔民和从事农业、地方林业、农机、畜牧、水利、供销、气象、土地、乡企、农科研工作的职工。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农业方针政策,坚持深化农村改革,依靠科技发展农业成效显著,积极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依靠科技发展农林牧副渔业成绩卓著的;
(三)在发展乡镇企业中,勇于开拓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科技兴农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对发展农业生产作用较大的;
(五)在扶贫帮困,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上有突出贡献的;
特等农业劳动模范必须是具备省农业劳动模范条件的,并做出重大贡献、有重大影响的突出人物。原则上从1991年以来全省农业劳动模范及荣获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中产生。
三、名额分配
以2001年底市统计局提供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和农业总产值为基数,参照省第九届劳模大会名额分配情况,结合我市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等情况,将名额分配到6个县(市)区和市直、省直农口部门(名额分配表附后)。在省劳动模范和省特等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比例要占50%以上;企业管理人员和行政干部比例不能超过15%;科技、教育、技术推广人员比例要占15%以上;其它人员占20%左右。在推荐劳动模范总额中,妇女、少数民族人选比例要占10%左右。
四、评选要求
(一)各县(市)区对农业模范单位、集体、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部门,抽调人员,积极配合工会、人事部门做好我市农业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和省农业劳动模范、特等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审核、报送工作。并于3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农委。
(二)坚持“面向基层,群众公认,看事迹,看贡献”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优中选优。省特等劳动模范在省劳动模范中推荐产生。
(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违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推荐。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按程序评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承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特 急 国质检通函〔2007〕7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指导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现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关于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要求,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质检执[2007]404号)制定本细则。

一、整治重点

本次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以下重点开展:

重点商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商品,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出口食品特别是列入HACCP验证的六大类食品,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产品,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花卉、活动物、水生动物等农产品,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工业品,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等。

重点单位:1. 曾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疫病疫情、致病微生物的食品原料基地、种植、养殖场;2. 曾被国外检出不合格、预警、通报、退货、召回的企业;3. 国内外媒体曝光的企业;4. 有过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5. 发生过不诚信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等。

二、整治目标

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保证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完善和健全出口玩具、服装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检验监管模式。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加强农兽药残留监控,检查是否按“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进行管理,是否持续满足备案要求,是否违规使用农兽药,是否检出疫病疫情或致病微生物,是否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并抄报总局,同时禁止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原料。总局将统一公布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原料基地名单。

(二)全面清查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对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企业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企业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拥有足够数量、具有食品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原辅料验收控制保障方法,企业的原辅料供应来源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加工出口产量需要,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检查是否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或已被取消资格的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出口食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是否规范到位,食品召回制度及渠道是否完善,历次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得到有效整改。通过全面清查,将出口食品所涉及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各个环节纳入严密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查整治中,要严防不合格食品出口和进入市场;一经发现,要坚决退市和召回。对清查整治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同时,针对已实施源头控制、但仍在成品中检出农兽药残留的企业,应进行追溯调查,及时发现在源头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针对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联合海关、工商等部门在口岸、堆场、冷库、批发市场、废料加工厂等敏感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查实属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进出口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花卉、活动物、水生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工作,有效提高疫病疫情截获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执行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检测、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管,把好内地供港澳农产品离境查验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重点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强化进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对出口目的国无标准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严格查处未获得许可而出口实施质量许可商品的行为;全面开展对已获质量许可企业的清查整治,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或因质量问题召回的,立即暂停出口质量许可证书,许可证暂停期间产品不准出口,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9至12月在全系统开展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新的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进行全面清查;坚持凭证报检、产地检验,对首件玩具实施批批安全项目鉴定,对油漆等敏感原料供货商实施备案制度,加大对市场采购玩具的整治力度;加大出口玩具口岸查验的力度,坚决杜绝“三无”(无质量许可证、无原料安全项目控制体系、无首件和产品检测)企业玩具的出口。加大对服装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和抽批比例以及加强安全项目控制体系的建立。重新发布调整摩托车产品的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并按照新规定开展全面审核。沙滩车列入临时出口强制检验产品后,要实行批批检验。对实施CCC认证的进口玩具、小家电、摩托车、灯具产品严格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和监管过程,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入境验证和凭证报验,未获认证、货证不符的禁止入境。

(六)加强边贸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七)严厉打击逃漏检、买卖单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逃漏检行为的查处,严防企业以调换、夹带或不如实申报等方式违法出口。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瞒报、调换、夹带、买卖检验检疫单证等非法行为,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出口伪劣植物蛋白产品的行为;对进口农产品使用假证书报关报检、以疫区产品假冒非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农产品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充分行使《特别规定》赋予检验检疫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多项权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查验中发现货证不符的,或企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巩固整治成果保障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直属局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认真研究,加强探索,通过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及时发现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堵塞监管工作中的漏洞,有效解决执法把关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进出口商品检测方法标准,促进行业标准在进出口企业的有效实施;二是建立进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有效发挥进出口商品预警功能;三是建立健全进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与应急反应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建立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实施“黑名单”上网公布制度;五是建立名优企业联系制度,促进品牌企业发展。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是这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八个专项中的一个重要专项。各直属局要把抓好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直属局要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细化、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内容、时限、措施等,做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各直属局要抓住重点、难点和关键点,认真抓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切实解决悬而未决、久拖不决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屡禁不止、反复发生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反应强烈、影响重大的突出问题。在专项整治中,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勤于调研思考,勇于探索实践,善于开拓创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整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各直属局要抓基层、强基础,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最基层,将精神和要求传递到最终端,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禁止执法不作为、越权乱作为及执法扰民等行为。对整治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整治不力、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各直属局要组织对分支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本地区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直属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整治行动的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宣传报道质量管理先进典型、专项整治工作经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要完善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全面总结,认真验收。

各直属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经验教训,及时推广整治行动的典型和经验,通报不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其成效组织验收,确保各项要求都能得到有效落实,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进一步提升。2007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验收情况书面上报总局通关司。

(六)及时上报整治情况。

各直属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使用等工作,编印专项整治行动简报,及时向总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通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每日向总局报1次动态信息,随时报送有关做法、成果、建议等重要信息,每周报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非法进口敏感货物处理等有关业务统计信息。



联系人:许书良、李辉

电话:010-82261774、82261786

传真:010-8226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