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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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浙法经上字38号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呈报的材料,经研究认为,如果温州市鹿城运输社(以下称运输社)是一个独立的企业,并非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称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追究服务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似欠妥当。当然,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供参考。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请示

(1988年9月12日) 〔1988〕浙法经上字38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本庭在审理浙江省物资局汽车队与温州市鹿城运输社、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时,查明:
1986年11月15日,浙江省物资局汽车队(原审原告)与温州市鹿城运输社(原审被告)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租给被告45座飞翼牌大客车两辆,由被告验收后使用,每月向原告支付租金5000元、养路费1050元,租期为一年半。合同还规定了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同年12月开走汽车,当月31日,被告汇给原告租金5000元。后来由于交通事故,两辆客车严重毁损,被告一直未给原告付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清租金及赔偿损失等。法院同时还查明,被告是由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原审第三人)申请开办并于1984年10月8日经工商机关核准开业的,当时核定运输社的注册资金为9000元,在1987年重新登记时核定的注册资金为3万元,核算形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核定的经营方式是“服务”,经营范围是“运输”。该运输社每年向第三人上交管理费,目前仍在经营。原审法院以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被告成立时审批、呈报单位,因被告资不抵债,将五马劳动服务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从其银行帐号上先行划拨了39000元款。同时,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第三人对被告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本庭对能否将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列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审被告是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实际上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第二项规定,原审由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将其列为第三人不当,应列为共同被告。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且不属于“公司”、“中心”之类的单位,也不是五马劳动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适用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33号文件批复的精神。原审将五马劳动服务公司列为第三人,并承担被告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裁定发回重审。
目前,这类问题在我省比较普遍,如何处理较妥?特此请示,请钧庭复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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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86〕46号)下发以来,全省乡镇企业有了很大发展。为了加快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步伐,除继续贯彻执行吉发〔1986〕46号文件外,根据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情况、新问题,特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入改革,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
乡镇企业深化改革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小企业、效益差的企业可以承包,大企业,效益好的企业也可以承包;乡村集体企业可由集体承包、全员承包,也可以由个人承包;可以由本企业职工承包,也可以在社会招娉能人承包;可以全面承包,也可以单项承
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可以互相承包;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城承包国营和集体企业,允许车间和班组以至个人,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对外承揽加工。
要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民主选举,不能由行政部门指定承包人。承包人要承担经营风险,以个人资产作抵押,集体承包和全员承包的也要个人资产作抵押,承包者要有担保人,并提供保金。要改变只负盈不负亏的做法,承包合同须法律公证。
承包期一般在三年或更长一些时间。要确定科学合理的承包基数,并包死基数。承包指标采取递增包干的办法。承包内容要全面,改变单纯考核发展速度的做法,重点考核经济效益。主要承包指标应包括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主要产品质量、企业资产增值、技术改造、折旧费
、各项提留及人才培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险等。企业内部也要实行配套改革,层层承包,一包到底。
因地制宜实行租赁经营。小型、徽利、亏损的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其他适宜租赁的企业也可实行。所有租赁企业都要公开选聘好承租人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个别的可达到5倍,再超过部分留存企业作为风险基金,不计息,不分红,租赁期满时由承租者一次或
分期从企业提取。
积极推行股份制。现有乡村企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股份制。今 后新办企业提倡实行股份制经营。现有实行股份制的乡村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包括银行贷款债务)。企业资产折成的股份,是产权所有的依据,也是分红和承担风险的依据,要发给股金证,但不能分掉企业财产或
变相分掉银行贷款。新办企业吸收股金可以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在职乡镇机关干部也可以向乡镇企业投资入股。股份制企业除按规定照章纳税、保证集体提留和兑现银行贷款合同外,净利可自主分配。企业的干部任免、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都由企业股东大会(? 砘幔┗蜓【俨亩禄峋龆ā? 凡搞承包、租赁、股份制的企业,都应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拥有经营决策、生产指挥、人事任免和收益分配等自主权,行政部门不得乱加干预。按国家农财两部的规定,搞承包经营的企业,税后利润的70%要留给企业(15%作为职工奖励,1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其余用作企业发展基金),上缴乡(镇)、村企业主管部门30%(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超过承包基数的税后利润必须保证60%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集体承包、全员承包的可留30%用于企业兴办集体福利和发放奖金;个人承包的20-30%用于企业兴办集体福利和
发放奖金,10-20%用于承包者的奖金。所有搞承包、租赁、股份制企业的,都要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并按期归还。
二、搞活人才技术市场,推进科技、管理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
各地要由劳动人事部门和科委牵头,建立健全人才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广泛开展引进科技、管理人员的活动。积极支持城乡离退休科技人员创办各种技术开发、咨询研究等科研机构的组织,联络社会闲置科研人员。逐步形成为乡镇企业输送人才、技术的民间渠道。承包
、承租、领办和创办乡镇企业的科研人员,可以留薪留职,也可以停薪留职。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自愿及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把工作关系落在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不占编制)。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停薪留职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乡镇企业。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在大中专毕业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评审,与在国营企业工作的一视同仁;其他技术人员,可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参照省的有关规定标准,在系统内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要定期搞好农民企业家的评选工作。
允许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服务工作,所得报酬全部归已。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允许,可占用部分工作时间到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其收入可与所在单位按比例分成。使用所在单位的技术成果、专利、仪器、技术资科时,要经允许,并合理缴纳费用。
搞好智力投资,为乡镇企业培训人才。农村中学根据乡镇企业需要,可设置相应专业。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要为乡镇企业开设相应对口的专业,实行定向培养,学费按国家规定从低收取,学生毕业后由乡镇企业择优聘(采)用。
三、多渠道、多途径筹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可由以下几个渠道筹措:一是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上缴乡村主管部门用于再生产的部分;二是“七五”期间乡镇企业工商各税年增长额度不少于一半的部分;三是有条件乡村的公共积累用于发展乡镇企业部分(这部分奖金也可作为公股投向股份合作企业)。乡
镇企业发展基金要有偿使用,不断周转扩大。
乡镇企业税收减免部份,从一九八八年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在县银行设立专户,用于被减免企业扩大再生产。但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批准。
增加乡镇企业贷款的投放。实行农民预留生产基金办法替补出来的农业贷款,可用一部分发放农业延伸体贷款,支持乡村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贷款也要更多地投向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村办企业。
积极搞活资金融通。信用社可以独立吸收资金,存款利率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可高于也可低于银行。
支持鼓励兴办群众性金融组织。经银行批准,乡镇企业可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利率可以浮动,幅度按银行规定办理。
四、加强供销工作,壮大供销队伍
县可成立购销员协会,统一发证。购销员从事购销业务,可以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除为本企业服务外,也可以为农民、为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推销产品,购进原科,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国营企业购销员在搞好本企业购销业务的前提下,可以为乡镇企业推销产品或购进原材
料。购销员在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购销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购销员的报酬要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可根据购销合同,由企业和购销员商定。其报酬可以从商品成交额中提取,可以按购销额付给一定的购销费,也可以确定购销产品基本价,实行超(降)价分
成。购销员为乡镇企业牵线搭桥,引进经济技术信息,企业采用并收到效益的,应酌情给予奖励,有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有关部门要为购销员活动提供方便,搞好服务。金融部门要允许其单立帐户,也应允许其在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挂户经营”。
五、有计划地建立原料生产基地,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以各种农副土特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乡镇企业,可以在国家与农民签定订购或收购合同后,与农民签订原料收购合同,收购时按合同办事,国家与企业同时进行,各不相扰。大量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可以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农村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或发展农工商
一体化的经济联合体。
为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物资运输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外汇分成一定要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企业,任何部门不得克扣和截留。
六、鼓励竞争,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
除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乡镇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某些产品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为局部利益随意向乡镇企业下达限产、限销某些产品进行封锁的指令,要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流通领域,为搞活商品经济做贡献。
七、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解决乡镇企业负担过重问题。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的支出,按利润总额的10%在税前列支,全部上缴乡村统一使用。除此以外乡村和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再向企业乱摊社会性开支。要把制止向乡镇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纳入审计
部门的正常业务。环保征收的排污费,可优先贷给乡镇企业治理污染,按先贷后免的办法给予支持。其他部门收取乡镇企业的资源补偿费、河道管理费、土地占用费和管理费,要按规定标准从低计收。
对于建在市、县(城镇、郊区)的乡镇企业,只要是乡村和农民办的,在税赋等方面享受乡村企业的同等待遇。
农民集资联户办企业或农民集资联户办挂靠乡村的企业,以及能够带动群体发展。形成一村一品的户办企业,凡建立帐证,留有发展生产的公共积累,执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均可比照乡镇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和其他待遇和优惠。
八、转变职能,强化服务
县乡领导在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应集中主要精力抓好乡镇企业。积极建立信息、技术咨询、培训和检测等服务体系各市、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审计科(股),全面开展乡镇企业的审计工作,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解决。各乡镇主管乡镇企业的部门,要做到政企分开,可以是乡经委
,可以是乡企委,也可以是企业公司,逐步向经济实体过渡。



1988年2月1日

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

政府令[2003]第10号





《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杜昌文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充分发挥社区就业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区内各社区、用人单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求职要求的城镇居民(乡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就业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的建设。街道办事处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上。社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总责。各部门、单位都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第二章 街道和社区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辖区内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二)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制定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统筹规划和具体指导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大力兴办服务业,建设就业基地。积极收集提供劳务信息,优先安置困难群体和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核发工作;(二)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三)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四)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五)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六)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七)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工作;(八)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社区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社区内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掌握本社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外来劳动力状况,并建立台帐;(二)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岗位、社会后勤保障服务就业岗位,发展社区小企业和家庭手工业,鼓励自谋职业,兴办社区就业实体,发展劳务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再就业岗位;(三)收集本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用工供求信息;(四)做好社区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求职、培训登记和就业指导;(五)为社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信息;(六)组织社区内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七)根据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社会化管理的要求,负责为企业退休人员、失业职工提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的相关服务。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待遇调整、减员手续,协助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组织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八)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等;(九)社区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具体承办上述工作。

第七条 社区兴办的各类服务实体,从事的各项便民服务可统一组织、统一派遣、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办初期,当地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

  第八条 社区内的居民,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都纳入社区管理。社区开展的各项就业调查统计,社区内的单位、居民应积极配合。

  社区内的中央、省、市、县区、镇(办事处)属企业及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工作,都应服从社区的管理和指导,并给予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第三章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及界定

  第九条 享受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1998年9月份以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现已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岗职工;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政府首次介绍一次就业岗位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因生产经营性原因下岗,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意愿,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第十一条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是指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年龄16周岁以上的初高中、技校、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户口人员,也属于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省《决定》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四章 《下岗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办理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一)《下岗证明》是证明企业职工下岗的有效证件。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印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企业名称、居住社区及街道门牌号码等。《下岗证明》分为两联,第一联由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第二联发给下岗职工本人。《下岗证明》由企业填写,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照片加盖钢印。属就业困难群体的加盖“就业困难群体”印章。(二)《下岗证明》办理的程序是:

  企业携带由单位法人代表、工会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领下岗证明报告、下岗人员名单及本人档案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领取空白《下岗证明》,下岗职工本人按要求填写后,由企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七日内办理完毕。企业应在五日内将《下岗证明》发放到下岗职工本人手中。

  第十三条 (一)《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求职登记,享受推荐就业及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有效证件。《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的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记录等。《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程序是:1.下岗职工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证明》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无就业证明,向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张榜公布核实后,在无就业证明上加盖劳动保障事务所印鉴,按下岗职工所在企业隶属关系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同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3.关闭破产的企业经政府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职工花名册及职工档案,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本人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应立即停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作出是发还是停发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一)《失业证》是城镇失业人员首次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所发的有效证件,是城镇失业人员到社区接受介绍就业和到市、县区各级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的有效凭证。

  《失业证》的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培训、就业、失业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金记录,领取失业金记录等。《失业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式样,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二)《失业证》的办理程序是: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年龄16周岁以上,初高中、技校、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户口人员,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居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经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加盖印章的《失业证》。

   第五章 推荐、介绍就业岗位

  第十六条 “就业困难群体”是指“4050”人员、一户两代、夫妻双方下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有求职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的社区求职,对力所能及、适应本人条件的岗位,社区要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就业。凡有就业能力和求职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社区办理求职登记的,社区应在48小时内为其推荐一次就业岗位。

  第十七条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有就业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到所在社区办理求职登记,社区应在48小时内为其推荐一次就业岗位。

  第十八条 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按居住地到社区办理求职登记,社区应在一个月内为其介绍一次就业岗位。

  本章所指的时间,从求职人员办理求职登记之日算起。

  第六章 推荐就业岗位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组织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填写《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并负责为其推荐一次就业岗位。企业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中注明所推荐岗位的单位性质、地址、工种、工资待遇等情况。送岗到户,通知到人。接受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推荐就业信》存根上签字,按期限要求到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结束后七日内在《推荐就业信》回执中如实填写聘用或未聘用原因,返回给原推荐单位。非本人原因而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当继续为其推荐就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个人不执行推荐岗位程序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在《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中注明原因并签字,非正当理由,企业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不再为其推荐就业岗位。

  第二十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组织首次求职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填写《城镇失业人员首次求职登记介绍就业记录表》,负责为其介绍就业岗位。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城镇失业人员首次求职登记介绍就业记录表》中注明所推荐岗位的单位性质、地址、工种、工资待遇等情况。接受推荐的人员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介绍就业信》并在存根上签字,按期限要求到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单位在招聘结束后七日内在《介绍就业信》回执中如实填写聘用或未聘用原因,返回给原推荐单位。非本人原因而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当继续为其推荐就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个人不执行推荐岗位程序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在《城镇失业人员首次求职登记介绍就业记录表》中注明原因并签字,非正当理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不再为其推荐就业岗位。

   第七章 岗位开发和就业渠道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委托培训单位定向培训的,应提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空岗报告和招聘简章。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招工岗位总数20%的比例,新建、扩建项目按不低于招工岗位总数30%的比例,交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时调剂分配到社区使用。各地开办的各类集贸市场,工商部门要留出30%的摊位,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入场经营。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掌握的30%的摊位岗位,及时分配到社区。

  第二十二条 凡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或公益性岗位,都应由社区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群体”。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要拿出一部分空岗和新增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群体”。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就业困难群体”。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内部挖潜,实行主辅分离,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同时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实现就业、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就业实体。

  第二十四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加强与属地用人单位和各级劳动力市场的联系,千方百计采集用工信息,获得就业岗位。同时应积极组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等组织。重点开发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保洁、保绿、学生接送、小饭桌、病人看护等岗位,用于推荐、介绍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加强市外劳务协作,建立劳务输出组织,鼓励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对外开展工程承包、劳务派遣。对有外出务工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帮助其尽快实现市外就业。积极鼓励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地、荒滩、荒水,从事现代农业种植、养殖开发。

  第八章 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第二十七条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二十八条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其中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

  第三十一条 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

  第三十二条 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

   第九章 企业和个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

  第三十三条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应提报以下材料:企业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副本;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向同级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

  第三十四条 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进行审核,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出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可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群体”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依托单位的,由单位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办理;对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办理。

  申领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招用的“就业困难群体”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签订的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证明》,并核定岗位补贴额度。

  用人单位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证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岗位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拔付。

  第三十六条 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申请减免税收。

  第三十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章 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为推荐安置本单位和按比例优先招用社会下岗失业人员的责任。凡未经审查擅自招用人员或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按《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菏发〔2002〕42号)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如期完成为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推荐和介绍就业岗位的任务。经年度考核,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无正当理由第一年完不成任务的,对社区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分管社区的领导通报批评。经年底考核累计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对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待岗培训,对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社区领导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各类用人单位不接受社区依法管理和指导的,社区可在社区范围内通报批评。经批评仍不改正的,由社区报企业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本企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求职登记,逾期不办或经企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又不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已就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