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36:09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12月7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治安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环保、消防、城管、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南芬区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中桥头镇、北台镇、卧龙镇、牛心台镇、高台子镇、火连寨镇、歪头山镇、东风镇、张其寨乡为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的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凡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在十五日前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主办单位公告后,方可燃放。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下列场所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文物保护场所;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粮、油、麻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100米区域;
  (四)山林、苗圃和草坪;
  (五)车站、影剧院、商场、市场、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和教学科研场所;
  (六)居民小区和住宅楼;
  (七)其他防火要害区域。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必须当即清扫燃放场地的遗留物。


  第七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的不合格和属于危险品种的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种的烟花爆竹目录,每年由市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申请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专业批发单位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经所在地的自治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市公安机关批准,由市、自治县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严禁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应专库储存,专人看护,与火源、电源隔绝,设置相应的防火工具,并经所在地的自治县、区公安机关检查批准。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由市、自治县供销社指定的专营公司统一采购、批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烟花爆竹销售给专营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专营公司经营烟花爆竹的品种、质量、数量须经市、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加贴公安机关认可的标识,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 专营公司凭订货合同到市、自治县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向外埠运输的,须有运达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运输证件。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十三条 在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常年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在限制和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一次性经营手续或临时营业执照,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销售。


  第十四条 市区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供销社指定的专营公司采购;自治县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自治县供销社指定的专营公司采购。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载客的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严禁在托运、邮寄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单位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处以该单位1000元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二)个人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烟花爆竹,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运输、储存和携带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烟花爆竹,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6年11月1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现将《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建筑管理局。

附: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生产效能,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安装、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按本条例管好、用好、维修好机械设备。
第三条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以及科学管理方法,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达到使用寿命长、技术状态好、消耗低、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高的目的。

第二章 企业的权责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机械设备,无论是国家投资装备的还是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装备的,均属国家所有。企业必须维护国家机械设备价值总额(折旧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和生产能力而不得减少,并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的纳税制度和政策、法令。同时,企业拥有自主选购、更新改造、有偿转让和报废机械设备的权利,拥有自主使用和出租机械设备的权利,拥有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企业设备资金和无偿调拨企业机械设备的权利。
第五条 企业经理(厂长)是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对企业技术装备的发展、机械设备的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管理人员的聘任、机务职工的奖罚等,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同时,对维护国家资产、保障国家税收和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设备资金管理
第六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时如数提存机械设备折旧。报废的机械设备未提足折旧的应补提足折旧。企业不得用不提折旧或少提折旧的办法变相地挪用设备资金。折旧基金和转让机械设备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七条 大修理基金应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机械设备大修理需要的前提下,其剩余部分可用于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当改造与大修理结合进行时,大修理基金可与更新改造基金结合使用。
第八条 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的工程任务都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及其基数计算范围收取技术装备费。承担同一工程的分包单位所分包的任务按同一比例及其基数计算范围向总包单位收取技术装备费,但不得向建设单位重复收取。招标投标工程的标底和报价都应把技术装备费计列在内。技术装备费应用于购置扩大生产需要的机械设备,或改造现有机械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原则上应有一部分用于发展企业的机械装备。具体比例由各地建筑主管部门规定,并监督其管好、用好。

第四章 设备前期管理
第十条 企业购置机械设备要有效益观念,讲究投入产出。购置前,要了解当地该种机械设备的拥有量和工程任务量,正确估计购置后可能达到的利用率,如果利用率达不到60%,则不宜投资购置。购置前还要进行多机种型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购性能好、能耗低和生产效率高的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机械设备前期管理责任制度,从设备选型、购置、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到投产都要有人负责,严格办理登记和交接手续。进口的机械设备要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凡在索赔期内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索赔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需要自制非标准机械设备时,应事先提出报告和设计方案,由机械工程师审查,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设计制造。自制的机械设备应试用六个月后进行检测鉴定,质量、性能合格的方可纳入固定资产。

第五章 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新机械设备以及经大修、改造、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产使用前都必须按《建筑机械设计试验规程》进行检验,严禁不安全、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机械管理部门有权对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直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应知、应会”要求。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是技工学校的毕业生。一切操作和维修人员都必须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操作证件,每年复查一次。无操作证件者,不得上机操作和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和责任制度。实行机械设备经济承包必须把维护机械设备的良好技术状况作为承包和考核的内容,机械设备技术状况严重劣化,应对承包者进行经济处罚。操作班组要坚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要把机械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好坏同个人的经济收益密切挂钩,定期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对违章操作、超负荷运转和严重失修等损害机械设备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造成机械事故者,应按机械事故处理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开展设备管理竞赛和评选先进班组和个人的活动。评选先进班组和个人的主要条件是:(一)服务质量;(二)出勤数或产量;(三)油料、材料和配件的消耗量;(四)安全操作和保养规程执行情况;(五)“调整、紧固、润滑、清洁、防腐”十字作业状况。对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企业可给予经济奖励或授予先进班组和个人的称号。
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出租机械设备,应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合同纠纷的仲裁,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对外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对外工程承包的机械预算台班单价相区别。对外租赁的租金标准,可按当地现行机械台班单价为基础,增加管理费、社会平均利润、应纳税额等,由当地主管部门制订。企业在具体出租时,租金可根据季节、租赁时间长短和机械运输、作业条件,按当地制定的租金标准适度地上下浮动。

第六章 修理、改造和报废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定检维修制和责任制度。要有人负责组织定期检测,掌握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修理计划,组织修理。
第十九条 机械技术改造要先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设计方案,由机械工程师审批,确认通过改造能够改善性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确保安全者,方可批准改造。改造后的机械设备应组织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机械修理单位(车间)要严格执行检修规程,确保修理质量,缩短修理工期,降低修理费用。修理后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送修单位检查验收,修理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厂,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械设备应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报废:(一)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经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二)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无改造意义的;(三)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大修不如更新合算的;(四)属于淘汰机型,无配件供应来源的。
凡属国家或部规定淘汰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租赁、销售给其他单位。

第七章 机械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械事故分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机械事故三类: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天以内的为一般事故;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天以内的为大事故;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天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工、料费用计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事故处理、统计和报告的制度。凡属机械事故都应查明原因,按上述事故类别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应在两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

第八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机械设备都应有下列资料:(一)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签证;(二)历次大修、改造记录;(三)事故记录;(四)运转时间(台班或台时)记录。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都应逐台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并将清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统计和经济核算制度。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上报机械设备价值量、实物台件数、使用和经营情况等统计资料。企业要定期分析统计指标和核算指标高低的原因,以改进管理、使用和经营的薄弱环节。

第九章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设置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干部管理机械设备,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政策、制度、标准、定额和实施办法;(二)规划为行业服务的维修与配件供应网点、租赁企业和生产基础设施;(三)向建筑企业发布本地区各种机械设备拥有量和工程量的信息;(四)开发与培训机械设备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五)及时上报本地区机械设备统计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六)监督与考核企业的机械设备管理,评选管理优秀单位。
第二十七条 考核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指标有:(一)设备完好率;(二)设备利用率;(三)装备生产率;(四)维修费用率。完成考核指标成绩优秀者,授予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并可推荐给国家主管部门进行表彰。连续两年完不成上述指标、管理混乱、机械技术状况和设备总值严重下降的企业,应追究经理(厂长)的责任,并限期改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力量源泉。队伍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检察事业的发展。通过对泰和县检察院队伍建设情况的分析,意在总结经验,寻找问题和不足,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

  泰和县检察院是一个基层检察院中的B类检察院,内设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控申科、办公室、政工科、技术科、民行科、预防科等11个部门。政法编制50人,事业编制5人。现有干警44人、职工4人,全院干警及职工的平均年龄为40岁,其中35岁以下干警18人,占总人数37.5%,队伍年轻化,年龄结构日趋合理。队伍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8人(其中研究生学历3人),占总人数79%,其中法律本科34人,占总人数70.8%,队伍专业化文化程度较高。

  近年来,该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根本大计和重要保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抓好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围绕执法为民,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努力打造出一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秉公办案的队伍,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该院连续6届12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院党支部连续14年被县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去年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11年度在全市检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中名列第一。2007年以来全院共有42人次干警受到上级检察机关和党委政府的表彰。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过硬的班子带动人。好的队伍是抓出来的,更是带出来的。该院党组一班人带头坚持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院党组的决策能力与领导能力。坚持检察工作服务中心工作,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服务全县工作的大局中。坚持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三种意识,确立“四不原则”,铸就了一个思想正派、作风民主、求真务实、严格自律的坚强领导核心,赢得了全体干警的信赖和支持,每次上级组织的对班子的民主测评,满意率都是100%,在院党组的带动下,全院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问题。同时更注重从优待警,将干警所想的变成领导要干的,坚持“四必谈五必访”,建立了干警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给干警送生日礼品,架设连心桥;建立食堂,为干警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争取县委支持,近3年为该院提拔任命了科级干部13人次,为每个干警解决了一套统一面积和户型的住房,这些从优待警举措,极大地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干警 “以院为家、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增强了队伍的整体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以浓厚的学风净化人。如何营造一个人人向上、干事创业的氛围,是该院党组经常思考的问题。从打造学习型检察院入手,开展每两个月读一本书,每月安排一名干警围绕检察业务知识、办案技能经验、计算机技能等进行专题讲座。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和青年干警多岗位锻炼等活动。组织开展法律文书评比,评选侦查能手、优秀公诉人、优秀接待员、优秀信息员。讲学习、重学习的浓厚氛围使干警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 同时,我院把提升青年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建设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近两年来,通过组织考察和培养,把5位业务能力突出、综合素质高的80后干警提拔为中层副职,把2位30出头的青年干警重用为中层干部。今年,又成立了由21位40岁以下的干警组成的青年检察官协会,为青年干警搭建促进交流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和展示青年实力的平台,帮助青年干警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锻炼全方位的综合素质。

  (三)以完善的制度规范人。该院注重通过健全完善的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使工作差错更少、效率更高、效果更好。针对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加强检务管理。实行信访预警制度,变“检察长接待日”为“院领导天天接待日”,实行信访月通报和巡访、约访、带案下访和首访首办接访制,严格主办人的责任,所有案件都进行信访台账管理,实现了赴京进省上访零记录的控访目标,该院信访接待室连续五届被省院评为文明接待室。在强化队伍建设上,我院在实行各项检察工作目标管理的基础上,还建立健全了《关于实行定期考核末位淘汰的制度》,制定了《检务管理制度手册》,将涵盖全面的近百项制度进行了整理,印发制度汇编,发至人手一册,实现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依制度治院的良好局面。

  (四)以丰富的思想教育感召人。为营造团结和谐氛围和栓心留人的环境,该院将各项教育活动、文化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有效载体,征集和提炼了“崇法尚德,勤学敬业,求真务实,和谐进取”16个字的泰检精神,对全院干警进行引导、鞭策和激励。着重采取潜移默化的方法,开展活动寓教于行。在历年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活动,不是单纯的学习说教,通过组织检察官宣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到兴国将军公园、瑞金革命旧址、井冈山烈士陵园、县革命纪念中心瞻仰、缅怀、敬献花圈,开展核心价值观演讲比赛,锤炼思想、净化心灵,让干警永不迷失方向和斗志。经常组织开展联欢会、家属座谈会、经典红歌大家唱、越野跑、篮球赛、登山、拔河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健康、活力的人文环境。

  但冷静地分析检察队伍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

  (一)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执法理念的转变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当前,历史条件和社会情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发展呈多元化、多样化,必然对检察队伍思想形成巨大冲击。新形势下,如何教育检察队伍正确地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以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证检察队伍性质和本色不变,仍是检察队伍建设一个永恒的主题。同时,执法理念的引导和转变也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高检院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要求在执法办案中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在执法理念的转变过程中,作为代表国家指控、惩治犯罪的检察官,或多或少存在职业性的“特权感”;《刑法》制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办案实践中难免受到传统的“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有时会表现为对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非常重视,而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未给予全面审查,主观上没有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不该捕、该不该诉的把握上出现偏差,出现过打击面过广或者失之过宽的情况。一些案件承办人,即使是业务上比较纯熟的办案骨干,个别案件处理的效果也差强人意。在排除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执法理念没得到根本转变的问题。

  (二)干警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检察精英业务人才仍然缺乏。随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的年轻干警的进入,院里的人才学历结构和业务能力都得到极大的改善,但是专业技术型、复合型等人才仍然严重缺乏,特别是缺乏在全市、全省领军的人才。如吉安市基层院普遍缺乏文证审查、司法会计类、法医的专业人才,更谈不上专门的检察技术部门或机构。但每年办理的需要技术部门配合进行技术侦查、检验鉴定的案件却有增无减。二是缺乏心理学类的新型人才,当前涉法涉诉信访一直高位运行,处于经济活跃地区的县区院控告申诉部门更是疲于应付。检察机关的接待人员多为法学专业背景的检察员,然而单纯的法理性解释沟通往往效果不佳,如果能配备专业心理疏导人员协助处访,必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缺乏研究型人才,干警在日常的检察实践中接触各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因此不光是要办案,也要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对策,作为上级机关决策的依据。目前存在的倾向是重办案、轻调研,在业务工作中重视法律条文的运用,轻视对法理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检察业务科室反映动态的数字材料多,深层次调研材料少。四是缺乏复合型人才,缺乏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证券、财税商务、建筑房产、电子信息、涉外贸易等经济科技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三)受各方面条件影响,人才流失严重,干警待遇仍然需进一步保障和提高。由于检察工作专业性强,队伍流动性小,可用职数有限,现行行政化检察管理体制已对检察队伍稳定、检察官依法履职、检察官的职级晋升和待遇保障等都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制约和影响。按照“一府两院”的原则,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应该配备为正县级,而目前,均只享受到副县级别,而副检察长则是副科级,仅有少数享受到正科实职。由于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检察官已经纳入了公务员序列,检察院干警享受的是公务员待遇,但是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检察院领导职数太少、干警晋升的机会也很难。我院就有从建院起参加工作,至今已在检察院工作逾30年但仍是“科员”级干部的老同志。同时,由于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干警待遇及发展的局限性,市县之间同样的级别同样的职务,一千多元的工资与三四千元的工资(尚不包括福利待遇)显然会造成心理上的极度不平衡。特别是近年来招考的公务员,他们大多年龄比较轻,异地考录离家比较远,包括夫妻两地分居等客观因素,这些人凭借自己的能力又再一次考走或以取得的公务员身份为跳板通过正常渠道选调到条件较好的单位,虽从队伍建设与管理原则上不想放手,但从人情道理与人身权利考虑又不得不放行,而这些流失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各方面素质较高的人员,给当地检察机关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我院近几年年轻干警流失就达4人,且有增多之势。

  (四)检察队伍的独立性不强,依法办案仍然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实际上检察机关不受外界干涉是难以做到的。因为检察院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手中,检察官的编制由地方确定;基层检察院的领导职务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由地方组织部门考核、管理;检察官职位由地方人大任免,接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管理。检察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拔付,办公场所由地方提供,检察院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地方财政发放,检察官的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一系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都要取决于地方。可以说,检察官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和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地方。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弊端,使检察工作受到极大的困扰,独立行使检察权往往难以保证,甚至检察院的正常运转都受到影响,基层检察院成了“地方的检察院”,检察队伍也实际成了“地方的检察队伍”。体现在办案中就会出现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有的案子刚一进检察院,就会有不同的领导指示;有的案件被有关部门从大局考虑要求暂停后,又会被另外的领导机关批示依法尽快处理,并进行督办。这些往往会使办案干警感到无所适从,给检察官独立办案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和干扰,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干警办案积极性。

  二、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基层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执法观。要教育广大干警一定要对检察事业充满信心,要始终高看自己的职业,做一个诚实守信、理性执法的人民检察官。一是要抓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检察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要树先进典型,近几年,检察系统涌现出了不少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基层检察院要大力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唱响正气歌,并注意发现、总结、培养自已身边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发挥其榜样、示范作用,影响、带动全体检察干警,形成争先创优的氛围。三是常抓“警示教育”。要坚持干警思想分析制度,找准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谈心制度,帮助检察干警解决思想问题;坚持提醒制度,对个别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落实从优待检。要真正形成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的良好氛围。坚持检察干警的主体地位,尊重干警、爱护干警、理解干警、关心干警,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把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与关心干警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好基层检察干警的切身利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尽最大努力解决干警的职级和经济待遇。改善干警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干警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精神文化环境;积极帮助干警解决生病住院、家属就业、子女升学等困难,解除干警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二)进一步改善引进检察人才的管理体制。相对于快速发展的检察事业来说引进人才的进口仍然很窄。因为编制、司法考试、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诸多原因,目前像我们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因条件所限在引进人才时困难重重,很难引进研究生以上的高端人才,因此,要创建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人才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才的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才的潜能,有利于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要突破检察机关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检察一体化的领导体制,积极克服阻碍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优化配置。在人才流动的问题上,也要像干部任用一样,能上能下,双向互动,上级院要经常选派高层次优秀人才到基层挂职指导,时间可以长点,范围可以广点,特别是对我们老区、苏区要给予倾斜,让我们沐浴更多的惠泽;同时上级院在招录新进人员时如果过多地从社会上从学校里招录人员,一来这些人员没有检察工作经验,二来会挫伤基层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应该要优先考虑我们基层检察院,建立完善的遴选机制和检察干警培养体制,这样就可以给基层干警更多的期盼和发展空间,对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也是良性有序的。

  (三)探索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结对帮扶的共建共享机制。要树立“全国检察一盘棋”的观念,可以由高检院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检察院与革命老区苏区、欠发达地区检察院“结对帮扶”,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结对帮扶的检察院主要从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实行人才智力支援。双方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互派业务骨干协助办案、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等形式,既可以让双方干警开拓视野,更新理念,普遍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又可以对口解决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短缺的问题。二是实行工作经验交流。建立工作互访座谈研讨、参观考察、联合调研等制度,互相交流班子、队伍、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改革、执法办案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达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进行检察文化共建。通过共同举办文化论坛、文艺晚会、体育比赛、书法摄影展览等活动,共同提升文化品位,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并通过互相利用各自本地的教育资源优势,方便快捷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四是予以物质装备支援。每年争取一定的经费和物资,支援对口帮扶院,帮助解决基础建设、物质装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四)完善检察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通过竞争上岗和采用双向选择,为检察干警提供均等的竞争机会,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给干警提供最适宜其专长、性格的工作岗位,对基础知识较薄弱的干警先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对专业知识较扎实的干警力争培养成业务骨干,对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志让其在管理岗位上多加锻炼。力求优化配置,学有专用,人尽其才。使干警在心情舒畅、精神愉快的环境中做好自己的工作,实现自身价值。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警的力度,要克服重培养轻使用的思想,树立经历就是财富、使用是最好的培养、早压担子早成才的观念,多给年轻干警创造施展才能的机会。把人才放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是加快人才成长的一条有效途径。只有给人才一个施展拳脚的舞台,使之在其位、谋其政,通过潜心思考和探索磨练,在独立应对各种复杂疑难问题中才能不断地开阔眼界,增长才干。通过正常的竞争渠道,增强其危机意识,为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积蓄一批合格的后备人才,同时也势必给中、老层干警带来压力和挑战,从而形成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良好氛围,形成良性的人才梯次储备。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一是理论学习长期抓。坚持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学习。在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指标等方面,制定出全面系统的学习规划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以保证学习的实效性,使干警坚定正确的政治理念,具备过硬的法律理论水平。二是业务培训经常抓。根据基层检察院缺乏高水平师资力量的实际情况,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由上级检察院或联合本地高校共同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在每个基层检察院重点培养几个业务骨干,以点带面,由这些业务骨干带动整个单位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另外通过聘请专家授课、中层干部上业务课、业务骨干或办案能手主讲案例等形式,抓好岗位素质练兵。为了更好地培训业务精英人才,建议上级院多组织优秀公诉人、办案能手等各种业务竞赛,利用竞赛促学习、促练兵。加强人才交流,经常选派干警到上级院或发达地区基层院跟班学习锻炼。三是学历教育持续抓。对新进人员的招录应尽可能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以便提高招录人员素质和一进检察机关就有办案资格。对参加学历教育、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在时间、费用、任用等方面提出鼓励性措施,提高学历层次和司法考试通过率,造就一批业务精通的专业人才,为检察事业提供人才保障。

  (六)建立检察官职业物质保障体系。由于大量的办案任务都在基层,如果基层检察官队伍不稳定,将会严重地影响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因此不论在人员编制、专项补助经费、工资福利、检察官级别等方面,都要向基层倾斜,如提高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待遇,落实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减少基层检察官的后顾之忧,解决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经费保障困难。虽然《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作了规定,但检察官的经济地位仍然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难以激发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对此,在工资待遇上应设定检察官最低薪金,并保证其高于同级一般公务员水平,以增强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让基层院干警安心留在基层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等级制度,取消行政级别对检察官等级评定的影响,主要看其任检察官职务年限、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并将检察官级别与工资、福利、津贴等挂钩,使检察官等级真正反映检察官的专业水平,保障检察官享受的待遇得到充分体现。同时,高检院应更多地体现自身对基层检察院的关心关爱,比如去年底高检院特意向我们革命老区检察院发来了慰问信和慰问金,这给予了我们基层检察干警及家属莫大的关怀和鼓舞,“千里送鹅毛”,情深意重。

  (七)强化科技强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技强检是一个系统工程,人力和财力的投入较大,对人才的需求也较高。因此,要加快科技强检的步伐,就必须解决好硬件建设、软件应用和人才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加大科技强检的力度,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目前科技强检的应用大多在办公设备方面,真正用于侦查犯罪和审讯案件的高科技设备和手段并不多。侦查技术设备更新缓慢,办案大多是沿袭传统的原始办案方式,查处智能化、隐蔽性高的犯罪案件显得无能为力,无从下手。为了更好地将科技手段运用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高检院对我们经济欠发达的老区基层检察院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一是加大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增加资金总量以便更好地把基层检察事业做大做强。二是加大办案装备的投入,特别是基层迫切需要、切实有用的办案专业设备。三是根据基层检察院的需要,搞好软件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比如尽快与公安机关、金融系统等部门形成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四是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要让那些硬件软件设备真正地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科技强检的功效。

作者系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