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通知
建城[2010]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进一步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最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第九届园博会”)将于2013年4月至10月在北京国际园林博览园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加大宣传,充分调动有关方面参展的积极性,按照第九届园博会方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中国园林博物馆(以下简称“园博馆”)作为国家级公益性专题博物馆,将展示、研究和宣传中国园林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多元功能和辉煌成就。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园博馆的建设和发展,要在文物、文献、资料收集和展陈布置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全力协助。
三、北京市要遵照《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及其申办承诺,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广泛邀请国际友好城市、港澳台地区及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设计师参展,并为各参展城市、单位和个人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附件:1.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方案
2.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参展回执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c2010167fj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方案
一、主题
绿色交响、盛世园林
二、时间
2013年4月至10月
三、地点
北京国际园林博览园(丰台永定河西岸鹰山及东南部园区)
四、主办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五、承办单位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中国公园协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丰台区人民政府
六、组织领导
(一)为搞好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各项工作,特成立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名誉主任:
刘 淇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共北京市委书记
主 任:
姜伟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郭金龙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 主 任:
仇保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吉 林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牛有成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
黄 卫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 刚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夏占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委 员:
陆克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孙康林 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陈蓁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郑坤生 中国公园协会会长
陈晓丽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理事长
严力强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安 钢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闫傲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朱 炎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李润华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厚崑 北京市监察局局长
杨晓超 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魏成林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 添 北京市环保局局长
黄 艳 北京市规划委主任
隋振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陈 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小明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任
程 静 北京市水务局局长
卢 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主任
降巩民 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李颖津 北京市审计局局长
赵会民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张家明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孔繁峙 北京市文物局局长
董瑞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张慧光 北京市旅游局局长
马玉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甘荣坤 北京海关关长
阎志强 北京铁路局副局长
王少峰 共青团北京市委书记
宋建国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马惠民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齐京安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郑西平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朱长林 北京市电力公司总经理
崔 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董瑞龙同志任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陈蓁蓁等同志任副主任。
(二)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组委会下设中国园林博物馆筹备建设指挥部和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筹备建设指挥部
1、中国园林博物馆筹备建设指挥部
指 挥: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夏占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
陆克华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司长
孔繁峙 北京市文物局局长
董瑞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郑西平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崔 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郑西平同志任主任。
2、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筹备建设指挥部
指 挥:
夏占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
安 钢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程 静 北京市水务局局长
董瑞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郑西平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崔 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丰台区人民政府,由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崔鹏同志任主任。
七、参展原则
突出展示园林艺术水平和文化品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倡导新材料、新工艺、新理念的运用,打造中国传统园林和国内外现代园林的艺术精品,建成生态和谐、景观优美、可持续发展的永久性园博园。
八、展期配套活动
(一)开幕式文艺演出
(二)中国园林博物馆开馆仪式
(三)闭幕式暨全国园林系统文艺展演
(四)园林城市与科学发展国际高峰论坛
(五)中国国际园艺设备展
(六)中国盆景、赏石、插花艺术展暨园林花卉书法、绘画、摄影大赛
(七)中国家庭花园、儿童花园设计大赛
(八)北京社区园林艺术大赛
九、参展方式
(一)各参展城市请于2011年5月1日前填写参展回执表邮寄并传真至组委会办公室。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请直接与组委会办公室联系参展。
十、联系方式
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15号豪特湾酒店内D104室
邮 编:100074
联系人:李雪松 张 丹
电话(传真):010-83375213
E-mail:ybhscb@126.com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农牧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农牧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农垦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留接口、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原则;
(七)坚持政府引导和农牧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
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分级经办工作。
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农牧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领取待遇等相关业务工作。村(嘎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养老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保人员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增配工作人员。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增配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基金实际收入的1%拨付,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我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0%、60%、70%、80%、90%和100%划分为六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第十条 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市财政和参保农牧民户籍所在旗县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12%。根据各旗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负担比例为:昆区、青山区、九原区、白云区、稀土高新区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达茂旗、石拐区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东河区负担50%,市财政负担50%;固阳县、土右旗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
为了鼓励年轻人参保,对于低龄人员个人缴费比例适当降低。男性16—30、31—40、41—50、51—55周岁,女性16—25、26—35、36—45、46—50周岁分别降低缴费比例2%、1.5%、1%和0.5%。财政补贴比例分别为14%、13.5%、13%、12.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为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个人缴费比例为6%,财政补贴比例为14%,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中属于主体少数民族的(蒙古族、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5%。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
(一)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补足15年,也可以按年顺延缴费满15年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7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龄每超1周岁,缴费减少1年,但缴费不得少于5年。年满75周岁人员不缴费。
(三) 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年限,均按本办法实施时的缴费基数和本人年龄确定。
第十二条 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月缴清。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
按补缴时上年度我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农牧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8%,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已开展的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按本办
法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在服刑、劳动教
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
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待遇享受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本办法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从审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高龄养老保险补贴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上年度我市农牧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5%为基数,乘以缴费档次平均系数确定。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
(三)本办法实施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每月增加75元高龄养老保险补贴。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按我市上年度农牧民月人均纯收入四个月的标准发放。个人账户余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旗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旗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定期进行指纹采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被判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养老金不做调整。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每年将应负担的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匹配的补贴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各旗县区财政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预计参保缴费人员应匹配的补贴资金划入市财政专户,待征缴期结束后与市财政结算。
第二十八条 在参加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九条 参加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市进城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第三十条 农牧民在参保缴费期间转为我市城镇户籍,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我市,个人缴费本息可按规定进行转移;无法转移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户口迁入我市参加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20%的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领取养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国家、自治区出台政策后,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