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刘静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02:03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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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接触,或者现场的生物检材遭到了外界污染,导致现场的生物检材经过DNA鉴定后得出了混合分型意见。对于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DNA证据的解读出现错误,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一、结合案件情况分析混合DNA分型可能涉及的人数

现场的生物检材经STR分型检测,在某一基因座发现3个或3个以上等位基因时,可确认为混合斑。每一个体的STR基因座有两个等位基因,混合斑出现的等位基因数,可有效提示其中涉及的人数。一个基因座中,两个个体最多有4个等位基因,如果出现5个或6个等位基因,则提示至少有3个人的DNA混合。

实践中,混合DNA分型既可能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的DNA混合,也可能是多名被告人的DNA混合,还可能涉及案外其他无关人员的DNA混合。具体需要结合案情和在案证据做出进一步的判断。


二、准确判断混合DNA分型的证明价值

在一些案件中,生物检材经过鉴定后可能发现混合的DNA分型,例如现场可能存在两个或者更多人的血液。通常情况下,需要将各种可能的基因型组合与被害人和/或被告人的基因型进行比对,判定是否与两个样本有一致的等位基因。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仅注明案件中存在混合DNA分型,但不列明混合分型的具体DNA数据,以至于无法对混合DNA分型的证明价值进行准确的判断。对于此种情形,应当让鉴定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我国的通说认为,如果在混合DNA分型中能够找到被害人的等位基因,而被告人的基因与剩下的基因组合不符,则可以排除其嫌疑;如果被告人的基因与剩下的基因组合一致,则不能排除其嫌疑,此时需要结合多个STR基因座的分型结果进行进一步的似然率分析。

相比之下,美国DNA技术国家研究顾问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以VNTR为例,如果混合DNA分型有4个等位基因,且可以确定这些等位基因来自两个人,那么,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等位基因已知,并且分别对应混合分型中4个基因数值的情况下,通常就可以认为,2个基因数值符合其中一人,另外2个基因数值符合另外一人。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强奸或者轮奸案件中的混合DNA分型,可以使用Y染色体STR基因座进行分析。Y染色体为男性所特有,且大多数的Y-STR在一个男性仅有一个等位基因。因此,可以对强奸或者轮奸案件中多个体精斑混合或者多个体男性血迹混合斑进行个别识别认定。由于常见Y-STR基因座的多态性程度不高,实践中通常需要联合检测多个Y-STR基因座。同时,考虑到同父系Y-STR序列结构相同,因此,检材的Y-STR表型相同只能作为参考信息。实践中需要结合案情及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三、对污染导致的混合DNA分型要作出合理解释

一些案件中,现场生物物证经DNA鉴定除发现被告人、被害人的DNA之外,还可能发现其他人的DNA。上述情况之所以出现,很可能是由于现场DNA检材受到了污染。检材污染既可能是在产生过程中受到现场已有生物物质的污染,也可能是因取证乃至鉴定不规范而受到其他生物物质的污染。实践中,一些混合DNA分型的出现,就反映出DNA检材被其他生物物质污染的问题。

例如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杀人案件。金某某找到卖淫女姚某某到姚某某的出租房进行交易。期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产生争执,金某某将被害人掐死后逃离现场。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了大量生物物证。经鉴定,现场地面上提取的三个烟蒂、一个水杯、两个桔子核均检出混合DNA分型,现场地面上提取的两个避孕套内侧均检出混合DNA分型,上述混合DNA分型均包含金某某与另一男子徐某某的DNA。公安机关将金某某抓获后,其供认在现场有吸烟、喝水、吃桔子等行为,承认现场提取的避孕套是其使用后丢弃,并称自己系单独作案。后经排查,混合DNA分型中涉及的另一男子系现场房间的前承租人,不具备作案时间条件,故排除其参与作案的可能性。

如果DNA鉴定意见反映出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即涉及其他人员的DNA,就需要解释检材污染的原因,有时还需要排除其他人涉案的可能性。

在上述金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对现场生物检材得出的混合DNA分型出具说明称,现场地面有多处明显水迹,DNA检材有明显被水浸泡的现象,DNA检材通过地面上的水遭到徐某某此前遗留的生物物质的污染,所以导致混合DNA分型的出现。该案中,因徐某某刚搬离现场出租屋一个月,现场很有可能留有其生物物质,现场的水迹可能导致DNA物质的扩散,当然也不能排除公安人员在取证时操作不规范而造成生物检材污染。该案中徐某某不具备作案时间是排除其参与作案可能性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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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榕政办〔201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福州脱胎漆器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福州脱胎漆器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福州脱胎漆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47号,以下简称《公告》)、《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福州脱胎漆器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福州脱胎漆器是指产自福州脱胎漆器保护范围内,以麻布或其它天然布料(布胎)或木材(木胎)和天然生漆、油类、入漆颜料、金属材料、镶嵌材料为主要材料,按福州脱胎漆器生产工艺制作而成,具有福州脱胎漆器品质特征的漆器产品。

  第四条 福州脱胎漆器的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福州市现辖行政区域,包括鼓楼、仓山、台江、晋安、马尾五区和长乐、闽侯、闽清、福清、罗源、平潭、连江、永泰八县(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福州脱胎漆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与发展。每年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支持产业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由市经济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脱胎漆器行业协会、福州市漆器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细则;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年审工作;

  (四)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监督抽检工作。

  第三章 标识标志申请

  第八条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厂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由市经济委员会出具的产品产自福州地区的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5/T777《地理标志产品 福州脱胎漆器》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生产者简介(应介绍生产规模、人员、自检手段、原材料采购、生产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六)遵守《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的承诺书。

  上述申请经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受理,经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核,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脱胎漆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统一印制,报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符合DB35/T777《地理标志产品 福州脱胎漆器》规定的产品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中使用专用标志。贴标工作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统一实施,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在合格的福州脱胎漆器产品上贴标并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贴标产品均应编号并拍照,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统一发放贴标证书,贴标产品同时在“福州市漆器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网站上公布并报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按照DB35/T777《地理标志产品 福州脱胎漆器》的规定加工制作福州脱胎漆器,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工艺、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等级标注必须与实物质量一致。

  第十三条 福州脱胎漆器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在http//www.fz77.com.cn网站上查询)。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使用批准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使用批准公告的专用标志产品。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组应当对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特色、质量等级、产品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及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的使用采取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制度。每两年由企业提交年度自查申报表,按产品保护范围,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对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上报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以外地漆器冒充福州脱胎漆器的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使用批准公告,擅自使用、伪造福州脱胎漆器名称或者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买卖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的;

  (四)使用与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福州脱胎漆器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条 从事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库[201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地区间援助资金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收入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收入”会计科目

  “地区间援助收入”科目编码为413。

  本科目核算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

  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收到的地区间援助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援助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二、在支出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支出”会计科目

  “地区间援助支出”科目编码为513。

  本科目核算援助方政府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

  发生地区间援助资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年发生的地区间援助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受援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