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宋晓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8:13   浏览:9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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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宋晓锋


【案例一】李小姐为甲公司销售人员,其收入模式为底薪加广告销售提成,该公司在给不同的员工在相同岗位及薪资情况下,制订了不同的销售任务,李小姐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是否属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案例二】2009年5月,乙公司招聘一名司机,月工资为1500元;2010年2月份,该公司又招聘了一名司机,月工资为2000元。二人工资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是否属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一、正确理解“同工同酬”的含义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46条的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表明,每个劳动者在同样的劳动关系中应处于同等的地位,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应实现劳动的平等。同工同酬是劳动实质平等的体现。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是相对的,而不是决对的,从事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在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也是存在的差异的。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相同;(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4)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相当。
同工同酬并不否认由于工龄、资历、学历、经验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收入上的差距。

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受到“同工同酬”约束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时候,以及对于新录用的劳动报酬没有可参照的集体合同的标准时劳动报酬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使用最低工资等国家劳动标准,而是首先参照集体合同中的标准。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者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本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报酬约定部不明时如何确认工资水平做了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则工资数额不能按照双方实际履行数额确定,而是由双方重新协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水平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虽集体合同但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条规定了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被派遣员工也是享受同工同酬的。

三、小结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的协商权,只要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劳动合同法》除劳务派遣外,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用人单位才有同工同酬的约束。
上述二案例中,甲乙公司都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报酬有明确的约定,并且高于法律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不受同工同酬的约束。
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报酬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时,有权向仲裁或启发部门申请裁断,如果某劳动者的具体报酬与当地同类岗位大体一致,相差在合理范围之内,同时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胁迫,就可以认为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约束只代表立法态度,没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条例或解释,使得同工同酬条款约束性具有操作性。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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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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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11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2月24日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2号令)和《安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宜政发〔1998〕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除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及专项资金外,均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财政调节资金。财政调节资金筹集的计算公式为:
调节资金=调节基数×调节比例
调节基数=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上级支出-纳税额-部分收费成本
(一)全日制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常规收费,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收费筹集比例为零;
(二)财政拨款学校的预算外收入筹集比例为25%;
(三)全额拨款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40%,收费成本占收入比例超过10%的,经核定适当扣减部分收费成本后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筹集;
(四)差补拨款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20%;
(五)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10%;
(六)民政部门所属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10%,所调资金专项用于建设殡葬事业。
二、资金划缴
日常核算采取预提办法,对执收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按月预提,年终结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每季终了后5日内将预提调节资金划缴金库。年终决算后,将当年筹集的财政调节资金全额划缴市金库。
三、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仍要相应筹集财政调节资金。
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安庆市本级1998年财政调节资金筹集办法》(宜政发〔1988〕22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8]6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是中荷两国政府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开展的一次重要双边国际合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该项目旨在通过适合我国西部小城镇特点的经济适用技术的集成、工程示范、引入竞争机制政策研究等活动,提高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发展能力,改善环境,推进西部小城镇的健康发展。项目实施以来,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集成、工程示范、市场化与价格/收费政策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其中,在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在对我国和欧盟主要国家的技术政策、标准以及成熟技术应用状况进行大量调研和国内外、东西部地区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基于西部地区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成了适合西部小城镇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的经济适用技术,并在工程实践中基本实现了投资省、占地小、运营费用低的预期目标,对其他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根据示范项目在技术集成上取得的成果,我部组织主要技术承担单位重庆大学编制了《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指南》,分为城镇供水、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3卷(网址:www.mohurd.gov.cn)。现予印发,供在工作中参考。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王建清

  电 话:010-58934535

  附件:1、《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卷I:城镇供水 卷II:城镇污水处理 卷Ⅲ:城镇垃圾处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0811/P020081120573821874834.rar

     2、《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指南》卷I:城镇供水 卷II:城镇污水处理 卷Ⅲ:城镇垃圾处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0811/P020081120573822345252.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