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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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国务院


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1987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国务院参事室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既有统战性、荣誉性,又有顾问性的部门。
国务院参事室在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参事室设主任一人,领导全室工作;设副主任二至三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参事室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组织参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组织参事进行力所能及的调查研究和考察参观,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反映;
(三)组织参事对有关部门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四)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支持参事搜集、整理文史资料,撰写专题著作;
(六)为参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生活服务工作;
(七)处理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遴选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者担任。
国务院参事是国家机关干部,由国务院总理任命。
第六条 国务院参事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听取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反映;
(二)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有关部门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处理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国务院参事室下设秘书处、服务处。各处分别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在室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做好为参事服务的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其职责范围另定。
第八条 国务院参事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调查研究员和聘任特约调查研究员,协助参事工作。
第九条 本简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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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敬老楼(院)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敬老楼(院)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街道敬老楼、农村镇敬老院的管理,参照《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楼(院)是街道、镇举办的基层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是基层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敬老楼(院)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养老与康乐相结合,并使之成为本地区开展敬老爱老服务(活动)的中心。
敬老楼(院),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领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敬老楼(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城镇居民中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农村五保户(含孤儿)。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复员退伍军人。
(三)街、镇集体企业的孤寡退休职工。
有条件的敬老楼(院),可自费收养本地区的部分老人。
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不得收养。
第四条 坚持入楼(院)自愿,出楼(院)自由的原则。凡需入楼(院)者由本人申请,经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敬老楼(院)发出入楼(院)通知后,方能入院。
第五条 入住楼(院)者的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楼(院)代管。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敬老楼(院)应建立和健全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者要及时治疗。
敬老楼(院)应与本街、镇卫生院建立联系,做好对住楼(院)者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敬老楼(院),应设立医疗室。
第七条 敬老楼(院)应搞好生活管理,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添置生活福利设施。要办好集体饭堂,膳食要注意适合老人胃口,做到饭热菜香和多样化。有条件的楼(院)可适应老人的特点和需求,为老人配备个人厨具、燃料,代购食品等,方便老人独炊。
第八条 敬老楼(院)应组织住楼(院)者参加一些必要和有益的学习活动,并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使之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以楼(院)为家,发扬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精神,自觉遵纪守法,执行楼(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敬老楼(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文化生活,增强身心健康。逢年过节及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要创造条件组织老人开展康复活动。
第十条 敬老楼(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一些种养、加工、服务和商业等小项目的生产经营以增加敬老楼(院)的经济收入,并可成立各种形式的敬老基金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和华侨,港、澳、台胞,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和赞助,以改善敬老楼(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楼(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所得收入用于改善老人的生活。
第十一条 敬老楼(院)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职干部或设院长(副院长)负责,并按入住老人总数的15~20%比例配置工作人员。其院长和工作人员应享受当地街、镇集体企、事业人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院长(副院长)、专职干部要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和文化水平的人担任。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依照合同规定解聘。
第十二条 敬老楼(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由专职干部或院长(副院长)、管理人员代表和住楼(院)者代表组成的民主管理小组,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小组在专职干部或院长(副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楼(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楼(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三条 敬老楼(院)应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职责。
敬老楼(院)应建立和健全财务、■■■■■度。会计、出纳、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验收、登记。
第十四条 敬老楼(院)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敬老楼(院)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属城镇救济孤老的,由国家救济费按标准列支,街、镇、居委给予适当补贴;属农村五保户,实行由镇统筹或镇、村、队补贴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楼(院)老人领取优待金、抚恤金的,要从优待金、抚恤金中缴交基本生活费。
对自费入楼(院)的老人,敬老楼(院)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执行,项目应包括基本生活设备费、医疗护理费、伙食费等。
第十五条 敬老楼(院)的基建、设备、管理、维修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教育和发动各单位干部和群众支持敬老楼(院)的建设,协助打扫卫生,绿化、美化环境,为老人做好事等。
社会各方面应扶持敬老楼(院)办好经济实体,在税收、场地、资金、技术、原材料、燃料、电力、产、供、销等政策方面予以优惠照顾。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敬老楼(院)的业务指导,帮助敬老楼(院)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楼(院)或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村办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23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张海迪同志活动的安排意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张海迪同志活动的安排意见
(1983年3月22日)

  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同志的先进事迹宣传以来,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党中央领导同志和社会各界的重视。许多人称赞张海迪同志是“八十年代的新雷锋”、“中国当代的保尔”,是一代社会主义新人的优秀代表。

  张海迪同志的事迹闪耀着共产主义的思想光辉,具有八十年代的时代特点。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典型的教育作用,在全国广大团员、青少年中掀起学习张海迪同志活动的热潮,根据团中央书记处三月七日会议的要求,将近期宣传、学习张海迪同志的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生动形象地宣传张海迪同志的先进思想和事迹,教育广大青少年以张海迪同志为榜样,正确对待理想、前途和人生,逐步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观,象张海迪那样学习、工作和生活,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局面而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  宣传、学习张海迪同志的工作,是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内全团要抓好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团十一大精神和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实际,持续不断,步步深入,切实抓好这一工作。

  二、宣传重点:(1)宣传她在党的教育下树立崇高的理想,正确对待人生,“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就要为创造美好的新生活而奋斗”;(2)宣传她“把广博的知识当成精神的营养”,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立志刻苦自学,百折不挠地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3)宣传她忘我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时刻想着为人民多做些什么,而不是索取什么”。这些内容主要是通过她二十多年刻苦学习、积极为人民服务、顽强和疾病作斗争以及她对待人生的态度来体现;通过党团组织和农民、医务人员、社会各方面及家庭对她的关心、培养、教育和帮助的事迹来体现;通过她与各种要求进步的青年接触、通信、互相关心和帮助的事实来体现,等等。

  三、宣传的步骤,第一阶段,(“五四”以前)全面系统地宣传张海迪同志的事迹,以及三月初在京对张海迪同志的表彰活动和张海迪同志的报告,让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了解、熟悉张海迪同志,使张海迪同志的形象在全国人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产生一定的影响。今后还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介绍张海迪同志的先进事迹,具体措施是:(1)由团中央宣传部编辑、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介绍张海迪同志先进事迹的书,向全国发行。(2)《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青少年报刊开辟宣传张海迪同志事迹的专栏;编发她的日记、她和群众的通信、读者来信和各地学习张海迪同志的情况、消息;发表文章、评论以及通过诗歌、照片、宣传画等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3)请其他报刊和电视台、广播电台配合进行大力宣传。(4)录制张海迪同志的报告录音、录象、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团委(收一定成本费),组织巡回播放,使张海迪同志的事迹在全国人民中深入人心。(5)约请文艺单位配合,利用电影、戏剧、歌曲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目前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准备拍电影和电视片。

  第二阶段,(“五四”以后)联系各条战线不同特点的实际情况,在全国青少年中开展扎实深入的学习活动。要做到既有一定的声势,又更富有实效。具体措施是:(1)团的报刊发表社论文章,在一定的理论高度和思想深度上阐述学习张海迪同志的意义;(2)在工矿企业、农村社队和机关、学校等各条战线上组织青少年联系自己在四化建设中的工作、学习实际,广泛开展各有特色,内容丰富的“学习雷锋,学习张海迪”的活动,使学习张海迪同志,学习本地区、本单位先进人物的活动成为加强青年思想建设和推动全团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动力。(3)《团内通讯》、《情况交流》和团的报刊介绍各地组织学习张海迪同志活动的经验;(4)把学习张海迪同志的活动同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开展团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各方配合,通力协作,一抓到底。

  在此以后,把学习张海迪的活动转入经常,同“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同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向现代化科学文化进军,同搞好改革,为四化贡献青春的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五、当前要抓好的几件事:

  (1)组织团中央调查组,深入到张海迪同志生活、学习、工作过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

  (2)与山东团省委协商筹办张海迪事迹展览。收集、整理、保存好张海迪同志的一切资料(包括录音、报告、文章、日记、照片和有关实物等等),建立完整的档案和保存、使用制度。

  (3)在张海迪同志病情稳定和好转之后,与山东省会商研究张海迪同志的治疗、休养及减轻社会负担的措施,保护张海迪同志的健康,并协助她完成写作计划。

  (4)建议团中央各部、室、厅和团的报刊,都要根据团中央书记处要求,订出计划,分别抓好工、农、学、商、少等方面的宣传和学习工作。